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机电函[XXXX]23号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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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能机电函201523号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煤炭生产管理公司各部门:根据省煤炭厅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晋煤科发201413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21日附件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试 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一四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9第二章 矿井供电技术装备标准11第一节 基本要求11第二节 供电电源及线路11第三节 地面供配电12第四节 井下供配电14第三章 矿井提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7第一节 基本要求17第二节 提升机及制动装置18第三节

2、 电力拖动和控制系统19第四节 安全、保护装置20第五节 信号装置21第六节 提升钢丝绳22第七节 提升容器及装卸载设备22第四章 矿井固定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准24第一节 基本要求24第二节 驱动装置和滚筒25第三节 制动和逆止装置26第四节 控制信号装置27第五节 安全保护装置27第六节 输送带28第七节 拉紧装置28第八节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29第九节 其它29第五章 矿井架空乘人装置技术装备标准31第一节 基本要求31第二节 驱动装置32第三节 液压系统32第四节 制动装置32第五节 钢丝绳33第六节 运行速度和吊椅33第七节 托绳轮和压绳轮33第八节 安全保护装置34第六章 井下辅

3、助运输设备技术装备标准36第一节 基本要求36第二节 轨道机车设备37第三节 绳牵引设备38第四节 卡轨车与齿轨车40第五节 单轨吊41第六节 无轨胶轮车42第七节 信号与通信46第七章 矿井排水设备技术装备标准47第一节 基本要求47第二节 水泵及电动机48第三节 管路及附属设施49第四节 供配电、监测及控制50第八章 矿井通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52第一节 基本要求52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及电动机52第三节 供配电、监测与控制53第四节 附属设施54第九章 矿井压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56第一节 基本要求56第二节 压风设备及管路系统56第三节 附属设施58第四节 压风机控制及保护系统58第十章 矿

4、井瓦斯抽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60第一节 基本要求60第二节 瓦斯抽采泵及管路60第三节 管路附属装置及安全设施61第四节 供配电、监测与控制61第十一章 矿井采掘设备技术装备标准63第一节 基本要求63第二节 采煤机64第三节 工作面运输系统设备66第四节 液压支架68第五节 乳化液泵站及喷雾泵站69第六节 掘进设备70第七节 局部通风机72第十二章 附 则74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 为大力实施煤炭科技创新,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强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水平,切实推进“七高一文明”现代化矿井建设,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第1-2条 煤矿技术装备

5、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符合国家、省有关煤炭产业政策,体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原则,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以采、掘、机、运、通为主体的矿井技术装备水平,着力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全面促进矿井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1-3条 新选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对正在使用的高耗能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第1-4条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能够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

6、求的,可以继续使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第1-5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井工煤矿(以下称“煤矿”或“矿井”),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及规定。第二章 矿井供电技术装备标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2-1条 矿井供电系统应满足供电安全、供电可靠、供电经济、供电质量等要求。第2-2条 矿井供配电设备应选用国家推广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先进设备。第二节 供电电源及线路第2-3条 对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

7、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第2-4条 对于瓦斯矿井,供电电源原则上应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供电,若确有困难,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第2-5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第2-6条 矿井供电电压,应根据其用电负荷及附近电源情况综合确定,大、中型矿井宜采用110kV或35kV。第2-7条 矿井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2-8条

8、 矿井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如需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工作方式,则其中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应能担负全矿负荷且电压降不应大于5%。第2-9条 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尽量利用井田境界或各类保护煤柱。第三节 地面供配电第2-10条 矿井变电所应设于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处。第2-11条 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第2-12条 主变压器应优先选用带有载调

9、压分接开关的、国家推广的低能耗型变压器。矿井一级配电电压应优先采用10kV。第2-13条 矿井主变电所应设置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完成对所内主设备的控制、保护、测量、信号采集传输等功能。第2-14条 矿井地面配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0(6)kV、660V、380/220V。单台功率200kW及以上设备宜采用高压供电。第2-15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及向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不同母线段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第2-16条 矿井地面配电系统布局应简单可靠、合理,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电网电能损失。第2-17条 无功

