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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瓦斯防突工(初、中级)二一二年十二月124目 录第一部分 初级瓦斯防突工知识要求1第一章 职业概况及职业基本要求1第一节 职业概况1第二节 防突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2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4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4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5第三节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一三第四节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7第三章 出入井安全规范21第一节 入井前的准备21第二节 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21第三节 井下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和安全标志23第四章 矿井通风基本知识26第一节 矿井气候特征27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28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基本知识32第一节
2、 矿井瓦斯防治32第二节 矿尘防治38第三节 矿井火灾防治40第四节 矿井水防治44第五节 顶板灾害防治49第二部分 初级瓦斯防突工技能要求53第六章 矿工自救互救基础知识53第一节 井下避灾的行动原则53第二节 自救器的使用54第三节 现场急救57第七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64第一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64第二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71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77第四节 安全防护措施78第八章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和设备的使用与维护81第一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的测定81第二节 突出预测仪器及装置84第三节 防突预测常用钻机89第四节 其他装置91第九章 质量标准化与安全文明生
3、产基础知识94第一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质量标准化要求94第二节 瓦斯防突工岗位责任制97第三节 瓦斯防突工手指口述安全操作规范97第三部分 中级瓦斯防突工知识要求99第十章 矿井采、掘工艺基础知识99第一节 矿山压力基本知识99第二节 巷道掘进101第三节 采煤技术102第十一章 煤矿地质基本知识106第一节 煤层埋藏特征106第二节 煤矿地质构造及其对瓦斯涌出的影响107第四部分 中级瓦斯防突工技能要求109第十二章 区域防治突出措施109第一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10第二节 区域防突措施114第三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117第四节 区域验证120第一部分 初级瓦斯防突工知识要求第一章 职业
4、概况及职业基本要求第一节 职业概况一、职业名称瓦斯防突工二、职业定义预测预报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实施和检查防突措施,检查防突效果。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四、作业环境井下,阴暗潮湿,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和煤尘。五、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嗅觉、色觉和感知,肢体灵活,反应灵敏,对突出预兆的判断准确,应对突发能力强。六、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能力)七、培训要求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紧急培训期限:初级
5、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2. 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师培训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3.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施煤层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的配套设施及相关仪器仪表等。八、鉴定要求1. 鉴定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个月以上。中级(具备以下
6、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
7、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3. 鉴定方法 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模拟考核的方法。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
8、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合格。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4. 考评人员和考生分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个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1:10,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6.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井下防突工作面或模拟工作面场所进行,需配备瓦斯突出预测参数仪及配套附件,新鲜煤样,弹簧秤,必要的工、量具;综合评审在小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黑板、投影仪等。第二节 防突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
9、职责一、职业道德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道德,是指适应各种职业要求而必然产生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人们的执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执业纪律、职业良心和职业作风等多方面的内容。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难以一概俱全。煤矿防突工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热爱煤矿工作,热爱防突工作,有为煤矿安全生产奉献的精神。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2)在本职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耐劳,为煤矿企业
10、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3)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指挥及工作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目标。(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5)加强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当一名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的技术骨干和行家里手。(6)在工作中与同事密切配合、和谐相处,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良好关系,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团结协作,集体奋斗,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本职工作。(7)在工作中,爱护所使用的设备,
11、对设备正确、谨慎操作,并进行精心细致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是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8)在工作中虚心向师傅、同事学习,学习他们的专业技术和道德品质,弥补自己的不足,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2. 职业操守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操守要求员工做到:(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具有高度的责任心;(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4)工作认真负责
12、,不弄虚作假;(5)着装符合规定,保持工作有序,安全文明生产。 二、防突工的安全职责 煤矿井下的生产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煤矿防突工在煤矿生产中应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 1.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防突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按要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煤矿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策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
13、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巷揭穿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有突出的矿井,包括煤矿防突工在内的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 在施工防突措施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7. 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
14、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8. 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要上交存档。 9.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10. 负责揭石门、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注水钻孔、实
15、施防突措施预测孔、措施孔、检验孔等施工的现场跟班指导和防突措施的督促检查。 11. 负责按规定对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防突参数的测定、填写预测预报通知单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12. 负责按规定填写防突牌板和设置防突基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改正。一三. 负责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反馈信息,填写台帐、记录。14. 负责督查和验收各种钻孔施工质量。一五. 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16. 要具备煤矿灾害防治及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知识,发生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与互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
16、,同时立即向上级汇报。17. 认真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撤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汇报制度。复习思考题 一、单选题1. 煤矿防突工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及行为( )提出批评和控告。A 可以 B 有权 C 无权2. 煤矿防突工发现瓦斯积聚、超限、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等异常灾害预兆时,( )责令相应地点停止工作和撤出所有人员。A 可以 B 有权 C 无权3. 作业点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煤矿防突工应立即( )。A 采取措施防止突出 B 汇报 C 停止工作 D 停止工作并撤出人员二、多选题1. 我国煤矿多为井工开采,作业地点经常受到( )、有毒有害气体和破碎顶板的威胁。A 水
