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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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我市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委会是指我市从事专业领域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服务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

2、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管理事项;(四)负责对标委会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委会;(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四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对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标委会的业务指导单位。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

3、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三)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咨询和推广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和地方标准宣贯工作;(五)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七)对国家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八)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十)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4、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除市场监管行业专业领域之外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任职。第八条标委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5名;主任委员和副主

5、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九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内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六)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积极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对标委会表决事项履行委员投票义务;(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五)参加市市场监管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的实施情况;(七)监督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八)监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九)承

7、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第十二条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技术实力;(三)有连续2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为秘书处配备认真履行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单位

8、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十三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由委员兼任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作为顾问。顾问不超过5名,无表决权。第十五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相

9、关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十六条标委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七条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议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年度工作计划;()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制修订的标准草案;(六)委

10、员调整建议;(七)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注销等事项;(八)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九)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审议的其他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o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十八条标委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程序按照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

11、3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其他要求参照标委会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打造高水平标准化合作平台;鼓励川渝地区标准化专家互任标委会委员,促进两地标准化协同发展。第二十一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符合我市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标委会无业务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标委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标委会。第二十二条市

12、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筹建成立标委会及相关筹建情况的函;(二)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三)标委会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联络员的条件和职责,工作经费管理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职责、组成人员条件与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表草案和近期主要工作计划;(六)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七)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八)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13、汇总表(附件4)。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对筹建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批复成立并公告。第二十四条经批复成立的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30日内正式启动标委会工作。第二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三)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二十六条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由所属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筹建方案,经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报

14、送筹建申请。分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批复并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分别为CQ/TCXXX和CQ/TCXXX/SCXXo第二十八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标委会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标委会换届组成方案;(二)本届标委会工作情况总结;(三)下届标委会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应认真审查换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并公告换届。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标委会,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监管

15、局同意后,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标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或注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调整、注销并公告。调整申请包括工作范围或者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委员调整。委员调整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第三十一条分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注销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工作经费、印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标委会工作经费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三十三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接受标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经费收支

16、情况。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四条标委会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用于:(一)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二)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三)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四)标委会举行会议,开展宣传活动;(五)标委会委员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第三十五条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市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标委会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第三十六条标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标委会

17、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七条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印章、档案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相关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负有监督职责,应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第四十条标委会应在每年H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开。标委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第四十一条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

18、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局视情节予以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未开展标准化工作;(二)未按期换届且未书面说明理由;()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三)违规使用标委会工作经费,情节严重;(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撤销其委员资格:(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

19、章程规定职责;(二)利用委员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投诉、举报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标委会应制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标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

20、2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2号)作出修订,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指我市从事专业领域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服务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标委会是我市标准化

21、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质量和布局直接反映了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技术实力,为我市持续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发展,助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2012年1月10日,原市质监局印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2)12号),对标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责义务、组建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有效提高了标委会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为我市标准化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国家标准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管理办法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同时,一批直接涉及标委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完成制修订

22、,为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提供了充分的上位法依据,修订条件已经成熟。二、修订的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计6章48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工作经费、印章、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凡是在我市设立的市级标委会,其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均适用于管理办法。(二)管

23、理体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标委会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标委会的统一管理部门,对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负有管理职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对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标委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三)标委会的职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标委会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咨询和推广工作等十项职责,同时明确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

24、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为标委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促进我市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四)标委会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规范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一是明确标委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委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二是对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符合的条件,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三是为保证标委会的公平公正,对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数量作了限制性规定。(五)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内部管理管理办法第三章规范标委会的组建、

25、换届、调整,第四章规范标委会工作经费、印章、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一是对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委员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标委会组建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批复成立并公Zfc.”口O二是依照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七条“建立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促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标准化协同发展”的要求,增设支持川渝两地共建标委会的专门条款:“支持川渝地区联合组建标委会,打造高水平标准化合作平台;鼓励川渝地区标准化专家互任标委会委员,

26、促进两地标准化协同发展。”三是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标委会内部管理,对标委会工作经费、印章使用、档案管理等标委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范。(六)对标委会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五章规范对标委会的监督管理。一是为加强对标委会的监督管理,明确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开。二是为督促已成立的标委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和支持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主动调整优化标委会布局,建立标委会退出机制,规定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标委会可以予以撤销,标委会也可以主动申请注销。三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标委会的社会监督,管理办法对投诉举报的对象范围、受理单位和及时处理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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