10、补偿应优先选用具有自动跟踪动态补偿兼滤波功能的装置。第2-18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自动补偿消弧装置的选择应结合矿井的发展并留有一定裕量。第2-19条 电网中接有非线性设备及负荷的矿井,应采取措施将谐波电流限制在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规定的范围内。第2-20条 地面供配电系统必须有完善的保护接地网,设置应符合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物防雷应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节 井下供配电第2-21条 新建矿井应采用10kV下井供电。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

11、电。第2-22条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其他变电所的电力电缆,每个变电所电源电缆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变电所供电范围的全部负荷。第2-23条 井下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第2-24条 井下配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0(6)kV、3300V、1140V、660V、127V。回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刮板机、转载机、乳化液泵站等宜采用1140V(3300V)供电。回采工作面单台功率400kW及以上设备,宜采用3300V电压供电。第2-25条 井

12、下主变电所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第2-26条 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得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第2-27条 合理确定井下各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位置,尽量缩短配电半径。第2-28条 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

13、、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2.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按规程要求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第2-29条 井下积极推广防越级跳闸系统和远程集中控制系统。第2-30条 逐步推广井下动态无功补偿技术。第2-31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

14、符合MT818标准规定。第2-32条 回风井、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第2-33条 井下供配电系统必须有完善的保护接地网及防雷电装置,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一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第三章 矿井提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3-1条 矿井提升设备主要包括:提升机(或提升绞车)、电动机、制动装置、电气控制设备、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和装卸载设备等。第3-2条 矿井主、副立井提升设备套数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井筒深度、同时生产水平数、提

15、升的种类和提升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井深较大、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生产能力大于5.00Mt/a的矿井,副立井宜增设交通罐提升设备。第3-3条 新装备的矿井主、副井提升设备能力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井提升设备的能力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配备。2.副井提升设备能力应按担负的最终水平的最大提升量和最大件质量配备。第3-4条 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禁止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第3-5条 井下暗斜井提升设备应选用矿用液压防爆或电气防爆绞车。第3-6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采用斜井人车运送人员,生产矿井限期淘汰。第二节 提升机及制动装置第3-7条 提升装置的卷筒、摩擦

16、轮、天轮、导向轮直径同钢丝绳直径之比,立井的天轮、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缠绕式矿井提升机或矿用提升绞车缠绕钢丝绳的层数,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提升机运行最大速度及加、减速度、安全制动减速度等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8条 立井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电机功率小于800kW时宜采用“高速电机+减速器+摩擦轮”传动方式;电机功率大于或等于800kW时宜采用“低速电机+摩擦轮”直联传动方式。第3-9条 新装备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采用盘式制动器。第3-10条 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配备1.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宜配置比例阀控制、恒力矩二级制动系统。2.摩擦式提升机宜配

17、置恒减速液压制动系统。第3-11条 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恒减速制动系统必须具有可靠的失效保护。2.恒力矩制动系统必须具有二级制动功能。3.提升机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时,所产生的最大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值不得小于3,二级制动时,第一级制动力矩值应满足安全制动减速度要求。第三节 电力拖动和控制系统第3-12条 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装备的提升主电动机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传动及其供电和控制系统,应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和电机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功率范围,宜优先采用的提升机传动系统:功率范围:P250kW,宜优先采用380V低压

18、变频电动机拖动;功率范围:250kWP500kW,宜优先采用660V低压变频电动机拖动;功率范围:500kWP800kW,宜优先采用6kV高压变频电动机拖动或高速直流电机拖动;功率范围:800kWP2000kW,宜优先采用1140V低速直联交流同步机变频拖动或低速直联直流电动机拖动或6kV高压变频电动机拖动;功率范围:2000kW及以上,宜采用中压3300V低速直联交流同步机变频拖动。2.摩擦式提升机宜选用电力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直流传动系统。3.斜井提升宜选用交流电动机传动系统;交流调速系统应选能量回馈型(带回馈单元)四象限变频传动装置;新建矿井不得采用交流绕线电机串电阻调速方式。4.采用变

19、频拖动或直流拖动的电控系统应有防止污染电网的措施。5.提升机的控制应选用双PLC提升数控系统,机房配备上位监控系统、提升信号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6.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房,必须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不同母线段馈出的供电线路,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亦应有与提升机房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3-13条 主井提升系统装卸载位置、副井提升系统井上、下应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第3-14条 积极推广立井箕斗原煤提升全自动化系统。第四节 安全、保护装置第3-15条 提升机至少必须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

