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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一、基本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与管理办法,依法统计。(二)实行人口和计划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统计调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四)建立、完善人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用,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五)深化与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共建共享制度,提高人口信息质量。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所有人口,即全员人口。户籍人口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是否外出,均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包括户籍地不在本行政区,且按有关规定界定为流动人口的居住人口。三、统计机构和人员县级人口计生委设置发展规划与信息科,乡级配置
3、1名以上发展规划与信息专职工作人员。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应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左右、熟悉计算机操作、女性为主的要求。四、行政区划管理依托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C系统)对全市人口信息进行管理。PIC系统中的村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建立,应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区划。非标准行政区划单位,均建立在村级以下管理,即组级单位。五、统计流程PIC系统信息管理实现村级起报,乡级审核工作模式。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组(社、楼院)及时、准确采集人口信息,填写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并及时报送至村级。村级审核组级提交的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及时录入、变更PIC系统。同时,村级应掌握了解本
4、级人口情况,使用工作手册记录详细工作过程。跨村级及以上的婚流动人口,由掌握信息的一方通过PIC系统中“迁(流)入(出)”功能实现人口信息的调用,信息接受方须在一五日内核实准确有关信息并予以确认或拒绝。 村级应及时按照“当月工作任务(提示)”开展服务工作。县、乡两级要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指导基层工作。人口统计应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实现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共建共享。六、统计资料村级应认真核对、审查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利用工作手册做好管理服务记录,建立月报告、(半)年公布出生人口信息制度。乡级对村级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进行审核及议查;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5、光荣证、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台账;妥善保存各类报表、数据汇总表、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以及村级当月工作任务记录。县级要建立质量抽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保存县乡两级人口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级上报。七、报表制度(一) 统计报表制度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一规定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报告制度。(二) 填报上级规定的报表是各基层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三)报表起止时间:半年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年 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四)统计报表由村级起报,县、乡、村各级每月均要在系统中归档上报。各级归档上报时
6、间为:村级每月8日前归档上报乡级,乡级每月10日前归档上报县级,县级每月一五日前归档上报市级。县级半年报和年报需要向市级上报纸质国家报表及重庆市户籍、常住报表表一至表三,纸质文档延后5日上报。县级以下纸质文档收集由县级自行规定。(五)各级对报表要认真审核,注意表间(内)逻辑关系,并结合历史数据和部门数据对报表进行验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纸质报表应经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八、其他统计制度(一)例会制度乡级实行统计例会制度。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乡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并记录在案。统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工作质量,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任务,交流经验,探
7、讨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培训制度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乡级人口计生办负责培训,乡级统计人员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培训,县级统计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培训。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4次,乡级统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2次,县级统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1次。平均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三)质量检查制度市级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每年抽查1-2次。县级每季度应开展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抽查。乡级每月核查不少于1个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四)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人口信息资料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外,均应留底保存。纸质文档
