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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一一开曼公司的清盘跨境重组中需要把开曼公司精简、注销,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自愿清盘(voluntaryliquidation)和易除(strike-off)这两种程序该如何选择?在各类跨境投资的项目中,投资人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困境,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并最终演变为债务危机,或者集团的持股结构、治理结构不够透明,各种交叉持股盘根错节。在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帮助公司梳理、调整各种投资主体架构,而企业为了解除投资者顾虑,有时也会主动进行投资主体架构的重组和优化,包括把多余的主体和结构层级精简掉。在跨境投资的架构中,往往涉及到多层持股架构,开曼公司
2、、BVI公司以及香港公司都是常见的持股主体。如果我们在重组中需要把这些主体精简注销,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复杂不复杂?在本文中,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开曼豁免有限公司的清盘和解散,并且后续文章中陆续与大家分享其他法域主体的清算和注销。在开曼公司主动解散的途径分为自愿清盘(voluntaryliquidation)和剔除(strike-off)两种。解散将意味着公司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保存的登记册中删除,并最终不复存在。如果公司自成立以来与投资者、客户、债权人等签订了任何协议和/或进行了任何交易活动,更常见和合适的选择是通过股东自愿清盘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正式清盘。如果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或自成立以来进
3、行的任何交易活动,那么它可能会考虑剔除程序。但是,在剔除程序下,任何股东或债权人自被公司除名之日起两年内(或内阁长官所允许的不超过十年的更长期限内)可申请将公司恢复到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保存的登记册中。我们在下文中会与大家详细探讨这两种程序。11自愿清盘开曼豁免有限公司清盘的规定主要见于开曼公司法(2021版本)(“公司法”)第V部分以及公司清盘规贝式2018版本)(“清盘规则根据公司法第V部分,公司有三种清盘模式:根据法院命令进行清盘、自愿清盘以及在法院监督下的清盘。我们在本文中只介绍自愿清盘模式。如果该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或负债,自愿清盘程序自委任清盘官开始之日起大概会持续4到5个月。开曼
4、公司自愿清盘的流程大致如下(以股东特别决议方式启动清盘为例):第一步公司决议批准清盘(1)召开董事会,同意清盘官的身份并通知账(2)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同意该公司自鹿自愿清盘开始后的28天F(1)清盘人或董事向注册处提交清盘通知、清盘(2)如公司从事受规管业务,向金,(3)在开曼群岛宪报进行;第三步清盘人清算公司资产,进行资产第四步分配完毕之后,发出最后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开曼群岛宪报第五步召开最后一次股东大会,清盘官方点击可查看大图A.启动清盘根据公司法第116条,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中自愿清盘:(a)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存续期届满时;(b)发生了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清盘事件
5、;(c)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自愿清盘;(d)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决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自愿清盘。清盘开始时点公司清盘开始时间为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发生了章程约定的清盘事件时,或者股东通过清盘决议之日。清盘人根据公司法第9条,为清理公司事务及分配公司资产,公司应指定一名或多名清盘人。(i)无资质要求清盘人并无特别资质要求,可以是任何人,比如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都可以担任清盘人。(ii)章程规定清盘人当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在某一固定期限届满或发生某一事件启动清盘,则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清盘人自清盘开始时自动成为该等清盘人。(iii)股东大会选任清盘人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指定清盘人,或者指定的清盘人
6、无法或不愿担任清盘人,则董事应召开股东大会委任清盘人。(iv)委任生效时间除公司章程中指定某人担任清盘人的情况外,自愿清盘人的委任应在该等人士同意进行清盘的声明在注册处申报时生效。(V)董事权力终止在委任自愿清盘人后,董事的所有权力即告终止,但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或清盘人同意其继续行使权力的情况除外。(Vi)清盘人的罢免公司罢免自愿清盘人,需要召开专门的股东大会。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五分之一及以上的股东可召集公司股东大会,罢免清盘人。无论是否已按照前款召开股东大会,任何出资人均可以清盘人不适合担任清盘人职位向法院申请罢免清盘人。(Vii)清盘人辞职自愿清盘人也可选择辞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被
7、任命为联合自愿清盘人,任何一个人可以通过向注册处提交辞职通知来辞职,但必须至少一个人继续任职。希望辞职的自愿清盘人应编制报告和账目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停止任职。对公司开展业务的限制公司应该从清盘开始时停止开展业务(除为清盘目的有益的活动之外),但是其公司法人地位和权力应持续到公司解散为止。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在自愿清盘开始之后进行的非经清盘人批准的任何股份转让以及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均无效。B.清盘通知在自愿清盘开始后的28天内,清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a)向注册处提交清盘通知;(b)向注册处提交清盘人的同意书;(c)向注册处提交董事的偿付能力声明;(d)如果拟清盘公司
