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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日期: 2008年9月1日【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了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制任务,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规范征求意见稿寄到你处,请组织有关人员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8年10月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返回规范编制组。回函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太阳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回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2、街19号邮 编:100044联 系 人:郑晶茹 联系电话:010-68327034,010-68302808传 真:010-68302808E-mail: zhengjr附件 光伏建筑规范-080725(上网版)改及条文说明.rar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发布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olar PV system of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初稿)2008年6月31日JG /T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发布前 言规范研究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研究编制了民
3、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光伏系统设计;4规划和建筑设计; 5 光伏系统安装;6 工程验收。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建筑专业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山大学太阳能系统研究所尚德(无锡)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计科能源新技术开发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伏奥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南玻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刚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工程咨询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仲继寿 张 磊 李爱仙 沈 辉 朱知洋 经
4、士农 于 波叶东嵘 赵欣侃 陈 涛 李 毅 徐 宁 庄大建 张晓泉林建平 王 贺 娄 霓 曾 雁 张兰英 焦 燕 班 焯王斯成 邱第明 李新春 郑寿森 熊景峰 李涛勇 李亮龙 黄向阳 何 清 温建军目 次前 言2目 次31总则12术语13光伏系统设计43.1一般规定43.2系统选择43.3系统配置53.4系统设计53.5系统接入64规划和建筑设计74.1一般规定74.2规划设计84.3建筑设计84.4结构设计105光伏系统安装115.1一般规定115.2基座125.3支架125.4光伏组件135.5电气系统136工程验收146.1一般规定146.2分项工程验收146.3竣工验收15附录A 光伏
5、系统常用术语16附录B 光伏系统设计计算方法18附录C 光伏系统并网性能测试方法20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251 总则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上安装使用的光伏系统,也适用于改造既有民用建筑上已安装的光伏系统。在其他建筑和建筑场地上安装光伏系统可参照执行。1.0.3 新建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1.0.4 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1.0.5 民用建
6、筑光伏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民用建筑光伏系统 PV system在民用建筑上经专门设计和安装的光伏系统,本规范中简称光伏系统。一般由太阳电池组件(简称组件)或太阳电池方阵(简称方阵)、系统接线箱、功率调节器、控制逆变器或储能装置及其控制装置(仅限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计量和显示装置等组成。2.0.2 光伏建筑 Building with Photovoltaics通过专门设计,将光伏系统与建筑功能良好结合的建筑。光伏系统与建筑结合主要有两种形式:1 普通光伏组件及系统与建筑外表或建筑环境的有机结合(BAPV)形式;2 光伏建筑组件及
7、系统与建筑外表或建筑环境集成(BIPV)形式。这里的建筑环境包括构成环境的建筑小品、围墙、景观照明和室外灯具、喷泉等。一般光伏建筑中经常会同时采用BAPV和BIPV形式。2.0.3 光伏建筑组件 PV Construction module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在民用建筑中,一般包括建材型光伏建筑组件、构件型光伏建筑组件等工厂模块化预制的光伏组件形式。建材型光伏建筑组件是指将电池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光伏幕墙等;构件型光伏建筑组件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2.0.4 普
8、通光伏组件 PV module普通光伏组件指采用支架或支点安装在建筑面层等部位的光伏组件,也称标准组件2.0.5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在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决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2.0.6 光伏方阵 Solar cell array由若干个光伏建筑组件、普通光伏组件或光伏子方阵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基础、太阳跟踪器、温度控制器等类似的部件不包括在方阵中。2.0.7 光伏子方阵 solar cell
9、 panel也称电池板,指由若干个光伏组件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的组合单元,它是光伏方阵的一部分,作为方阵的一个安装单元而设计,输出的电能是方阵总输出的一部分。2.0.8 光伏组件倾角 Solar cell module tilt Angle普通光伏组件、光伏建筑组件或光伏子方阵与水平面的夹角2.0.9 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 PV System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2.0.10 独立光伏系统 Stand-alone PV system不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2.0.11 光伏方阵接线箱 Solar panel electrical connecti
10、ng box保证光伏组件或太阳电池有序连接和汇流功能的接线装置。该装置能够保障光伏系统在维护、检查时易于分离电路,当光伏系统发生故障时减小停电的范围。2.0.12 直流主开关 Direct current main switch安装在光伏组件或方阵输出汇总点与功率调节器之间的开关。2.0.13 直流分开关 Direct current switch在光伏子方阵侧,为维护、检查方阵,或分离异常光伏组件而设置的开关。该开关应能切断光伏子方阵的最大直流电流(短路电流)。2.0.14 应急电源系统 Emergency power supply system 当电网因故停电时能够为特定负载继续供电的电源
11、系统。它一般含有逆变器、保护开关、控制电路、储能装置(如蓄电池)和充电控制装置等。2.0.15 直流侧和交流侧 DC side and AC side从光伏组件或方阵到逆变器的直流输入端为光伏系统的直流侧,从逆变器的交流输出端到电网的电气装置为系统的交流侧。2.0.16 供电机构 Electric utility负责电力供应和低压配电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的机构。2.0.17 电网 Grid供电区电力变压器次级输出到用户端的输电网络。2.0.18 并网接口 Utility interface 在光伏系统与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相互联接的公共连结点。2.0.19 电网保护装置 Protection de
12、vice for grid connection监测光伏系统并网的技术状态,在技术指标越限情况下将光伏系统与电网安全解列的装置。2.0.20 总装机容量 Total Capacity光伏系统中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标称功率之和,也称标称容量、总容量、总功率等。计量单位是峰瓦(Wp)。3 光伏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光伏系统设计应与建筑工程的其他专业设计协调与配合,为光伏系统的施工与安装预留条件。3.1.2 应用民用建筑光伏系统的地区,年日照辐射量不宜低4200MJ,年日照时数不宜低于1400h。
