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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目录1、 人事管理制度12、 考勤管理规定93、 薪资管理办法144、 绩效考核办法185、 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规定206、 劳动纪律、生产秩序管理规定217、 员工奖惩规定228、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49、 工伤管理规定28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3111、员工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3512、干部任用管理办法3713、集团公司派出机构管理办法3914、汽车驾驶员工资考核办法4015、生产经营管理制度4316、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规定5117、现场管理考核办法5518、成品入库管理规定5719、内部协调(协作)制度6220、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6421、售后服务管理规定7222、
2、设备管理规定7623、工装管理规定8624、周转物管理规定9525、机动叉车使用管理规定9726、车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9927、财务管理制度10228、差旅费报销规定11829、通讯费报销规定12030、招待费管理规定12231、仓库管理制度12332、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12633、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12934、配备车辆使用管理规定1313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管理规定13236、计算机管理规定13337、物资申购管理规定13738、合同管理规定13939、公文管理规定14140、档案管理、借阅制度14741、印章管理办法14942、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5043、消防管理规定1584
3、4、员工日常行为规范16045、物资出门管理规定16246、门卫管理制度16447、集体宿舍管理规定166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努力营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二)负责编制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各部门定员定编方案,根据定员定编方案控制人力资源并负责
4、集团内部人力资源调剂;(三)负责统一发布集团公司对外招聘信息,统一安排对外招聘事宜;(四)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所有员工及各公司部长级以上干部的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五)负责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培训考核。(六)负责对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的人员流失率考核;(七)负责对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督与考核;第四条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各公司人事主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二)负责协助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编制本公司所属各车间(分厂)、各部门定员定编方案,并根据定员定编方案控制本公司人力资源;(三)根据集团公司
5、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对外招聘;(四)负责本公司科级以下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五)负责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本公司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相关培训。第五条 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员工,其录用手续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考核、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等,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办理。上述人员的录用、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及其考核结果等,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六条 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员工,其录用手续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其考核、薪资待遇、晋级
6、、转岗、辞职、辞退等,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办理。上述人员的录用、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及其考核结果等,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三章 人力资源控制第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主管部门及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及企业发展需要,提出人力资源需求计划。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会同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公司制定定员定编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力资源控制。定员定编方案应当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八条 由于生产任务增加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定员定编临时增加人员的,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九条 各生产车间(分厂)及
7、各级职能部门(以下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定员定编方案,或者根据已批准的人员增补申请单申请增加人员时,应当提出岗位任职条件。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力资源总体情况,首先进行内部调剂。内部不能调剂的再组织对外招聘。第十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编制当月员工花名册和新进员工月报表、离职人员月报表,分别报送集团公司和各公司领导及各级财务部门。其中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编制的员工花名册和新进员工月报表、离职人员月报表电子文档应当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一份备案。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决定参加有关招聘会的,应当事先拟定招聘启事或招
8、聘简章,并将招聘启事或招聘简章电子文档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安排对外招聘事宜。其中需要赴外地招聘的,应当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二条 参与招聘的有关人员应当将应聘者提供的应聘资料,按照招聘职责分工分别转交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其中,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招聘员工一律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岗位名称及名额;(二)任职条件及要求;(三)待聘岗
9、位的试用薪资及相关待遇;(四)到岗时间;(五)招聘形式。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组织招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应当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本人的家庭住址、移动电话(含小灵通电话)及住宅电话、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工作简历。第十五条 拟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技术工种操作工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如确有技术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操作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明显生
10、理缺陷;(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四)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普通操作工及辅助工除外。从事管理工作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对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第十七条 对应聘者的面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公司招聘普通操作工及辅助工,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者进行审查、筛选后直接确定。(二)招聘技术工人(含检验员)、专业技术人员、各管理人员,由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者进行初试,经筛选后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复试。(三)招聘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及特殊岗位人员,经复试合格后,应当提请集团公司总裁
11、与其个别面谈,并由集团公司总裁决定录用与否。第十八条 应聘者在复试时,一般应有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但是,集团公司总裁直接聘用的人员除外。第十九条 主持面试和考核的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加以甄别,并对拟录用人员的合格与否负责。第二十条 应聘者经面试合格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录用手续。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在录用前应当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不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通过公安部门进行网上查询以确认其无犯罪记录。第二十一条 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一)曾被本公司开除或除名的;(二)违法犯罪并
