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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申请,审查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三条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审批,并委托内蒙古地质环境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
2、资质审查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第四条新旧办法的过渡1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2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3、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3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4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
4、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工作资质单位要统一使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单位在批准资质申请后,自然资源厅通过向编号系统提供申请审批有关数据(数据内容见附件2),获取系统配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证号。第六条资质单位申报须知:1.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和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服务指南准备申报材料。5 .为统筹兼顾全区地质灾害防治
5、工作,按照“随报随批”原则,每月集中组织办理和专家审查受理的资质申报材料。6 .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做出材料真实性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单位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7 .审查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按程序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系。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告发证(电子证书同步发放)。8 .资质申请、变更予以通过的单位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厅窗口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证书。领取
6、、注销证书的单位需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交回;法定代表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如不能到现场领取证书的,可电话联系办理邮寄证书服务。第七条同一家资质单位可以同时申请施工、监理资质,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新的甲、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第十条
7、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遗失及损毁,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核准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原则上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采取深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的形式,核查重点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区内持有
8、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记录。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按照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s:/第十四条基于“互联网+监管”模式,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从业名录库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名录库。推动两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实现动态更新两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通过两库的信息建设对选取、评审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
9、录可查询、可追溯。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问题咨询评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评审论证、技术咨询和有关管理咨询等工作、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现场核查、技术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名录库抽取。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职责和回避制度1.评审专家在资质评审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择优评定、保证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原则、严格按评审规则进行评审。2 .资质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审查中发现应当回避的事项,向监审提出回避。3 .严肃评审期间的纪律,专家不得与申报资质单位有利益关系,不得干预其他专家评审,不得弄虚作假;评
10、审后不得向社会或资质申报单位透露有关评审的情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4 .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查看申报资料,认真写出评审意见。第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时存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项目、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为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附则本实施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申请资质证书编号时需提供的有关数据一、所有资质申请编号时均需提供的审批有关数据申请受理时间审批完成时间(发证时间)资质申请审批情况资质申请信息单位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职称技术负责人职称住所邮编电话传真E-ma
11、i1单位性质所属行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电话手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类剂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合计(人)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合计(人)设备仪器类别单位数量类别单位数量全站仪台/套凿岩机台/套*水准仪台/套探地雷达台/套*锚杆锚索钻机台/套*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或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取得情况说明:*表示选填,根据不同类别资质有关要求填写。本文中提到的单位性质指企业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列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毕业情况专业技术职称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年)等级专
12、业任职时间业绩列表(甲级资质申请时填写)序号业绩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完成时间(年月)工作主要内容合同额(万元)项目级别资质申请信息单位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单位基法定代表人职称技术负责人职称住所邮编电话传真E-mai1本信息单位性质原单位性质*所属行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电话手机次更容本变内原单位名称*更单名东变后位居*原住所*变更后住所*说明:*表示选填,根据不同变更申请事项填写,其中原单位性质、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时填写。四、补证资质申请编号时需提供的单位申请有关数据资质申请信息单位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职称技术负责人职称住所邮
13、编电话传真E-mai1.单位性质所属行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电话手机书失明证遗说资质申请信息单位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单位基本信息住所邮编传真E-mai1联系人电话手机书销因证注原说明:审批机关批准注销资质申请后,同样需要向编号系统提供数据,以便编号系统数据及时更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规则的起草说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
14、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规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22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8日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18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要求各单位根据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资质审批各有关事
15、项落实工作,尽快优化升级资质申报、审批有关系统信息化建设,制定明确的审批工作规则和完善的审批服务指南。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资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公示等审批各环节对申请材料严把关。要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据此,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规则。二、制定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制定。三、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规则主要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资质申报和评审程序、申报过程中提供资料和有关问题的说明、资质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把握、各级管理部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内容等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四、关于公示期的说明由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距办法正式试行不足半个月,为保证新旧办法平稳过渡,故公示时间相应缩短。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