行政法专题研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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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凤凉,上篇 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以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大量规范为存在形式。 (二)内容上的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变动性。3、行政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的部门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一、行政

2、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二、行政法的其他渊源(一)条约和协定 (二)有权法律解释(三)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规定在法源上的地位,对待行政规定应坚持下列标准:行政规定是行政的渊源;行政规定不能直接创制外部公民的权利义务,因而形式上不具有行政法法源地位;法院对行政规定应采取尊重态度,即对行政规定拥有审查权,合法的就应该适用,不合法的就拒绝适用。,四、行政法冲突规则与适用,(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法不溯及既往,三、行政

3、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5、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

4、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4、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认识它,尊重它,否则就会受到它的惩罚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四、行政合理性原则判定标准和方法,(一)主观判断法 (二)过程判断法(三)结果判断法(四)比例判断法(五)比较判断法,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行政机关;(2)其他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5)公民;(6)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1

5、)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 (3)行为 (4)人身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3.从内容处分上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6、灭,1、行政法律关系变化条件与原因(行政法律事实)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二、英美法系行政法学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1行政主体的范围(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可成为行政主体;(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

7、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2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来源的不同(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二、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行政权力所针对的对象。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3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 1

8、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机构组成部门,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

9、部,国务院机构组成部门,* 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机构组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办事机构,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

10、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县)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和镇四级。,5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

11、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一种是各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内部机构,另一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四)其他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性公司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企业

12、单位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二、行政主体职权的来源,(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 2、行政委托(二)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 (1)获得社会协助权 (2)先行处置权 (3)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权 2行政受益权,二、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被委托组织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某些个人或某些私人组织。实践中下述两类组织也经常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些行政职权:1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2某些私人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公务员产生-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公务员职位的变更-撤职、降职、晋升、交流(交流又包括转任和轮换)

13、公务员职务关系的灭失-离休、退休、辞职、辞退、调出、死亡、丧失国籍、开除公职、被判刑,(二)公务员公务行为的确认,1时间要素2名义要素3公益要素4职责要素5公务标志要素,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依法执行公务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公务员的义务,三、公务员的责任,(一)身份处分(二)行政处分(三)行政赔偿(追偿)责任(四)刑事责任,第三章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一)主体要素(二)职权、职责要

14、素(三)法律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几种重要的分类方法(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四)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五)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二、其他分类标准,(一)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

15、对象要素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素 (四)行政行为的形式要素 (五)行政行为的依据要素,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确定力 (二)拘束力(三)公定力 (四)执行力,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政主体合法1、机关合法。2、合法授权。3、合法委托。4、公务人员合法。(二)行政权限合法1、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2、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3、手段上的限制。4、程度上的限制。5、时间管辖权的限制。6、时效的限制。7、委托权限的限制,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

16、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程序合法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五)形式合法,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废止与撤销,(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超越职权;4、滥用职权;5、违反法定程序。(二)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二、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关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三、行政行为的撤销

17、,(一)撤销的涵义和效力 (二)撤销的机关 (三)撤销的原则 (五)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一)对象的普遍性(二)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三)准立法性(四)不可诉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一)行政法规 (二)行政规章 (三)行政措施(四)决定和命令,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措施 (2)决定和命令,第二节 制定行政法规,一、行政法规的涵义和特征(一)行政法规涵义(二)行政法规的特征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具有

18、特定性。3、行政法规的内容具有广泛性。4、行政法规的制定较为严格。5、行政法规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二、行政法规分类与制定依据,(一)行政法规的分类 1、执行性行政法规和创制性行政法规 2、职权性行政法规和授权性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 1、行政法规的制定以法律为依据。 2、行政法规的制定以特别授权法案为依据 3、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三、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则和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则(一)法制原则(二)民主原则(三)实际与科学原则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起草与立项 (二)听取意见 (三)审查 (四)决定程序 (五)公布 (六)刊登与文本,第三

19、节 制定行政规章,一、行政规章的涵义、特征与制定主体(一)行政规章的涵义、特征(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地方有权政府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第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政府; 第三,经济特区的市政府; 第四,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第四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措施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 关于行政措施的名称,法律尚未作出统一的要求。目前常见的名称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第五章

20、行政许可,第一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涵义(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一种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其他分类方法(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和和依法许可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便民效率原则。4救济原则。5依赖保护原则

21、。6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第三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例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

22、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部委规章和其他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