13、3.1.3 太阳电池、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型、设计和配置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光伏建筑组件,并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3.1.4 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3.1.5 光伏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其输出总电缆应符合GB/T20047.1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一部分:结构要求的相关要求。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的位置,光伏系统应设置触电警示标识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3.1.6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计量装置。 3.2 系统选择3.2.
14、1 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光伏系统分类:1. 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当地电网,分为并网光伏系统和独立光伏系统。2. 光伏系统按是否具有储能装置,分为带有储能装置系统和不带储能装置系统。3. 光伏系统按负载形式,分为直流系统、交流系统和交直流混合系统。4. 并网光伏系统按是否允许通过供电区变压器向主电网馈电,分为逆流光伏系统和非逆流光伏系统。5. 并网光伏系统按其在电网中的并网位置,分为集中并网系统和分散并网系统。6. 并网光伏系统按并网处电网电压等级,分为低压并网系统(不大于400V)和高压并网系统(大于400V)。7. 光伏系统按系统发电容量的大小分为:小型系统,系统容量20kW;中型系统,20kW1
15、00kW。3.2.2 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电力供应方式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类型。3.2.3 应根据建筑物类型、安装位置等因素,选择光伏组件类型。3.3 系统配置3.3.1 光伏系统的设备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系统中各部件性能应满足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具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的认证。2 系统中光伏组件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功率调节器等控制装置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8年。3.3.2 光伏系统应符合以下防雷和接地保护的要求。1 设置光伏系统的民用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其防雷等级分类及防雷措施应遵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 光伏系统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
16、冲的措施应严格遵守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尚应符合SJ/T 1112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中的规定。3.3.3 光伏系统应满足国家关于电能质量的要求,电能质量主要包括电压偏差、闪变、频率、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素等指标。3.4 系统设计3.4.1 光伏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应根据用电要求选择适宜的光伏系统类型(如并网光伏系统、独立光伏系统、应急光伏系统等),供电系统的电流类型(如交流系统、直流系统或交直流混合系统)及其电压等级和相数。2 光伏系统应由光伏组件或方阵、接线箱、功率调节器、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
17、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相关参数的仪表组成。3 光伏系统设计计算方法可参照附录B;4 光伏系统线路设计一般包括直流线路设计和交流线路设计。3.4.2 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确定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安装面积;2 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及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总装机容量;3 根据功率调节器的额定直流工作电压及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以及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确定光伏组件的串联数(称为光伏组件串);4 根据功率调节器的额定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并联数。3.4.3 接线箱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接线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18、;2 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母排,且在引至汇流母排前分别设置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直流分开关),并加装总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直流主开关)。3 接线箱内应对每一光伏组件串联回路分别设置防雷保护装置; 4 接线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如果设置在室外,接线箱应具有可靠防止雨水向内渗漏的结构设计。3.4.4 根据光伏系统总装机容量及单台功率调节器额定容量确定功率调节器的个数:并网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的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组件接受的辐射强度的大小,选择小于、等于或略大于光伏系统总装机容量;独立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的额定容量应根据交流侧负载最大功率及负载性质选择
19、。功率调节器的选择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功率调节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停止功能;2 功率调节器应具备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3 并网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应具备孤岛效应防止功能;4 逆流型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5 不带工频绝缘变压器的功率调节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6 无变压器的功率调节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7 并网运行的功率调节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8 并网运行的功率调节器应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9 功率调节器应满足电能转换效率高、待机电能损失小、噪声小、谐波少、寿命长、可靠性高及起、停平稳等功能要求。3.4.5 直流线路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20、直流线路耐压等级应高于光伏方阵最大输出电压的1.25倍;2 直流线路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高于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3.5 系统接入3.5.1 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应先征得当地供电机构同意,且应符合并网技术条件。3.5.2 并网光伏系统应符合GB/T2004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3.5.3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功率调节器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在公共电网与负荷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2 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配电柜、仪表柜、功率调节器、监视器及蓄电池(
