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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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避税概论,一个例子,杰米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国际税收顾问,他经常往返于世界各地,很多的离岸绿洲上都曾留下杰米的足迹。对各国税收规则和法律了如指掌的他,总是能为客户制定各种完美而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方案。有一天,某跨国公司的财务总监找到杰米,向他抱怨:每年由制造子公司向销售子公司卖出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由于要向两个公司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最终所剩无几。,在杰米的帮助下,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中介贸易公司,按照杰米提供的计划,印度制造公司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中介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这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

2、都很小,所以,各自的销售利润接近于零,其负担的公司所得税自然大大降低了。而大量的利润到哪里去了呢?当然是留在了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而这笔可观的利润却因开曼免征所得税而最终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杰米在税收筹划方案中还强调了两个细节:一是开曼的中介国际贸易公司不能在任何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因为很多国家是根据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公司来自于本国的经营所得课税。二是这家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开曼注册成立,而且管理机构也必须设在开曼。否则,根据目前很多高税国把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本国居民的判定标准,中介贸易公司存留的免税的高额利润就要被征税,税收筹划方案由此将落空。,杰米的税收筹划方案实际上依

3、据的就是“国际避税港”。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目前,国际上通认的“避税港”主要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等国家和地区。,本章结构与重点,区别,避税与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4、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共性,均属跨国纳税人减轻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动机都是为少缴或不缴纳税款,以获取税外利润;结果造成相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采取手段不同。偷税有意违反税收法规,通过各种隐蔽非法手段逃避已发生的税收义务(包括地下经济的税收);而避税一般是以公开的手段,利用税法空子逃避税收。法律性质不同。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或税收协定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处理不同。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

5、律制裁;而避税一般认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一般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使纳税人无可乘之机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利”或“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例如我国税法),国际避税,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科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国际偷税,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 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

6、的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其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种避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有人从特定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把纳税人通过国际交易造成居住国或某一来源国出现税收收入损失的行为也视为国际避税,即使这时纳税,人

7、在一国得到的税收利益要被在别国纳税义务的增加所抵消,从而其全球总税负并没有减轻。可以说,这是一种广义的国际避税的概念。 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 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它与国内偷税活动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体上说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由于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的性质不同,二者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家要象对待国内的偷税活动一样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

8、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国际避税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它的原因,国际避税的出现也不例外。 主观原因,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客观原因,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际避税的客观成因,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英语国家,避税港,德国人,法国人,财政天堂,法国人,税收绿

9、洲,避税地国家和地区,金融中心,国际避税地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事实上,任何两个国际税收问题的专家恐怕都不会开出一份相同的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根据对国际避税地定义的严格程度不同,人们少则可以列出十几个避税地国家(地区),多则可以列出六十几个避税地国家(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可能成为国际避税地,只要该国(地区)的税法能够被人们利用从事国际避税活动。根据这种理解,一些对国际避税一贯持坚决反对态度的发达国家也可能成为国际避地。 每一个国家的税法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可以被用来进行国际避税,如果每个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是国际避税地的话,那么国际避税地的,概

10、念也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国际避税地应当是指那些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以及可以被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一些国家出于反避税斗争的需要,在本国税法中规定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其中有的国家还根据所制定的标准开列出了国际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凡本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地区)中的受控子公司进行交易税务部门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要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这种做法是出于税务管理上的需要来界定国际避税地。,避税地的认定(美国),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区: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2)

11、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安东尼费尔德,这位开曼群岛某家银行的董事,为一桩涉嫌利用开曼群岛逃避美国税收的案子作证。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控方律师所询问的有关银行及客户的问题,安东尼费尔德态度坚决地拒绝回答。“关于这些问题,谁也不能让我开口。”安东尼费尔德强调,“我不能违反开曼的法律。为客户保密,这是我的责任和义务!”安东尼当然要管住自己的嘴巴。,否则,根据开曼的保密关系法,泄密者将要付出美元罚款、年徒刑的代价,这对他来说可