23、得设定行政许可。,第四节、行政许可的规定权,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法规、规章许可规定权的限制:,第五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二)适当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问题(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四)政府行政许可权逐步向社会转移的规定,第六节、行政许可的

24、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包括(1)考核;(2)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3)评审论证;(4)实际调查。,第七节、行政许可的期限与听证、变更、延续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期限(1)即时作出。(2)20日内作出。(3)30日内作出。(4)45日内作出。(5)60日内作出。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作了许可不同的特殊规定,比较集中的有10日、15日、30日、60日、90日。(二)行政许可的听证、变更、延续程序,第八节、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许事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

25、特许;(2)认可事项: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3)核准事项: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节、行政许可的费用,1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例外,第十节、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1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证的五种情形(1)滥用职权(2)超越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资格条件缺陷(5)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情形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4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5行政许可的注销,第六章 行政征收与征用,一、行政征收的涵义、特征、主体和程序(一)行政征收的涵义(二)行

26、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三)行政征收的内容,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四)行政征收的分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第二节 行政征用,(一)行政征用的涵义(二)行政征用的特征(1)强制性。(2)一定的补偿性。(3)土地权属的变更性。(4)法定性。(5)可诉性。(三)行政征用的审批(四)行政征用的救济,第七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涵义、特征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

27、种类和原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申诫罚,(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1)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3)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三节、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主体。 1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辖管辖原则。(2)级别管辖原则。(3)职能管辖原则。(4)指定管辖原则。(5)法律、法规另有

28、规定的不受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约束。(三)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听证权 (4)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5)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4)辩论。(5)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及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原则:一、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有限性原则;三、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四、裁执分离原

29、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3)执行保障措施。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特征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执行的法律后果是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第八章 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涵义二、行政强制的特点三、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适当原则 (三)不得滥用原则 (四)救济原则,四、行政强制的分类,(一)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 人身强制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 财产强制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

30、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行为强制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二)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抵缴、限价出售、强制收购,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1直接强制措施 2间接强制措施 代执行和执行罚 3即时强制,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与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 公安、安全、工商、司法、狱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海关、税务、环保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规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31、施只能由法律设定2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3、对法规可区分不同情况适当并有限制地赋予少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方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以人民法院享有普遍的、最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原则 2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代履行2执行罚3直接强制,第九章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第一节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和形式一、行政合同的种类二、我国行

32、政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1土地有偿出让、承包经营合同2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3国家订货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4公共工程合同5科研合同6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7其他几种行政合同 (1)人事聘用合同 (2)计划生育合同,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与解除,(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1依法订立原则 2抵触无效原则 (二)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二、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4制裁权 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四种:(1)金钱制裁 (2)强制继续履行 (3)代执行 (4)解除合同,(二)相

33、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5“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三、行政合同的履行,(一)实际履行原则(二)自己履行原则(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的终止1、合同履行完毕,如给付、完成等。2、合同期限届满,如承包到期等。3、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4、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5、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7、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决解除合同。,第四节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指导的方式(一)抽象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1指导性计划规划 2导向性行

34、政政策行政纲要 3发布信息公布实情 (二)具体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1指导引导辅导帮助 2劝告(规劝)劝戒(告诫)劝阻说服 3告知指点(说明)提醒(提示)提议 4商讨协商沟通 5斡旋调解调和协调,(三)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1建议意见主张 2赞同表彰提倡 3宣传示范推荐推广 4鼓励激励勉励奖励,二、行政指导的类型,其一,规制性或抑制性的行政指导 其二,调整性或调停性的行政指导 其三,促进性(助成性)或辅助性(建议性)的行政指导,第六节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二)我国行政指导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在还有许多人对它不了解、不理解,不能自觉和正确地运用行政指导,有的人至今仍持否定

35、、排斥或忽视的态度 2在行政实务中,许多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不够,而且指导行为及其保障措施往往被操作成了指令(命令)行为和强制措施, 3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偏低 4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和纠错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三、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建议,(一)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二)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1完善行政计划(规划)制度 2建立健全审议会制度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提示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指导行为公开制度 5建立健全行政劝告、告诫、说明制度 6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协调和斡旋制度 7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 8建立健全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责任与救济制度,第十章

3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涵义、特征二、行政裁决的原则、种类 (一)行政裁决的原则 (1)公平、平等的原则。 (2)简便、迅捷的原则。 (3)客观、准确的原则。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4)对民间纠纷的裁决。三、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 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涵义、特征(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 对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主要有以下内容:(1)技术鉴定。(2)卫生检疫。(3)抚恤性质和等级的