8、从事受规管业务,则应向金管局提交清盘通知;和(e)在宪报刊登清盘公告,告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公司没有任命清盘人,由公司董事履行上述义务。公司采用自愿清盘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公司没有资不抵债,因此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声明公司有偿付能力。如果公司董事没有在清算开始后的28天内作出偿付能力的声明,清盘人必须在此后的7天内向法院申请监督令,公司将在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盘。C.盘点资产、清偿债务、分配费产清盘人获得任命后,将接管公司事务,盘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对公司资产进行变现,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把公司剩余资产分配公司股东。清盘人还应编制清盘报告和财务账目,其财务账目应包括
9、以下细节:(a)公司资产的性质。(b)公司资产的任何担保。(c)出售公司资产时实现的金额和任何未出售资产的估计可变现价值。(d)公司负债的性质,包括或有负债,为清偿负债而支付的金额以及尚未支付的金额。(e)公司收入的性质和数额。(f)清算的费用。(g)清算人的报酬数额;以及(h)已分配的金额和可用于分配给成员的金额。清盘过程中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清盘人的报酬)应优先从公司资产中支付。清盘人的报酬标准和数额应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确定并授权支付。清盘人在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提交的每份报告和账目应包含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计算清盘人报酬的比例和所做工作的详细说明,从而使公司股东能够确定哪些费用已经适当发生以及
10、应向清盘人适当支付哪些报酬。在开曼公司法下,公司清盘时如果资不抵债,还应优先清偿雇员薪金、税负金额等,但是自愿情况下,公司通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本文中不讨论优先债务偿还的问题。D.年末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126条,如果自愿清盘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清盘人应在清盘开始的第一年结束时以及随后的每一年结束时召集公司股东大会。该会议应在清盘开始的每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召开。在每次会议上,清盘人应在会议上提交一份关于其在前一年的行为和交易以及清盘工作开展的报告和说明。E.最后一次股东大会一旦公司事务全部清盘完毕,清盘人应制作一份清盘报告和账目,说明清盘工作的进行情况以及公司财产的处理情况,并应就此召开
11、公司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陈述该等账目并作出解释。清盘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1天以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向各出资人发出通知,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目的,并在宪报上刊登公告。F.报告注册处清盘人应在会议召开后7日内,以指定格式向登记处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列明:(a)会议召开的日期;及(b)如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列明于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的详情。G.解散生效注册处在收到清盘人提交的最后一次股东大会报告后3天内,登记该报告,自报告被登记3个月届满时,该公司即被视为已解散。但是法院可应清盘人或法院认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请,命令将公司解散的生效日期推迟到法院认为合适的日期。11剔除一简易注
12、销程序我们在跨境交易中可能不时会碰到一些BVl或者开曼公司因一段时间内没有维护,被公司注册处除名的事。也有一些壳公司由于商业计划变更,无需保留实体,而主动向注册处申请剔除的。开曼公司法下关于剔除的程序主要体现在第Vl部分,公司剔除的情形包括公司不再有经营活动、公司已处于清盘状态但是没有任命清盘人。公司被剔除后,注册处应立即在宪报上刊登公告,说明该公司已被除名、除名日期及除名原因。剔除程序快捷、便宜,但是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根据公司法第159条,如果公司、任何股东或债权人因公司被除名而受到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自公司被除名之日起两年内(或内阁长官所允许的不超过十年的更长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恢复
13、申请,如果法院确信公司在被除名之时仍在营业、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并且法院认为将公司恢复是合理的,则可以根据法院认为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命令将公司恢复。恢复后,公司应当被视为继续存续,如同其并未被除名一样。另外,剔除公司不会影响该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高级职员义务,他们的义务将继续存在并可强制执行,如同公司未被解散一样。可以看出,剔除更适合从未开展过经营活动的公司。因为如果公司仅仅是剔除而不是正式清盘,公司可以继续承担债务,并且任何股东或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该公司恢复。因此,公司的事务并没有正式的了结。此外,如果在剔除后有任何款项意外地留在公司中,它们将自动归开曼群岛财政部长,并可由开曼群岛
14、政府处置;相反在清盘中,任何余额将在股东中进行分配。但是剔除程序毕竟快捷、便宜,如果公司没有运营过,没有资产和负债,采用剔除程序也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办法。.结语.本文中,我们介绍了开曼豁免有限公司解散的两种途径:自愿清盘和剔除。通常我们在跨境交易中搭建的离岸公司多多少少都承担了一定的功能或者签署过一些合同,有些甚至签署的是巨额的借贷合同、投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有着较为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公司解散的话,采用自愿清盘程序是比较妥当的方式,因为公司通过适当的自愿清盘程序解散后,债权人则无法申请将公司恢复。虽然剔除相对而言更为简单、耗时短、花费少,但剔除模式下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被彻底解散,债权人仍有可能申请恢复公司,因此剔除比较适合没有过实质运营、没有债务关系的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