17、B 火 C 瓦斯D 矿尘 E 光照不足2. 井工开采煤矿的特点是:作业地点( ),地下开技术复杂,生产环节多,工作面不断移动,地质条件常有变化。A 空间狭窄 B 阴暗潮湿 C 高温干燥D 环境条件恶劣3. 煤矿防突工应具备的素质有( )。A 专业技术水平高 B 身体健康C 安全意识强 D 法制观念强E 工作作风好三、简答题简述煤矿防突工的安全职责。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工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的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意识。“安全第一
18、”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要积极主动的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的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的基础经验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
19、的新发展。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们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2. 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煤矿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知法、守法,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3. 坚决杜绝“三违”,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和劳动纪律。“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对煤矿安全生产危害极大。煤矿职工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拒绝违章指挥,远离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煤矿职工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做到不伤害自己,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5. 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煤矿职工要积极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要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6. 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危害。煤矿职工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21、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为了更好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树立法制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一、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
2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型基础法律。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23、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
24、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3)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
25、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与煤矿工人相关的规定如下:(1)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
26、生产方针。(2)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3)维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27、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元至1万元的奖励。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
28、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一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
29、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列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30、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煤矿职工要牢记事故教训,提
31、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革和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煤矿监察工作的方针:(1)主要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
32、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2)主要监察方针。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指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部委令的形式出现,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简称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
33、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同时废止。防突规定的规定如下:(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
34、、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2.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
35、9年4月22日,以总局令第一八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和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6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为基础的,新修改的内容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1)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我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执行,不得违反。(2)煤矿安全规程是长期煤炭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使广大职工智慧的结晶,也是煤矿之哦公用生命和血汗换来的
36、教训,它是煤矿生产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允许行为、禁止行为、必须行为和采取措施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同时,他也是认定煤矿事故性质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统称煤矿三大规程,三者密切相关,同时又有明显区别。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都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而作业规程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是由主管部门或煤矿企事业单位制
37、定的。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3月2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7号令颁布,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
38、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对应急预案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
39、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需要统一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技术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AQ)和推荐性标准(AQ/T),其内容涉及
40、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GB)实施后,即行废止。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并以AQ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AQ/T2065-200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等,这些标准也是煤矿企业必须执
41、行的。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月4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旨在指导煤矿正确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监测仪器。 该标准在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传感器装备数量规定,修改了部分报警断电值,对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及系统联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该标准,对于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0月22
42、日发布,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3.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11月19日发布,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保护层开采的一般要求、规划、设计、瓦斯抽采、效果考察和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 4.钻屑
43、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AQ/T1065-2008)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11月19日发布,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原理、测定仪器、测定步骤和结果表达。该标准适用于实验室和现场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和h2值。 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计算方法,适用于井工煤矿。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由国家安全
44、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与突出煤层鉴定,也适用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第三节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响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 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
45、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2. 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3.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4.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