12、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法律追究的;(三)对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经体检不合格的;(五)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的;(六)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的;(七)未成年的;(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经面试合格决定录用者,人事部门应告知其报到日期及报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拟予录用的新员工,主持复试的有关人员应当提出其试用期薪酬待遇的建议,并按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录用员工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班组长以上各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介绍自己的亲友到自己所在的部门或车间、班组工作;同一家族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部门
13、工作。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经录用即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工作表现出色的,在合同期限届满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凡被录用的新员工,都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期和试用期。岗前培训期为15天。岗前培训期内应聘者由于自身的原因离职的不支付薪资。岗前培训期满无违纪行为,经考核能基本适应岗位要求的转入试用期。普通操作工、辅助工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其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
14、其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一般为三个月,其中工作表现出色的,试用期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第二十六条 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视为试用不合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各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试用期。第二十七条 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新聘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人事部门发给员工试用考核表,由新聘员工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技能及工作表现作出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经
15、人事部门审核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转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内发现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鉴定中提出不予录用的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解除合同或协议。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被转为正式员工的,由公司或部门主管领导依被考核者之考核成绩及工作技能等综合因素,提出被考核者转正后的建议薪资,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服务第三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集团公司及其所在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上级的指挥和监督,对待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无故拖延,并有义务保守和保护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在公司经
16、营信息、技术信息等一切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对外接洽工作和交往时不得有损害公司形象和名誉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员工相互之间应友好相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加强协作。接受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指派为客户服务时应共同维护本企业利益。第六章 福利待遇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根据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结合每位员工的工作内容、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待遇。第三十五条 员工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发明创造奖等各种奖励。第三十六条 新员工自来公司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
17、日起停薪。其中,基本工资按日计算。第三十七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或计件工资,不发奖金。第三十八条 已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除外。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业务能力(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遵章守纪、完成任务等各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第四十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三种。(一)试用期考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二)平时考核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主要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状态三个方面进
18、行,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兑现。(三)年终考核分别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于每年12月中旬按照员工年度考核表对所属员工进行逐项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报批后兑现。第四十一条 员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加薪、降级、减薪之依据。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特别奖励。(一)工作表现优异,或通过革新、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二)在维护公司利益或公司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三)在意外事件中积极排除险情,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的;(四
19、)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其他突出事迹的。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生产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除名。(一)拒绝服从领导安排又无正当理由的;(二)不能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三)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四)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章 人员异动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均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人事部门的岗位调配。员工异动分为调动、升职、降职三种。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各公司内部异动的,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0、,同时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员工在各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各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异动的,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由拟调入的单位填写员工调动申请单,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人事部门下达调动通知单。第四十七条 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升职、降职及同级调动的,根据集团公司或各公司下发的有关人员聘用、解聘文件执行。第四十八条 部长级以上人员岗位异动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填写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存档。第九章
21、离职第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各公司部长级以下人员的辞职申请,由所在车间(分厂)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各公司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辞职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五十条 辞退各公司部长级以下员工的,由被辞退员工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填写辞退员工报告单,写明辞退理由,由车间(分厂)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辞退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各公司部