21、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等;3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4 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连接的开关柜中应设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开关,除非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不得采用电子式开关。3.5.4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GB/T2004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的相关要求;2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断零功能,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相线和中性线应同时分断和合闸;3 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
22、系统应自动与公用电网解列,在公用电网质量恢复正常后的5分钟之内,光伏系统不得向电网供电。3.5.5 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系统,其总容量应控制在上级变电站单台主变压器额定容量的30以内。3.5.6 逆流光伏系统应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其“功率因素”应符合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8号令)的相关规定。3.5.7 通信与计量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光伏系统自动化、通信和电能计量装置,并应与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2 光伏系统宜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采集光伏系统装置
23、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量数据宜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3 100kW以上的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系统,应配置2路调度电话;4 光伏系统应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DL/T 5137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和DL/T 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3.5.8 作为应急电源的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解列并且切断光伏系统的非消防电源;2 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标识;3 与电网之间的自动切换开关应选用自投自复方式。4 规划和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
24、1.1 光伏建筑的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条件,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4.1.2 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应与建筑类型、建筑外观、使用要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4.1.3 安装在建筑物各部位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组件,包括建材型光伏建筑组件、构件型光伏建筑组件和普通光伏组件,除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和电气安全,并应满足该部位建筑围护功能和结构安全要求。4.1.4 在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
25、复核,并满足建筑其他相关安全性要求。4.1.5 应考虑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对发电效益的影响,并应为光伏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空间和承载条件。4.2 规划设计4.2.1 光伏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体的主要朝向宜为南向。4.2.2 应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和计算,光伏组件的设置不应降低建筑本身或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4.2.3 应合理规划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避免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遮挡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4.2.4 应对光伏组件可能引起的二次辐射光污染对建筑或周围建筑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3 建筑设计4.3.1 应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
26、位置,并满足所在部位的防水、排水和系统检修的要求。4.3.2 建筑体型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更多的太阳光创造条件。光伏组件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并宜满足光伏组件全天有不低于4h建筑日照时数的要求。4.3.3 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系统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并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光伏组件损坏对人造成伤害。4.3.4 光伏组件设计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4.3.5 光伏组件设计不应影响安装部位建筑雨水系统设计。4.3.6 光伏组件的构造及其安装应考虑通风降温措施,其运行时的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85。建筑设计应满足光伏组件的被动式冷却或主动式冷却(系统需要时)的建筑构造
27、要求。4.3.7 在多雪地区的建筑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应设计融雪、扫雪及避免积雪滑落后遮挡光伏组件的措施。如采取扫雪措施,应在设计中设置扫雪通道及人员安全保障设施。4.3.8 屋面上设置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光伏组件安装宜按最佳倾角进行设计;当光伏组件安装倾角小于10时,应考虑设置人工清洗通道;2 光伏方阵中的前排光伏组件的日照阴影不应影响后排光伏组件的正常工作;3 在建筑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选择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的基础形式和安装方式;4 光伏组件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到支座和金属埋件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5 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光伏组件时,其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
28、水层;6 直接构成建筑屋面面层的建材型光伏建筑组件,如光伏建筑卷材,除应保障屋面排水顺畅外,安装基层应具有一定的刚度,避免屋面变形积灰。在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应考虑光伏组件表面清洗设施;7 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组件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保护层;8 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并作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4.3.9 坡屋面上设置光伏组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坡屋面坡度宜按照光伏组件全年获得电能最多的倾角设计。一般情况下,建筑设计可根据当地纬度10范围内确定坡屋面的坡度;2 光伏组件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安装方式;3 建材型光伏建筑
29、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水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4 顺坡架空安装的普通光伏组件与坡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装空间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不宜小于150mm。4.3.10 阳台上设置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宜有适当的倾角;2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阳台栏板结构主体构件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3 构成阳台的构件型光伏建筑组件,应满足刚度、强度、防护功能和电气安全要求。4.3.11 墙面上设置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墙面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宜有适当的倾角;2 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支架
