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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管航道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省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航道养护工作应遵循统筹协调、分类养护、安全环保、科学高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并应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第四条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分为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应急抢通和
2、公益助航。例行养护是指对航道进行常态化保养或修补航道轻微损坏部分,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养护活动。专项养护是指对航道设施局部损坏或航段损坏、技术指标降低而进行的维修处治,以恢复或改善原技术指标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养护活动。应急抢通是指为修复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航道损坏、阻塞等而实施的养护活动。公益助航是指枯水季节因航道条件变化导致局部河段流速和比降增大,船舶单靠自身动力航行困难,航道养护机构在某一航段内采取无偿向船舶提供外部动力帮助其安全通行的措施。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的技术指导,承担省管航道养护管理的事务性
3、工作,其设置的省管航道事务中心按职责负责所管辖省管航道的养护工作。对新纳入省管养范围的航道,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省水运事务中心可引入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进行养护管理。第二章养护计划的编制及下达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省交通运输厅对所辖航道例行养护、专项养护、应急抢通及公益助航等编制的年度性工作计划。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省管航道事务中心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所管辖航道下年度例行养护计划,计划包括养护总体目标、养护范围及里程、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每年7月底前,省管航道事务中心应将拟定的所管辖航道下年度例行养护计划报省水运事务
4、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在每年8月底前进行汇总、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年度例行养护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养护里程、养护标准、养护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第八条每年8月底前,省管航道事务中心根据所管养航道实际情况提出航道专项养护项目计划,需要进行设计的专项养护项目,应完成勘察设计及专家审查等工作;不需要进行设计的专项养护项目应完成购置、维修、更新、改造需求评价。勘察设计、专家审查及需求评价完成后,将专项养护项目计划上报至省水运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专项养护计划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10月底前下达专项养护计划。第九
5、条每年8月底前,省管航道事务中心根据所管养航道上一年度公益助航开展情况,提出公益助航计划上报至省水运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在每年9月底前初审公益助航计划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10月底前下达公益助航计划。第十条航道养护经费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并做好计划编制的衔接工作。航道养护经费预算按定额标准由省管航道事务中心编制,省水运事务中心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除例行养护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外,专项养护、应急抢通和公益助航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所需经费宜体现年度与非总朝制、年内支出据筠算、年度之间允许调剂的原则。第三章例行养护第十一条例行养护应根据水运发展、航道条件和航道养护
6、类别开展养护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技术核查、航道巡查、航道维护性疏浚、航道养护清障、航道日常养护测绘、航标养护、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航道信息发布、支持保障航道养护的设施设备维护、航道养护设施设备的备品备件配置等。第十二条例行养护中各项养护内容应严格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例行养护中涉及航标配布及设置的应符合湖南省高等级航道航标设置技术指南要求。第十四条航道巡查应保证每月巡航次数不少于7次(含电子巡航),其中实船白天巡航不少于2次、夜间巡航不少于1次。第十五条整治建筑物应做好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定期监测,定期监测周期为每年洪水期、枯水期过后分别进行1
7、次;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评价应按年度进行,对技术状况为一类以下的整治建筑物应及时开展例行养护或专项养护。第十六条积极推广电子航道图运用,应用航标遥测遥控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巡航检查,逐步替代传统型巡航方式。第十七条例行养护按国、省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按照省管航道事务中心自查、省水运事务中心检查、省交通运输厅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四章专项养护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条件、航道养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建立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库,提出专项养护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内容、相应保障措施、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8、。第十九条专项养护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专项养护项目由省管航道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的专项养护项目,由省管航道事务中心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养护工程和养护设施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养护设备类的购置、维修、更新、改造,承担养护工程和养护设施类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中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养护工程及养护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省水运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限额以上的专项养护项目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结果均应经省水运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9、省水运事务中心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必要时可委托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测。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水运事务中心上报专项养护计划经费的50%提前预拨专项养护费用。专项养护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完成情况据实结算。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实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制。项目实施完成后,省管航道事务中心应当报请省水运事务中心进行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组由省水运事务中心组织,养护工程验收应邀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其它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养护设备验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后的设备进行需求符合性评价验收。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和养护设施的专项
10、养护项目交(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实施完成,工程完成符合上级部门批复要求,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形成交(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四条养护设备的专项养护项目符合性评价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购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按需求完成,完成调试,并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专项养护项目的交(竣)工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符合归档要求。交(竣)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管理资料,包括上级批复、设计和有关变更报批文件,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2 .项目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施工结算、交(竣
11、)工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计划、旁站巡瓶口平行试验检测记录(必要时),其他项目技术资料等;3 .项目交(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施工照片等;其中养护设备类涉及船舶维修改造的应按船检有关规范和标准提供相关资料。第五章应急抢通第二十六条航道养护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第二十七条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等情况,短期内可能造成大量船舶阻塞或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当实施航道应急抢通。第二十八条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后,省管航道事务中心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抢通,及时向省水运事务中心、属地人
12、民政府报告,视情况需要商请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该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第二十九条航道出现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特枯水位时,需要对航道进行紧急疏浚保通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按航道应急抢通情形处理。第三十条参加应急抢通的施工、监理单位,和视情况需要的勘测、设计单位可按照国省抢险救灾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航道应急抢通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事后补助方式安排。航道应急抢通项目完工后,航道养护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影像资料、计量支付等交(竣)工资料整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确认和验收,办理交(竣)工结算。第六章公益助航第三十二条省管航道的公益助航工
13、作由承担该段航道日常养护职责的省管航道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受助船舶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公益助航地点、范围和时间由省管航道事务中心根据航道条件变化和通航实际需要报省水运事务中心批准,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在公益助航工作实施之前,省水运事务中心应当召集航道养护机构和水上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协调,研究方案措施,对社会发布公益助航公告。第三十四条承担公益助航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由省管航道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级财政限额以上的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结果均应经省水运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水运事务中心
14、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必要时可委托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测。第三十五条承担公益助航的单位应当建立船舶助航登记台账,详细记载船舶受助日期、船名、船长、船舶类型、船舶照片、船方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事项,作为助航资料保存完好,按程序办理结算审核。第三十六条省管航道事务中心应督促助航企业建立“一会三卡制度(即安全生产班前会、作业要点卡、风险提示卡和应急明白卡),为社会船舶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第三十七条公益助航对电力生产用煤、盐业生产用煤、成品油等重要民生物资和其他水上危险品运输船舶实行优先安排。第三十八条公益助航水域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公益助航水域水
15、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第三十九条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航道养护机构应当建立公益助航现场执法协作机制,严肃查处超载、超吃水、追越、并列行驶和抢档冲关船舶,依法依规维护助航水域通航秩序和航道运行安全。第四十条省管航道的公益助航费用应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标准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年初按照上一年度公益助航实际发生费用的50%提前预拨本年度费用。公益助航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航道养护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航道养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地方重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