8、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顺序,分年度分类别装订成册。各类表册按要求归档。县、乡两级信息系统数据及时备份。市、县、乡、村四级信息系统数据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九、有关说明本规范所指“村级”包括村、居和社区,“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县级”包括区、县和自治县。本规范由重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范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附件:1. 重庆市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2.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3.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重庆市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填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新增人口信息登记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
9、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x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日期失效日期迁(流)入日期现居住地详址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x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日期失效日期迁(流)入日期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现居住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x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日期失效日期迁(流)
10、入日期现居住地详址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x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日期失效日期迁(流)入日期现居住地详址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组别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职业x与户主关系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独生子女证号领证日期失效日期迁(流)入日期现居住地详址现户籍地名称现户籍地详址奖扶类别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配偶姓
11、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数男女出生人口情况登记组别父亲姓名母亲姓名子女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孩次政策内外子女状况生育证号生育原因退出人口情况登记组别姓名退出原因退出时间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村(居)级人口计生专干进村入户进行人口信息采集时,登记人口变动相关信息使用。对于新增加人口(如迁入、流入)的相关人口信息在该表上半部分进行登记。出生人口的生育信息在表左下部分登记。退出人口情况在表右下部分登记。该表中未包含育龄妇女婚姻变动、怀孕、节育、补救、生殖健康服务等情况的收集,需在工作手册中进行详细记录。一、“新增人口信息登记”说明1、在全员
12、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C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时,尽量先录入育龄妇女人口信息,其丈夫情况可以随之录入并自动关联到总人口情况中。2、姓名、身份证号以公安部门登记注册有关信息为准。3、“户籍状况”反映的是该人员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之间的关系。包括:人在户在、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人户不在、其他。其中:“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表示人户分离,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人户不在”指人口的户籍与居住均不在本村(居)的人口。所有现役军人均作为“人户不在”人口。“其他”指在本村(社区)内,因婚嫁或分户,需要在本村(社区)内需要重复建立该人员信息,为了在原家庭中保留已有信息并且不造成人口
13、重统,须将原家庭中该人员的户籍状况修改为“其他”。4、“居住状况”为“户籍状况”所反映情况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常住、流出、婚流出、空持户、失踪、流入、婚流入、未入户、购房居住、判刑、在外、上学入伍、迁出、其他。视具体情况选择类别。5、“失效日期”为持证人因违法生育、死亡等情况导致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日期。6、 “现户籍地名称”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村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现居住地详址”和“现户籍地详址”是为了详细说明“现居住地址”和“现户籍地名称”的更为详细的地址,如楼橦及门牌号。7、“奖励类别”记录该人员所享受的人口计生奖励情况。具体包括:奖扶对象、特扶对象、四级以下一般扶助、手术并发扶
14、助、其他扶助。8、“子女数”是统计报表中的“分孩次的育龄妇女人数”,具体解释为统计时点本行政辖区内人口中育龄妇女本人现存子女数分别为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人数(包含收养及判给前夫的孩子)。二、“出生人口情况登记”说明1、“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是指该育龄妇女发生生育行为时,该妇女的户籍状况。对因婚姻关系,女方婚嫁到男方(户口未迁移)后即没有居住在女方户籍地又没有居住在男方的特殊情况,女方户籍地填写“出生时母亲户籍状况”时为“户在人不在”,男方户籍地填写为“人在户不在”。2、“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收养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递进计算。3、“
15、政策内”指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统计为“政策内”生育。三、“退出人口情况登记”1、“退出原因”为该人员退出PIC系统的原因,包括:迁出、死亡、其他。2、“退出时间”为发生情况的具体时间。四、其他事项说明1、出生人口出生后死亡的,“人口出生情况登记”和“人口死亡情况登记”须同时填写。 2、未婚育龄妇女发生非婚生育行为时,其婚姻状况填写为“其他”,初婚日期为生育时间前9个月。若该妇女第一次领取结婚证时,将其婚姻状况由原“其他”修改为“初婚”,初婚日期为领证日期。附件2: 年度人口自然变动报表填报单位:单位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合计一孩二孩多孩合计男性人数人数人数不满
16、周岁不满周岁政策内政策内政策内小计男女小计男孩小计男女小计男孩小计男女小计男孩甲(1)(2)(3)(4)(5)(6)(7)(8)(9)(10)(11)(12)(一三)(14)(一五)(16)(17)(一八)(19)(20)说明:(1)=(2)+(7)+(12);(2)=(3)+(4);(7)=(8)+(9);(12)=(一三)+(14);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年度节育情况报表填报单位:单位期末应采取措施人数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小计男性绝育女性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其他小计男性绝育女性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
17、工流产皮下埋植其他 (甲)(1)(2)(3)(4)(5)(6)(7)(8)(9)(10)(11)(12)(一三)(14)(一五)(16)(17)(一八)说明:(2)=(3)+(4)+(5)+(6)+(7)+(8)+(9)+(10); (11)=(12)+(一三)+(14)+(一五)+(16)+(17)+(一八)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年度总人口、领证、女初婚及育龄妇女报表填报单位:单 位期初总人口期末总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人数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人数本期女性初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人 数合计无孩妇女人数一孩妇女人数二孩妇女人数三孩及以