30、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锚固;3 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节能保温构造;4 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5 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分格协调处理;6 设置在墙面上作为遮阳构件的光伏组件应作遮阳分析,满足室内采光和日照的要求;7 光伏组件安装在窗面上时,应满足窗面采光、通风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8 安装在雨篷、檐口或采光顶上的光伏组件,应不影响安装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要求。4.3.12 幕墙上设置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设置在幕墙上的光伏组件宜采用光伏幕墙组件;2 光伏组件尺寸
31、应符合幕墙设计模数,光伏组件表面颜色、质感应与幕墙协调统一;3 光伏幕墙组件的性能应满足所安装幕墙整体物理性能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4 对于有采光和安全双重性能要求的部位,宜使用双玻光伏幕墙组件,其使用的夹胶层应为PVB;5 玻璃光伏幕墙组件的结构性能应满足JGJ 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室内对视线和透光性能的要求。6 由玻璃光伏幕墙组件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应满足建筑相应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要求。4.4 结构设计 4.4.1 结构设计应配合建筑、电气专业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满足安装部位的结构安全要求。4.4
32、.2 在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事先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设计、结构材料、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复核验算。4.4.3 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节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4.4.4 光伏组件或方阵及其支架和连接件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作用效应: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风荷载和雪荷载效应;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4.4.5 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时,应考虑风压变化对系统部件的影响,宜将光伏组件安装在风压较小的位置。4.4.6 蓄电池、功率调节器等较重的设备和部件宜安装
33、在承载能力大的结构构件上,并进行构件的强度与变形验算。4.4.7 选用建材型光伏建筑组件,应向产品生产厂家确认相关结构性能指标,满足建筑物使用期间对产品的结构性能要求。4.4.8 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由埋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制热浸镀锌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来固定;钢筋混凝土基础的主筋应锚固在主体结构内;但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础,并采取措施提高支架基础与主体结构间的附着力,满足风、雪荷载与地震荷载作用的要求。4.4.9 连接件与其基础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4.4.10 支架基础设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包括抗滑移验算和抗倾覆验算。4.4.11 光伏方
34、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JGJ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及以下规定:1 锚栓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3 应进行锚栓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拨试验;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4.4.12 安装光伏系统的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4.4.13 支架、支撑金属件和其它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系统设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适宜的维护保养方法。4.4.14 受盐雾影响的安装区域和
35、场所,应选择符合使用环境的材料及部件作为支撑结构,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4.15 地面安装光伏系统时,光伏组件最低点距硬质地面不小于300mm、一般地面不小于1000mm,并应对地基承载力、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5 光伏系统安装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其他建筑安装施工协调配合方案和特殊安全措施。5.1.2 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3 场地、电、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4 预留基础和孔洞、预埋件、预埋管、设施符合设计图纸,并已验收合格。5
36、.1.3 安装光伏系统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保温隔热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5.1.4 安装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选择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5.1.5 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5.1.6 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1 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2 保护和隔离安装位置上空的架空电线;3 不要在雨、雪、大风天作业。5.1.7 光伏系统安装施工时还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光伏系统的产品和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光伏组件吊装时,其底部要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任何碰撞和重压;2 光伏组件在安装时表面应铺遮光
37、板,遮挡阳光,防止电击危险;3 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非正常短路;4 对无断弧功能的开关、连接方式,不得在有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或断开;5 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设置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6 电路接通后应注意热斑效应的影响,不得局部遮挡光伏组件;7 在坡度大于10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应设置踏脚板。5.2 基座5.2.1 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设置基座;5.2.2 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由专业施工人员完成施工。5.2.3 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理,并应符合GB 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