12、不是件好玩的事情。最后,陪审团的审讯期限到了,此事不了了之。而安东尼费尔德那位涉案的客户则因此尝到了在绿洲设立离岸公司的甜头。为提高信誉和吸引投资者,作为离岸绿洲的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有些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保密法,而有些地区,如荷属安第斯群岛、百慕大群岛、中国香港等虽没有制定专门法律,但本地其他法规也有“银行不得泄漏客户信息”的规定。,其他国家对避税地的认定,日本对国际避税地的界定是,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 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在挪威,避税地一般是指低税

13、或不征税以及不与其他国家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一个国家愿意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那么即使该国存在税收优惠或免税,也可以不被视为国际避税地。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需要说明的是,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避税地国家可以不以处在避税地的地位,而以在非避税地国家的也可能变成避税地。 例如,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地,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规定,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而且它还可以利用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

14、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1967年,美国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新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规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以后,加拿大又通过了一系列反避税立法,使其从一个避税地最,最终演变成一个坚决反避税的国家。 又如,委内瑞拉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拉丁美洲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避税地。但1986年委内瑞拉废除了单一地域管辖权的课税制度,开始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委内瑞拉就不再是一个国际避税地。 避税地一般是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目前公认的国际避税地的名单来看,除了瑞士、卢森堡、荷兰等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以外,其他避税

15、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而且主要是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小国。 这些国家(地区)之所以要让自己成为国际避税地,主要是为了以无税(所得税)或低税的优势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并最终达到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 避税地国家(地区)清楚地看到,高税的发达国家的居民到本地来投资主要是为了取得税收利益,他们在避税地开办的公司将主要是从事金融、保险、信托、持股等方面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污染环境,不会破坏当地的旅游资源;,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企业的建立可以增加本国(地区)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本国银行业、金融和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虽然

16、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但由于大量的外国资本涌入和大批的公司、企业在本国注册成立,政府通过征收公司注册费、资本税等同样可以筹集到充足的财政收入。,经合组织对国际避税地的划分,经合组织认为,国际避税地的存在造成国际的恶性税收竞争,基于此,经合组织于2000年6月发布了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以四个标准列出国际避税地名单。划分国际避税地的标准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的有效税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 根据上述标准,经合组织列举35个国家和地区为国际避税地,同时要求6个国家消除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否则也将其列入避税地名单。,国际避税地的五种类型,1、不征收

17、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等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 比如荷兰,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

18、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详细见下),(一)政治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个避税地,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前提条件。否则,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 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多是一些小国或半自治地区,它们的政局都较稳定,其中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军队,一般认为这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稳定奠定了基础(政变和内战的可能性极小)。 相反,过去亚洲著名的避税地黎巴嫩(黎巴嫩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并对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免税;贝鲁特曾一度成为在中东经营的跨国公司的银行和金融中心),由于后来战火不断,许多跨国公司从黎巴嫩撤走,从而丧失了避税地的地位。 (二)交通和通讯便利 交通和通讯便利是避税地应具备的

19、“硬件”之一。,目前,大多数成功地实行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这就为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另外,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的纽约只有775英里,从百慕大群岛到纽约每两个小时就有一个航班,飞行时间不到2个小时;开曼群岛到美国的迈阿密飞行时间仅为1个小时,每天都有几个航班;泽西岛和根西岛到伦敦的飞行时间也仅有1个小时。 另外,避税地的通讯也都十分发达,交通不便使一个国家无法成为避税地的例子也有很多。,例如,欧洲的安道尔位于法国和西班

20、牙之间,从税收上看,这里没有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显然已具备了避税地的税收方面的条件。但安道尔的交通十分不便,到安道尔没有飞机航班,只能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乘汽车,而且要走150英里的山道。交通不便大大限制了欧洲国家的投资者利用安道尔的无税优势进行避税,也严重影响了安道尔国际避税地的地位。 (三)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的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资金