2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及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第3-16条 各种保护装置在任一保护动作的同时,应有声光报警和文字显示,且有记忆,方便查询。第五节 信号装置第3-17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3-18条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信号包括工作信号、检修信号、紧急停车信号及直通电话。2.提升系统的所有信号装置,均应由提升系统配电点引出的专用电源或专用电源变压器供电,并设电源指示灯。井下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得大于127V,为单相不接地系统。3.电气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发信号地点应带保留的复式信号。4.多水平或多层罐笼提升时

21、,各水平或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发出的各种信号,应有所区别。5.立井提升信号除常用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第3-19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第3-20条 斜井人车应设置便携式人车信号装置,能使斜井人车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均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第六节 提升钢丝绳第3-21条 提升钢丝绳宜选用公称抗拉强度1770MPa及以下规格的纤维绳芯钢丝绳。第3-22条 立井缠绕式提升装置宜选用同向捻钢丝绳;斜井串车提升宜选用压实股或交互捻钢丝绳。第3-23条 平衡尾绳宜

22、选用扁钢丝绳。当选用圆尾绳时,应采用交互捻或不旋转钢丝绳。尾绳可选用A类镀锌。第3-24条 多绳摩擦式提升尾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 第3-25条 立井摩擦式提升系统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镀锌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系统宜选用B类镀锌;专用提升物料的提升系统可选用B类或AB类镀锌。第3-26条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宜配用先进的首绳快速更换装置、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及钢丝绳张力监测装置。第七节 提升容器及装卸载设备第3-27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规定。第3-28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箕斗。第3-29条 升降人员或

2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第3-30条 大型罐笼或井筒深度较大的矿井宜设置锁罐装置,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支罐装置。第3-31条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0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置性能可靠的防撞梁和缓冲托罐装置。防撞梁和缓冲托罐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3-32条 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必须与额定载重量相适应。第3-33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锁住。第四章 矿井固定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

24、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4-1条 带式输送机主要由驱动装置(电动机、减速器)、制动装置、逆止装置、滚筒、托辊、输送带、拉紧装置、控制信号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组成。第4-2条 原煤运输系统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构成接力连续运输系统时,前后的带式输送机之间应具有“逆煤流”起车和“顺煤流”停车的闭锁功能,实现自动控制。带式输送机宜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第4-3条 主井带式输送机应有软起动及制动装置,井下主要煤炭运输的固定带式输送机宜有软起动及制动装置。驱动电机采用变频驱动时,应有防止污染电网的措施。第4-4条 主井带式输送机的驱动电机宜有绕组和轴承测温装置。第4-5条 主井带式输送机带宽应按矿井规模确定,

25、一般宜按如下规定设置:矿井规模0.9Mt/a以下,带宽800mm。矿井规模0.91.5Mt/a,带宽1000mm。矿井规模1.53.0Mt/a,带宽1200mm(大倾角除外)。矿井规模3.0Mt/a以上,带宽可根据计算确定。第4-6条 带式输送机运输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特性宜在下列范围内选取:1.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大于18,向下运煤倾角不大于16。2.深槽(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大于28,向下运行倾角不大于24。3.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行倾角不大于18,向下运行倾角不大于12。第二节 驱动装置和滚筒第4-7条 带式输送机软起动装置包括机械软起动装置和电气软起动装置。机

26、械软起动装置:液力偶合器(包括调速型和限矩型)、液粘软启动装置、CST可控起动传输装置及MST机械软起动传动装置等。电气软起动装置:变频调速及电软起动装置。第4-8条 带式输送机可根据工作参数和性能要求,采用下列主要驱动装置:1.37kW及以下的单机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宜采用鼠笼型电机与减速器直联驱动装置。2.45kW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宜采用鼠笼型电动机、限矩型液力偶合器、减速器驱动装置。3.鼠笼型电动机、调速型液力偶合器、液粘软启动装置、CST可控起动传输装置、MST机械软起动传动装置、变频调速装置等驱动系统,宜用于长距离和布置复杂的大型带式输送机。第4-9条 液力偶合器应有合格的易熔塞和防