18、上妇女数23岁以上人数领证(甲)(1)(2)(3)(4)(5)(6)(7)(8)(9)(10)(11)(12)(一三)(14)(一五)(16)(17)(一八)(19)说明: (1)=(2)+(3); (4)=(5)+(6); (7)=(8)+(9); (14)=(一五)+(16)+(一八)+(19)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附件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单位本报表由县、乡、村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填报。二、工作流程本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收集,上报至乡镇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经乡镇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上报至市计生委
19、。三、统计对象(一)统计对象为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所有人口,即全员人口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 户籍人口。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本市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均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2. 居住人口。居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本村(居)范围内的人口。根据跨地域范围和来本村(居)居住时间,由系统生成相应口径的居住人口。3. 总人口中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所有人口均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常住所在地统计,不再建立社会单位。 “户籍状况”代码的区分如下:“人在户在”指户口、居住
20、均在本村(居)的人口。“户在人不在”指户口在本村(居),居住在本村(居)以外区域。“人在户不在” 指居住在本村(居),户口在本村(居)以外区域。“人户不在”指人口的户籍与居住均不在本村(居)的人口。所有现役军人均作为“人户不在”人口。“其他”指在本村(社区)内,因婚嫁或分户,需要在本村(社区)内需要重复建立该人员信息,为了在原家庭中保留已有信息并且不造成人口重统,须将原家庭中该人员的户籍状况修改为“其他”。(二)统计对象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三种。常住人口为人在户在人口和人在户不在的流入人口;户籍人口为人在户在人口和户在人不在的流出人口。对于信息系统中出生统计对象作
21、如下调整:只有迁入、流入人口中所生育子女且在原出生地已作统计上报的不作为统计对象,其余出生人口均需要作为统计对象统计。四、指标解释(一)人口自然变动报表本表各项指标为时期数。1.“出生人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2.“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收养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递进计算。3.“政策内”指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统计为“政策内”生育。 4. “死亡人口”为时期数。指本行政辖区内人口在统计期
22、内死亡的人数。(二)节育情况报表1.“期末应采取措施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除去离婚、丧偶、绝经、不育、生育孩子40天以内、人流引产40天以内、符合政策已孕或待孕的人数。2.“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已选用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其他”是指除表中前面所列各项以外的避孕方法,一般不填写。3.“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时期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的例数。“男性绝育”是指输精管结扎和粘(栓)堵,“女性绝育”是指输卵管结扎和粘(栓)堵;“人工流产”是指怀孕一三周以内(含一三周)的人工终止妊娠;“其他”是指怀孕一三周以上的人工终
23、止妊娠。(三)总人口、领证、女初婚及育龄妇女报表1.“总人口”(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人口。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人数”(时点数)指填报期末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3.“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人数”(时期数)指本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数。4. “本期女性初婚”(时期数)指统计对象中在统计期内第一次领取结婚证的女性人数。5.“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辖区内人口中一五至49周岁的女性人数。6.“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辖区内人口中已结婚(包括离婚、丧偶及非婚生育)的女性人数。7.“分孩次的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
24、本行政辖区内人口中育龄妇女本人现存子女数分别为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人数(包含收养及判给前夫的孩子)。8.“一孩妇女其中领证”(时点数)指统计时点一孩妇女中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五、统计口径(一)出生1. 所有出生人口信息均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分别进行统计。判定条件由母亲生育子女时的户籍状况确定。若生育子女时该妇女的户籍状况为“人在户在”和“人在户不在”(即生育情况表中“母亲户籍”为“人在户在”和“人在户不在”),则该出生统计为常住人口出生;若生育子女时该妇女的户籍状况为“人在户在”和“户在人不在”(即生育情况表中“母亲户籍”为“人在户在”和“户在人不在”),则该出生统计为户
25、籍人口出生。 男女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村(居)时,发现出生信息的一方应向对方推送出生信息。2. 因婚姻关系婚嫁到男方但户籍未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其本人户籍状况具实际情况判定。对于女方婚流入男方再外出务工的情况,即婚流入流出,其生育子女在女方户籍地的母亲户籍为户在人不在,纳入户籍人口出生统计;在男方户籍地的母亲户籍为人在户不在,纳入常住人口出生统计。男女双方户籍均不在本村(居),其生育子女出生情况中的“母亲户籍”为“人户不在”,并向男女双方户籍地推送出生信息。3. “政策内”出生指男女双方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或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未获批准提前生育的人口。4.“补报往年出生人口”指本统计期前过去5年内出生、一直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补报的人口。包含补报往年出生人口指含当年出生的6年内的出生。(二)当年女初婚未婚育龄妇女发生非婚生育行为时,其婚姻状况填写为“其他”,初婚日期为生育时间前9个月。若该妇女第一次领取结婚证时,将其婚姻状况由原“其他”修改为“初婚”,初婚日期为领证日期。(三)特殊情况统计1. 户口待定的人口统计。由常住地纳入常住人口统计管理,无法确定常住地或常住趋势的,由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2. 单身男性捡拾养的,出生信息中“母亲户籍”以男方具体情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