21、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收到成效。 为了吸引避税公司,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有的制定了银行保密法,对银行职员的泄密行为要给以严惩。例如,开曼群岛1966年就颁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规定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1976年开曼又制定了保密关系法,对泄密者罚款6 100美元,并处2年徒刑。 由于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外国政府从开曼群岛上的银行取得客户存款账户上的信息就非常困难。,(四)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

22、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 1、没有外汇管制 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如开曼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瑞士、卢森堡、海峡群岛、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瑙鲁、瓦努阿图等。 一些避税地并没有本地的货币,而是使用发,达国家的货币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特克斯群岛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使用美元作为流通货币; 列支敦士登使用瑞士法郎作为流通货币; 瑙鲁则使用澳大利亚元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2、实行外汇管制 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例如,百慕大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哈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成为避税地的利益,吸引外国资金、技术和设备,改善生

23、产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非税收入,以弥补无税或低税的所得税收入及外汇收入扩大国内劳动就业,离岸中心,离岸中心,是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离岸中心的类型对公司所得或商业所得适用零税率或非常低的税率,且很少或没有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适用国内法税率,但特别规定允许离岸活动使用税收协定体系对特定的国际交易或活动提供特定的优惠和利益,以获得税收或非税收的优势。,离岸公司就是泛指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

24、多数为岛国)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较而言,主要区别在税收政策上。离岸公司所属政府仅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另外,大部分的离岸公司资料享受保密,如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等等。且这些离些公司也都被国际上大部分银行承认,可以正常开立公司帐户,资金进出自由,不受中国外汇限制。一般来说,离岸公司有以下的特点: 1、公司资料保密性强。不能被查册到。 2、注册地以外挣得的利润,无需缴税。 3、公司最少一个人,可同时兼任股东、董事等职位。 4、不限制股东、董事国籍身份。 5、可以开设银行户口。资金来去自由 6、不必每年递

25、交公司帐目。,自由港,所谓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自由港与避税地的区别自由港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以减免所得税为特征。,转让定价,一、转让定价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或同属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世界级大港法国马赛港荷兰鹿特丹港比

26、利时安特卫普港孟加拉国吉大港日本神户港美国纽约港中国上海港、香港新加坡港,交易时的内部作价。这种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成员之间,而这些成员由于法律或经济上的原因相互之间在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方面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转让定价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而是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人为地加以确定。 一项交易的转让价格既可以等于市场自由竞争所形成的价格,也可以不等于市场自由竞争价格。,转让定价特殊性决定了它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国际避税方面有广泛的用途。 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

27、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 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时,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公司集团操纵内部交易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人为转移利润的情况。,二、转让定价的使用范围,(一)转让定价范围 国际转让定价可用于跨国公司(企业)内部设在不同国家的各机构之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能脱离总公司而独立存在。所以,无论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还是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法律关系、经济利益方面都存在着一致性。但为了,加强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鼓励分公司的自主经营,总公司一般有权决

28、定自己的主要进货来源和销货对象,其经营活动自然也应取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同一法人企业的跨国总公司、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交易一般也要像独立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那样计价收费,以便于总公司考核各分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样,在同一个跨国公司内部也存在转让定价问题。不过,在国际税收领域人们所要研究的主要是跨国关联企业(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 (二)跨国关联企业 分设在不同的国家,相互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一组企业。,一家企业控制了另一家企业,或者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同被一家第三方企业所控制,则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二者就属于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

29、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并不一定要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 转让定价可以应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发放贷款、,转让技术等等。在这些交易中通过实施一定的转让定价策略,跨国公司就可以把公司集团的利润从在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转移到在另一个国家的关联公司的帐上。 例如,为了使海外某国家的子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跨国母公司可以向其低价销售产品零部件,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高价出售产成品。 又比如,为了减少海外子公司的利润,跨国母公司在向其提供