37、鉴定。(4)公证。(5)其他。 2法律关系(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3)合同效力的确认。(4)专利权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 、种类和范围,1、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批准、鉴证、鉴定等 2、行政确认的种类及范围(1)公安行政确认 (2)民政行政确认 (3)劳动行政确认 (4)卫生行政确认 (5)经济行政确认,第三节 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涵义、特征、内容 二、行政给付的法律依据和种类 法律法规: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营企业行业职工保险暂行规定

38、等。此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行政给付的种类: 1抚恤; 2安置; 3优抚; 4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5社会救济、福利金; 6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7收留(五)行政给付的原则,六、行政给付的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给付条件2符合法定的给付形式3符合法定的给付权限4符合一定的程序 七、行政给付的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伤残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的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烈士家属抚恤金等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自然灾害救济、公民突发性困难紧急救济等,第四节 行政奖励,(一)

39、行政奖励的涵义、特征(二)行政奖励的法律依据、性质行政奖励的法律依据发明奖励条例、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海关奖励查私办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实施细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会计法等 行政奖励的性质: 1、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三)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四)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五)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第五

40、节 行政调解,(一)行政调解的涵义、特征、种类(二)行政调解的程序、法律后果(1)行政处理后果。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非正式的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正式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后果。正式的行政调解,调解书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行政程序法,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二)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分散性,二、行政程序的分类,(一)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二)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三)强

41、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四)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五)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二、程序公开原则三、公正、公平原则四、相对人参与原则五、效率原则,第三节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一、听证制度二、回避制度三、职能分离制度四、信息公开制度五、说明理由制度六、时效制度七、行政救济制度,第四节行政程序法,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二、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概况1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大量增加和程序内容的充实 ;2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 第一阶段是20世纪20至30年代 -奥地利 、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 第二阶段是20世纪40至60年代-美国 、意大利、日本、联

42、邦德国,三、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程序法在整个程序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同样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四、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结构模式,(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1效率模式2权利模式(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1、统一式2、分散式,五、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1、许多行政行为缺乏行政程序法规范,或者行为程序未法定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处理行为程序等; 2、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性规定; 3、行政程序法侧重于

43、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权利,而缺少行政义务规定和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4、行政程序法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如听证程序、参与程序、辩论程序等。,五、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状况,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体系的对策: 1、纠正在立法和执法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2、加强行政程序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 3、包括借鉴外国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和总结我国行政实践活动中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经验; 4、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等。,第十二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 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的涵义、特征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要件2、法定义务要件3、行为要件4、主观过错要件,

44、三、行政违法的分类和后果,(一)行政违法的分类-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和行政侵权 (二)行政违法的后果1、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方式 (1)撤销行政违法行为 (2)追究行政责任2、行政违法的处理机关(1)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第二节 行政不当,一、行政不当的涵义与特征二、行政不当的分类与确定标准(一)行政不当的分类1、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分类(1)主体不当;(2)时间不当;(3)地点不当2、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不同的分类(1)权利赋予不当 (2)义务科以不当三、行政不当的后果(一)行政不当行为的效力(二)

45、行政不当行为的责任(三)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1、权力机关救济2、行政机关的救济,第三节 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二)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一)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责任的免除四、行政责任的转继与消灭,五、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履行职务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六、公务员

46、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追偿) 3行政处分,第十三章 行政监督,第一节 行政监督概述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监督的分类三、行政监督的方法 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第二节 内部行政监督,一、一般权限的内部行政监督 (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二)平级之间的监督 (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般监督二、行政监察三、审计监督,第三节 外部行政监督,一、外部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类型二、外部行政监督的一般原则 (一)职权调查原则 (二)当事人参与原则 (三)程序公正原则三、外部行政监督的权限,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涵义及特征二、

47、行政法制监督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一)执政党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五)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第十四章 行政救济,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一、行政救济的涵义和特征二、行政救济的功能和历史发展,第二节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涵义及特征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三)违法责任原则,三、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4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1、国家行为-对国家行为不予赔偿 2、

49、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对抽象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违法致害的,国家予以赔偿 4、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没有排除对公务员管理行为的赔偿 5、复议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排除相对人请求国家赔偿,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到行政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1、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转移问题。2、

50、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侵权损害取得国家赔偿。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注销的,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赔偿程序,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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