22、长级以上员工,由被辞退员工所部门或公司填写辞退员工报告单,写明辞退理由,经部门或公司领导签署意见、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员工,方可持人事部门签发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与接替其工作的员工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交还所使用或保管的财物。第五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一)近期虽已完成但仍需接替者知悉的事项;(二)近期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三)财务、统计、仓管、采购员、销售员、驾驶员、行政后勤管理等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账目;(四)与工作有关的文件、管理制度、资料、图纸、样品、样件或其他物品;(五)工作中
23、需要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单位联系的相关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六)其他应交接的事项。第五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应当交还的物品包括:(一)员工卡、考勤卡以及从公司借用的床铺等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交还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工具及包括计算机在内各种办公用品;(三)向有关部门借阅的图书、资料及各种证件;(四)向财务部门借用的款项;(五)财务、统计、仓管、采购员、销售员、行政后勤管理等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财物。(六)应当交还的其他物品。第五十四条 员工离职交接单应当分别由所在单位、仓管部门、劳保用品管理部门、图书图纸资料管理部门、行政及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第五十五条 管理人员离职时,除按照员工离
24、职交接单进行交接外,还应当填写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并由以下相关人员监交:(一)部级以上管理人员,由直接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主管监交;(二)财务、统计、仓管、采购员、销售员、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公司账目、财物的人员,离职交接时应当由部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交;(三)资料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外协员等其他有关人员离职交接时应由直接主管领导监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及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分别交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事部门存档。第五十六条 人事部门凭已全部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及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签发薪资结算通知单。离职员工凭人事部门签发的薪资结
25、算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第五十七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等于本企业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五十八条 员工未按规定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给予除名,取消所有福利待遇。由于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有关人员离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十章 附
26、则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考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确保考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事部门作为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考勤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其中,集团公司人事部门除对集团公司各部门进行考勤管理外,还应当对各公司的考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第三条各公司以基层班组和下属各职能部门为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实施考勤管理。上
27、述班组、各级职能部门等,统称为考勤单位。各考勤单位应当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对本考勤单位人员实施考勤。考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考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各考勤单位的考勤表应当每日公示,以便接受监督。考勤表未实行每日公示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和考勤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元罚款。第五条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现时每周休息一天,即每周的星期天为休息日。因季节变化和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以总裁办公室通知为准。第六条非有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报批。事先未报批便休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七条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遇有突发性疾病
28、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考勤单位或人事部门。但事后必须向人事部门提交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达半天的,所在考勤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第八条员工上下班实行刷卡制度,其出勤均以刷卡为准。刷卡记录为核发薪资的主要依据。各考勤单位的内部考勤记录作为参考。新聘员工在办理考勤卡之前,上下班、加班等以门卫处登记和考勤单位考勤为准。第九条由于个人原因未带考勤卡的,上下班应在门卫处登记。漏刷卡又未在门卫处登记的,应当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说明原因,并处5元罚款。该说明应由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没有说明原因的,当天计为缺勤,并处5
29、0元罚款。不能说明原因且考勤员亦未作考勤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员工上下班、加班及其他时间进出公司,均应主动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或要求他人代为刷卡。他人未出勤而代他人刷卡的,每发现一次,处50元罚款;本人未出勤而要求他人代为刷卡的,当日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除部级以上管理人员外,上班(含加班)中途及中午出公司时未经刷卡的,门卫不得放行。未经刷卡门卫即放行的,每发现一次,对门卫当班执勤人员处10元罚款。拒绝刷卡的,对当事人处50元罚款。凡中途刷卡离开公司的,应有请假条或出门证与其一一对应,中途刷卡离开公司没有请假条或出门证且不能说明原因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二条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外出的,必须
30、填写员工出门证。员工出门证应当由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签准。营销、采购、质保、出纳、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外协管理等有关业务人员在事先向门卫执勤人员备案及外出登记的情况下,中途因工外出可免办员工出门证。第十三条员工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处5元罚款;(二)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处30元罚款;(三)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处50元罚款;(四)员工每旷工1天,处100元罚款;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4天,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具体情况给予除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一)拒不服从有关领导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二)未办理请假
31、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缺勤的。第十五条员工无故缺勤4小时及4小时以上的,其所在考勤单位应当在逐级上报的同时,最迟于次日上午书面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除集团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外,员工因故不能上班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一)请事假的,在请假单中写明请假事由,并按请假时间长短及批准权限分别报批。(二)请病假的,应有正规医院(其中属工伤的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建议病假证明,持该建议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请假时间长短及批准权限分别报批。(三)请婚、丧假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四
32、)遇有特殊情况未及事先请假的,应于当日上班前一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陈述事实,经同意后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非一线生产员工请假的,应当指定职务代理人,并列出需要完成的工作供代理人执行。第十七条请事假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的按累计天数扣除薪资,当月累计不足4小时的部分免扣薪资。兼职考勤员应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本部门、本车间(分厂)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考勤汇总表及请假单报人事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员工请假按以下程序和权限报批:(一)各公司一般员工请假1日以内的,由车间领导批准;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的,经车间领导审核,由部长或分厂厂长批准;请假3日以上