27、爆片,严禁用其它材料代用;井下配套的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第4-10条 驱动装置配有冷却装置时,冷却装置的起动与停止应与驱动电机轴承和绕组的温度闭锁,或与液力偶合器的油温闭锁,或与CST的油温闭锁。第4-11条 主井和井下使用的包胶滚筒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第4-12条 滚筒轴承使用寿命不应小于50000h。第三节 制动和逆止装置第4-13条 上运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逆止装置和制动装置。逆止装置宜安装在头部滚筒轴或传动滚筒轴上。第4-14条 在一台带式输送机上安装多台逆止装置时,每台逆止装置必须满足该机所需的逆止力矩。第4-15条 下运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28、软制动装置,并具有以下功能:1.制动装置应能实现制动力可调。2.机械摩擦式制动装置,根据需要可增设降速装置。3.降速装置可采用液力、液压、液粘装置,也可采用动力制动。当降速装置将带速降到预定带速后,可利用机械摩擦式制动装置减速停车。4.负值圆周力绝对值较大的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在滚筒轴或减速器输出轴上安设常闭式制动装置。第4-16条 向上及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带式输送机所需制动力矩的1.5倍。第4-17条 长距离、大运量、高带速的水平或微倾斜带式输送机,以及需要通过机械制动进行控制停机时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第四节 控制信号装置第4-18条 带式输送机

29、电控系统应有起动预告(语音、声光信号)、起动、停止、紧急停机、系统连锁及沿线通讯等功能。主井及主要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控制系统应有可视化界面,装、卸载点视频画面应能同屏显示。第五节 安全保护装置第4-19条 安装于主井和井下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装设的保护装置性能应符合MT87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等规定。1.保护装置包括:堆煤、打滑、跑偏、温度、烟雾、张紧力下降、防纵向撕裂、超温自动洒水和拉线急停装置。2.拉线急停装置应设在带式输送机人行道侧,沿线的间距不宜超过60m,且具有可识别位置编码的功能。3.主井带式输送机任一保

30、护动作的同时,应有语音报警和文字提示(现场和集控中心均有),且保留记忆,可存储和查询。第4-20条 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采取防止带式输送机超速的超速保护和失电保护装置。第4-21条 倾斜角度大于16的固定带式输送机宜装设断带抓捕装置。第六节 输送带第4-22条 主井和井下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MT668或MT830或MT669或MT914相应的规定。第4-23条 主井钢绳芯输送带应配置实时在线监测装置。第七节 拉紧装置第4-24条 带式输送机拉紧装置,宜设于稳定运行工况的输送带张力最小处。当带式输送机布置需要时,拉紧装置也可设于头部,但在倾斜输送时不宜设于中间倾斜段上

31、。巷道倾角较大且条件适合时,宜采用重载车式拉紧装置。第八节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第4-25条 安装于井下和主井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装设的保护装置、技术和安全性能等应符合MT87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的规定。第4-26条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在输送机沿线装设紧急停车装置。第4-27条 下人地点应设声光信号、语音提示和自动停车装置,卸煤口及终点下人处应设防止人员坠入及进入机尾的安全设施和保护,应有视频监控探头。应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并有可靠的通信接口。第4-28条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

32、不得小于60mm。第4-29条 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且满足运人时不得小于6,运物时不得小于4的要求。第九节 其 它第4-30条 煤仓下带式输送机宜设置保证均匀给料的给煤装置。第4-31条 受料点应设置缓冲装置。第4-32条 远程控制起动输送机时,必须设语音、声光信号。信号指示必须设在沿线其他人员的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第4-33条 深槽(大倾角)带式输送机需要时可设置防物料下滑设施。第五章 矿井架空乘人装置技术装备标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5-1条 架空乘人装置主要由驱动装置(电动机、减速器或液压系统、驱动轮等)、制动装置、绳轮组(包括托绳轮、压绳轮