38、要求。5.2.4 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5.2.5 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5.2.6 连接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5.3 支架5.3.1 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支架的焊接应符合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5.3.2 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准确,与主体结构固定牢靠。5.3.3 固定支架前应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取合理的抗风措施。5.3.4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5.3.5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
39、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24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5.4 光伏组件5.4.1 光伏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光伏组件强度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5.4.2 光伏组件或方阵应按设计要求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5.4.3 光伏组件或方阵应排列整齐,光伏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5.4.4 光伏组件或方阵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不得被施工等杂物填塞。散热间隙不应小于50mm。 5.4.5 光伏组件或方阵安装时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家指定的其他条件。5.4.6 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周边的防水连接构造必须严
40、格按要求施工,不得渗漏。5.4.7 光伏组件在幕墙上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双玻光伏幕墙组件应满足JGJ/T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有关要求;2 光伏幕墙组件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缝宽均匀,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GB/T 21086幕墙的有关要求;3 光伏幕墙组件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5.4.8 在盐雾、寒冷、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5.4.9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年代、结构状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法。5.5 电气系统5.5.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41、范的相关要求。5.5.2 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5.5.3 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5.5.4 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注意正负极性。5.5.5 带蓄能装置的光伏系统,蓄电池的上方和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障蓄电池的正常通风,防止蓄电池两极短路。5.5.6 在功率调节器、逆变器、控制器的表面,不得设置其他电气设备和堆放杂物,保证设备的通风环境。5.5.7 穿过楼、屋面和墙面的引线应做防水套管和防水密封措施。6 工程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对光伏系统工程进
42、行专项验收。6.1.2 本规范未规定的相关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6.1.3 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以下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锚栓连接件;2 基座、支架、光伏组件四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3 基座、支架、光伏组件四周与主体围护结构之间的建筑做法;4 系统防雷与接地保护的连接节点;5 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6.1.4 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前,应将工程现场清理干净。6.1.5 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应根据其施工安装特点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6.1.6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6.2 分项工
43、程验收6.2.1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6.2.2 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些工序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阶段验收:1 在屋面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验收;2 在光伏组件或方阵支架就位前,进行基座、支架和框架的验收;3 在建筑管道井封口前,进行相关预留管线的验收;4 光伏系统电气预留管线的验收;5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6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检查。6.3 竣工验收6.3.1 光伏系统工程交付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
44、格后进行。6.3.2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5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6 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7 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附录A 光伏系统常用术语下列术语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其定义参照了GB 2297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和GB/T 12936太阳能利用术语。 A.0.1 太阳电池 Solar cell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A.0.2 太阳电池组件 Solar cell module具有封装及内
45、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A.0.3 光伏发电系统 PV system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A.0.4 功率调节器 Power conditioner将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DC.)电能转化为满足供电系统要求的交流(AC.)电能的子系统。在光伏系统中,用于把电能转换为一种或多种适于后续负载使用的电器设备。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器和逆变器均属于功率调节器的一部分。A.0.5 逆变器 Inverter将来自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电流变换为交流电流的装置。该装置将电能变换成一种或多种电能形式,以适于后续电网的使用,是功率调节器的一部
46、分。A.0.6 孤岛效应 Islanding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附录B 光伏系统设计计算方法1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确定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及安装面积;2. 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安装方式及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标称总容量: 光伏方阵总功率与占地面积的关系取决于光伏组件的安装方式、光伏组件种类(晶体硅或薄膜电池)及其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光伏组件安装方式可分为两种:1)平行安装:光伏组件与坡屋面、平屋面或墙面平行安装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安装的光伏方阵总功率等于光伏组件安装面积与光伏组件单位面积功率的乘积。根椐光伏组件不同光电转换率,光伏组件单位面积功率,一般为:a)晶体硅光伏组件(光电转换率15-17%):光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