33、6日以内的,分别经车间、部长或分厂厂长审核后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请假6日以上15日以内的,分别经车间、部长或分厂厂长及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5日以上,分别经车间(分厂)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二)各公司车间主任、部长、分厂厂长请假1日以内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日以上15日以内,报总经理批准;请假15日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三)各公司总经理助理请假1日以内的,总经理批准;请假1日以上的,经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四)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请假6日以内的,部门领导批准;请假6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
34、门批准;请假15日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及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五)各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各部门领导请假,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九条 凡连续请假的,应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而将连续请假分开审批的,每越权批准休假一天,对批准休假的有关管理人员处50元罚款。第二十条 全年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日、病假一般不得超过30日。1个自然月内请病、事假超过3日的,当月不得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通知单,经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凭加班通知单加班;如临时安排加班,须在次日上午补开加班通知单。当日加班的,其加
35、班通知单(人事联)最迟应于次日上午送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加班通知单无效。非有特殊情况和非实行计件工资的有关人员加晚班的,应当在下班半小时后计算加班时间,并在门卫有相应的刷卡记录。第二十二条凡加班调休的,应在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将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和请假单一同交考勤员。已办理请假手续但未提交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休假的,只算作事假,不得作调休处理;虽已提交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其缺勤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员工加班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其加班工资包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再另外发给加班工资。(二)一线实行非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以及检验员、仓
36、管员等,其加班确实不能调休的,按小时计发加班工资。(三)生产、技术、质保、财会、非跟班作业统计、营销、采购、行政、人事等一般管理人员及车间主任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加班的,不计发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但可以统计加班时间,作为绩效考核和年终嘉奖的依据;节、假日加班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调休。并且每两个月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但是,两个月内节、假日加班累计不超过1天的除外。(四)加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分钟。凡加班时间在60分钟以内的,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五)所有加班均有刷卡记录,并与加班通知单一一对应。凡没有加班通知单或加班通知单与刷卡记录不相符的,一律不得计发加班工资。(六)
37、凡加班申报时间有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的,除不计为加班外,另处100元以上罚款。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凭加班通知单加班。一线实行非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以及检验员、仓管员等,其加班能够安排调休的,应当在加班后1个月内凭加班通知单申请安排调休。1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的,经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安排调休的期限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发给加班费。加班后1个月内未调休且未经领导批准延长调休期限的,不得再安排调休,其加班通知单作废。第二十五条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以确保整体任务的完成。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人事部门每月应当对各考勤单位的
38、考勤情况至少进行4次不定期抽查。凡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处10元罚款。考勤不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和考勤员所在的考勤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处100元罚款。人事部门每月抽查少于4次的,每少一次给予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请假类别一览表请假类别一览表类别请假原因给假期限证明文件薪资发放备注公假奉派参加进修考察或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确定缴验有关文件薪资照发总裁批准参加与现任职务有关的考试或技能测试根据需要确定缴验准考证和有关证书薪资照发总裁批准工伤假工作期间因工受到意外伤害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级以上
39、医院建议病假证明按照公司工伤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或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实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根据病情确定正规医院建议病假证明不发薪一个自然月中病假累计超过3天,当月不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事假处理个人私事根据需要确定不发薪一个自然月中事假累计超过3天,当月不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3日死亡证明发本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制员工婚假本人结婚7日结婚证明发半薪已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分娩假从业女性员工分娩60日婴儿出生证明发1/3薪,并于复职后一月后发放已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且符合计划
40、生育要求从业女性员工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15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发1/3薪,并于复职后一月后发放已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且只能享受一次备注: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分娩假期内不再享受薪资待遇。薪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薪资管理,实现员工的收入与其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工作质量、工作业绩相一致,以便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产品(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公司实施模拟独立核算,并实行薪资总额包干、二级核算分配制度。薪资总额中除生产工人工资外,还应当包含生产管理、工程技术、质检、后勤保障等各类人员的薪资。第三条以模具、工装夹具等单件小批量产品及数
41、控加工产品为主导产品的各公司或公司下属车间(分厂),实行按毛利计提薪资的分配制度。其薪资总额按照当月毛利的一定比例计提。毛利为全部产值在扣除原辅材料费、水电费及工具、夹具、刃具损耗(折旧)费、维修费、厂房设备折旧费、运输费、办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第四条以定型产品为主导产品的各公司或公司下属车间(分厂),实行按产品的产量计提薪资的分配制度。其薪资总额为:(一)根据不同车(机)型所配套的产品的产量计提的薪资部分。即根据工时定额核算出单车(机)薪资额,然后根据入库产量核算当月应当计提的薪资额度。(二)按照应当计提薪资额度的一定比例计提生产管理、工程技术、质检、后勤保障等各类人员的薪资。(
42、三)经报批后,自制工位器具、设备的,其当月产值在扣除原辅材料费、水电费及工具、夹具、刃具损耗(折旧)费、运输费、办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毛利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部分。第五条按产品的产量计提薪资的,在按产品计提薪资、实行薪资总额包干的同时,实行单车(机)成本包干。即成本超支部分从应当计提的薪资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扣除;成本节约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奖金。成本包括机物料、低值易耗品、能源、运输、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费用,以及维修费、厂房设备折旧费。第六条市场营销中心及其派出各公司销售部部长、业务员、销售内勤等有关人员,实行营销业绩与收入挂钩的分配制度。具体按照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第七条除市场营销中心外,集团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按权重比例与集团公司总产量挂钩计提薪资,实行薪资总额包干。第八条员工的薪资待遇主要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其他奖金。第九条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薪资水平,提出各类人员的薪酬参考标准。该参考标准包含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不包括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其他奖金。各类人员的薪酬参考标准将根据实际适时修订。非有特殊情况,员工的薪资不得超出该参考标准。第十条新进员工的薪资在主持面试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参考意见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