30、劳务、贷款或专利使用权时可以收取较高的劳务费、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到母公司的帐上。,三、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 1、有权任命 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有经营决策权 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 3、控股比例 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的全部股本或大,部分(例如50%以上)股本,并不一定非要拥有其50%以上的股权才能对其加以控制。例如对于像美国某些股权十分分散的公司来说,拥有其5%或5%以下的股份就足以控制这些企业。 所以,企业之间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本(股本)所有权的控制,即一家企业如果拥有另

31、一家企业一定份额以上的资本所有权(股权),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二是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一家企业如果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的控制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实践中,各国判定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的标准基本上也都是围绕这两方面来制定的。 国际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也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关系: (1)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另外,为了便于有效实施对转让定价的管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

32、价进行避税,目前各国税法对资本所有权的控制以及经营管理权的控制一般都还规定有具体的判定标准。 在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方面主要是规定控股比例,即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企业多大比重的股份才符合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标准。该控股比例各国规定的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瑞士、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国家规定为50%,挪威规定为30%,德国、西班牙规定为25%。 二、我国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中除了规定按股权比重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外,还规定了判定关联企业的其他六条标准,其内容是: 1、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

33、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支付; 2、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5、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6、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四、 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策略,转让价格不是通过市场竞争由交易双方讨价还价来确定,而是由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企业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和经营

34、意图人为加以确定的。 (一)转让定价的方法 1.以成本为基础定价 (1)直接按企业的内部成本(实际可变成本、实际完全成本或标准完全成本)定价; (2)按企业的实际可变成本加上定额补贴定价;,(3)按企业的实际或标准完全成本和一定的加成率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2.以市场为基础定价 (1)直接按市场价格定价; (2)以市场价格减去销售费用(根据折扣率计算)定价。 3.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 (二)转让价格的随意性 通过以上三种定价方法制定的转让价格都有一定的随意性。 转让价格的这种随意性显然为跨国关联企业操纵转让定价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而在,实践中,跨国关联企业如何制定转让定价则主要取决于跨国公司

35、集团的总体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也就是说,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制度要为跨国公司集团制定的经营目标服务,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目标,转让定价手段就难于使用。 跨国公司集团的经营目标往往是多重的,而同一种转让定价手段并不能同时满足这些目标,这就决定了跨国关联企业在使用转让定价制度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公司集团的决策意图灵活地选择转让定价的方式。 在运用转让定价的诸多目标中,国际避税是很重要的一个。全球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跨国公司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在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低不一以及国际避税地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集团可以利用自己全球经营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在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业

36、务收入和费用开支,尽可能地将所得从高税国企业转移到低税国企业,从而达到在全球范围内最少纳税、最大获利的目的。 (三)非税目标 转让定价还可以为跨国公司集团的其它经营管理目标服务。这些目标与国际避税无关,可以称为非税目标。 主要方面有: 1、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跨国公司集团,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入某一国家的市场,可以采取由公司集团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该国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做法,该国的关联企业因以低价得到这批产品所以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销售,使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与之竞争。 当然,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面临销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不过,如果公司集团中的生产企业低价向该国关联企业出售的不是

37、产成品,而是一些零部件或半成品,关联企业购进这些中间产品后再自己加工组装成最终产品,这样就可避开当地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并可成功地将公司集团的产品打入一国的市场。,2、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使集团内的出口企业以低价向进口国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尽管关税税率较高,但进口的产品价位下降,这样进口产品被征收关税以后在市场上的价格就会随之下降,从而减轻进口国的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避开外汇管制 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

38、。,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 A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A1、A2、A3三家子公司。A1为在法国的A2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A1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A2;再由A2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A3,A2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A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A1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A3,再由A3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A2,再由法国A2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A1应纳

39、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A2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A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A1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A2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A3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A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

4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我们来分析

41、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案例三: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

42、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案例四: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

43、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4.8(万美元) 则美国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7200(美元)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万-4.8万)30=1.56万元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实际上,美国奥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5=9000(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12000(美元)奥利特公司、亚联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 =21000(美元)这样,母子公司利用美、中两国税

44、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案例五: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

45、了一部分税收义务。,案例六: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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