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管理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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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HRZE/4HR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2个月。用药60次。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用药120次。 全疗程共计180次。 注: 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到2个月末痰菌检查仍为阳性,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续期化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3R3Z3E3/4H3R3或3HRZE/4HR。在治疗到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如新涂阴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菌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所有初治失败患者均应进行重新登记,分类为“初治失败”,用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治疗。,

2、 儿童慎用乙胺丁醇。 对初治失败的患者,如有条件可增加痰培养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制定化疗方案。 (二)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12H3R3Z3E3 S3/6H3R3E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个月,用药30次。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个月,用药90次。 全疗程共计120次。 22HRZES/6HRE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个月,用药60次。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用药180次。 全疗程共计240次,注: 因故不能使用链霉素的患者,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

3、即3H3R3Z3E3/6H3R3E3或3HRZE/6HRE; 如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到第个月末痰菌仍阳性,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的患者则应延长一个月的复治强化期方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3R3Z3E3S3/6H3R3E3或3HRZES/6HRE;未使用链霉素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一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4H3R3Z3E3/6H3R3E3或4HRZE/6HRE,均应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菌阳性为复治失败; 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复治失败,不再为其提供免费治疗; 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复治失败的患者,可增加痰培养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制定化疗方案。,(

4、三)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 常用抗结核药物的主要不良反应 药名主要不良反应罕见不良反应异烟肼肝毒性、末梢神经炎惊厥、糙皮病、关节痛、粒细胞缺乏症,类狼疮反应、皮疹、急性精神病链霉素听力障碍、眩晕过敏反应皮疹、肾功能障碍利福平肝毒性、胃肠反应、过敏反应急性肾功能衰竭、休克、血小板减少症、皮疹、“流感综合症”、伪膜性结肠炎、伪肾上腺危象、骨质软化症、溶血性贫血利福喷丁(同利福平)(同利福平)乙胺丁醇视力障碍、视野缩小皮疹、关节痛、周围神经病变吡嗪酰胺肝毒性、胃肠反应、痛风样关节炎皮疹、铁粒幼红细胞贫血,(四)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 1化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肝肾疾病史。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

5、患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慎用抗结核药物。 2要向患者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嘱咐患者一旦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生。 3口服抗结核药物应晨间空腹顿服,如患者对药物耐受性较差,可由县(区)结防机构医生决定将空腹顿服药改为饭后服用、睡前服用或分服。 4轻微不良反应,例如胃肠道反应和关节痛等,可在医生观察指导下继续用药。 5如不良反应较重,应及时报告县(区)结防机构,并嘱患者到县(区)结防机构就诊,经临床观察决定是否停用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不得自行任意更改化疗方案。 6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同时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范进行报告。,二、肺结核病人

6、管理内容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均为治疗管理对象。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是重点管理对象。 1督导患者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患者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2观察患者用药后有无不良反应,对有不良反应者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 3督促患者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4采取多种形式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督促服药的责任心; 5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三、肺结核病人管理的分工 在不住院条件下,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分工如下。 (一)县(区)结防机构 1执行统一的短程标准化治疗方案,为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

7、结核药品; 2向患者做好有关治疗的健康教育,使每一位患者了解治疗及管理的注意事项; 3给患者发放肺结核患者联系卡,与其签订治疗管理协议; 4通过电话、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或书面等形式,将患者的诊断信息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并指导其开展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5定期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和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 6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接到县(区)结防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诊断信息后,

8、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同时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2)对每位患者在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督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其他督导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将访视结果记录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 (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 (1)每次督导患者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患者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5)患者完成全程治疗

9、后,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区)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6)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可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四、管理方式 为保证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能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的疗程,必须对治疗中的患者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治疗管理方式 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方式有全程督导化疗、强化期督导化疗、全程管理和自服药。 1全程督导化疗 指在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全过程中,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涂阳患者和含有粟粒、空洞的新涂阴患者应

10、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的治疗管理方式。 2强化期督导 指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强化期内,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肺结核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应采用强化期督导的治疗管理方式。,具体做法为: (1)做好对肺结核患者初诊的宣教,内容包括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以及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 (2)定期门诊取药,建立统一的取药记录,强化期每2周或1个月取药1次,继续期每月取药1次。凡误期取药者,应及时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追回患者,并加强教育,说服患者坚持按时治疗。对误期者城镇要求在3天内追回,农村在5天内追回。 (3)培训患者和家庭成员

11、,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督促患者规则用药。 (4)全程管理也应使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由患者及家庭成员填写。 (5)家庭访视:建立统一的访视记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接到新的治疗患者报告后应尽早做家庭访视,市区1周内,郊区10天内进行初访,化疗开始后至少每月家庭访视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患者按期门诊取药和复查等。 (6)做好痰结核菌的定期检查工作,治疗期间按规定时间送痰标本进行复查。 4自服药 指虽然已对肺结核患者进行了规范化疗的宣教,但因缺少有效管理而自服药的患者。,五、督导治疗管

12、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肺结核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5、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及时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区)结防机构归档保存。,六、落实督导治疗 县(区)级结防医生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确定患者化疗方案后,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并由患者带回,交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保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接到“肺结核患

13、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后,马上落实督导治疗(医务人员、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等督导)。县(区)结防机构同时填写一份“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发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医生收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通知单”后,必须在3天内访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患者,了解患者治疗管理落实情况。县(区)级结防医生也可用电话将肺结核患者通知和落实治疗管理的反馈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七、随访查痰 痰菌检查结果是判断治疗效果的主要标准。国家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1初治涂阳、涂阴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至第2个月末、5个月末和疗程

14、末(6个月末);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至第2个月末、5个月末和疗程末(8个月末)要分别收集晨痰和夜间痰各1份进行涂片检查。 2初、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第2个月末,痰菌仍为阳性者,应在治疗第3个月末增加痰涂片检查一次。 3确诊并登记的涂阴肺结核患者,即使患者因故未接受治疗,也应在登记后满2个月和满6个月时进行痰菌检查。,八、肺结核患者中断治疗的追踪方法 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治疗管理人员应加强患者治疗依从性的健康教育,避免患者发生中断治疗。一旦发生中断治疗,督导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追回中断治疗的患者,保证规范治疗。 (一)追踪对象 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的患者为追踪对象。 (二)追踪方式 1县结防机构电话与病人联系,了解中断原因,并督促病人及时到结防机构取药。同时电话通知乡、镇防痨医生,由乡、镇防痨医生通知村医生到患者家了解中断原因,督促病人到结防机构取药,并将追踪结果向县结防机构电话反馈。 2若通知患者一周后仍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县结防机构应到患者家进行家访,了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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