33、、收绳轮和导向轮等)、水平转弯装置、乘人组(包括抱索器、吊椅等)、尾轮装置(包括尾轮、机座、张紧装置和导绳轮等)、牵引钢丝绳、安全保护装置、声光信号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第5-2条 固定吊椅(固定抱索器)乘人装置最大适应角度不得大于35度,绳间距不得小于1m。普通可摘挂吊椅(普通可摘挂抱索器即活动抱索器)乘人装置最大适应角度不得大于14度,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大坡度可摘挂吊椅(即可摘挂抱索器)乘人装置最大适应角度不得大于25度,绳间距不得小于0.8m。第5-3条 架空乘人装置采用单侧运行方式时,绳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应不小于400mm。吊椅中心至巷道内障碍物最突出部位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34、700mm。第5-4条 驱动轮和回绳轮应镶有耐磨材料制造轮衬,驱动轮轮衬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2。驱动轮和回绳轮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应小于60。驱动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第5-5条 可摘挂抱索器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摩擦衬垫,摩擦衬垫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25。第5-6条 固定吊椅乘人装置应采取可靠的防止牵引钢丝绳向内侧掉绳的措施。第5-7条 水平转弯装置应符合最小曲率半径应不小于6m;能使吊椅平滑、平稳通过,无卡阻和干涉现象;轮组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第5-8条 张紧装置采用液压张紧时,具有确

35、定张紧力数值的装置;采用重锤张紧时,具有重锤限位保护装置。第二节 驱动装置第5-9条 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宜选用齿轮减速器,不宜采用蜗轮蜗杆减速器;驱动装置宜采用变频或液压驱动装置。第三节 液压系统第5-10条 驱动装置的液压系统应有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测量油温的位置应在油泵吸油管中心半径为200mm范围内。第5-11条 液压油箱应规定油面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有明显标记。第四节 制动装置第5-12条 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第5-13条 乘人装置应设置双级制动,即工作闸和安全闸,且安全闸为末级制动,即安全闸应制动驱动轮。第5-14条 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应为额定牵引(矩)的1.52倍。第五节 钢

36、丝绳第5-15条 牵引钢丝绳宜选用线接触、同向捻、带纤维芯的股式结构钢丝绳,在有腐蚀环境中优先选用镀锌钢丝绳。第六节 运行速度和吊椅第5-16条 乘人装置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相邻两吊椅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应不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5m。第5-17条 乘人装置应具有速度保护装置,并有运行速度显示,当乘人装置(牵引钢丝绳)运行速度超过或低于设计规定数值的15%,乘人装置应自动断电,同时制动装置制动。第5-18条 吊椅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第5-19条 乘人装置应按照应急救援的需求配备救护吊椅装置。第七节 托绳轮和压绳轮第5-20条 托绳轮和压绳轮应具有耐

37、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第5-21条 相邻两组托绳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应小于设计规定的吊椅间距,且应不大于12m。第5-22条 托绳轮和压绳轮应采取可靠的防脱绳装置。第八节 安全保护装置第5-23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越位保护、沿线紧急停车装置、上坡掉(脱)绳保护、固定吊椅过摆保护装置、速度保护、重锤限位保护、液压系统过压和超温保护等。第5-24条 乘人装置应设有沿线紧急停车装置;沿线紧急停车装置应在乘坐人员触手可及的位置,且不能自动复位;沿线紧急停车装置应具有可识别位置编码的功能;沿线紧急停车装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安装间

38、距应不大于50m。第5-25条 乘人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地点前方必须设有自动停车的越位保护装置;当采用固定吊椅时,越位装置动作后,乘人装置应断电停机,制动装置制动。第5-26条 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第5-27条 应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并有可靠的通讯接口。电控系统应具有短路、过压、欠压、过负荷、断相及漏电等安全保护。第5-28条 电控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电气故障显示、沿途紧急停车装置位置显示,保护项目显示、电源显示、制动装置工作状态显示等功能。上人点和下人点应装视频探头,实时监控。第5-29条 当斜井或巷道内同时装备带式输送机和架空乘人器时,两套系统之间必须具

39、有安全隔离措施。第5-30条 当副斜井井筒内同时装备轨道串车运输系统和架空乘人器时,必须装设行车不行人及行人不行车安全闭锁装置。第六章 井下辅助运输设备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6-1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运输方式及设备应依据矿井地质条件和运输物料品种、特性、运输能力及人员运送等具体需求科学、合理地选择。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第6-2条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可选用轨道机车、绳牵引设备、卡轨车与齿轨车、单轨吊、无轨胶轮车等主要辅助运输设备。第6-3条 井下辅助运输设备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2.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第6-4条 井下采用牵引机车运输时,宜设置相应的专用硐室。1.采用架线电机车牵引运输,宜设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2采用防爆蓄电池机车牵引运输,宜设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充电室。3.采用防爆柴油机车牵引运输,宜设柴油机车加油维修间。第6-5条 防爆柴油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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