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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提交的材料一、起诉状(一式两份)二、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是外地人的,需提交起诉前一年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三、结婚证或结婚证明复印件四、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属资料复印件五、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六、委托他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详见一般案件授权委托注意事项)备注: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1、无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见民事诉讼法第22条)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