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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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实施X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X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定义的涉刑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指各单位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条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

2、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分行行长承担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第七条分行协管案件防控工作的行领导负责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包括:(一)审批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制度、流程或操作规程;(二)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执行情况;(S)协调各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机制,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四)审批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五)监督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第八条分行内控部作为分行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

3、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制度、流程或操作规程;(二)根据属地监管或总分行排查要求,组织开展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督促、汇总、检查各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四)向监管或总行报送案件风险排查资料;(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六)督促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第九条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分行业外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向分行内控部提供相关报告及统计信息。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活动,具体包括:(一)根据分行内控部统一安排,实施本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二)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

4、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三)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案件风险排查资料。第三章排查方式第十一条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包括专项排查、日常排查和突击检查。专项排查。专项排查包括总行内控部每季度统一组织的重点风险排查,分行内控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的各类检查,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检查等。日常排查。日常排查,指各单位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检查,如各职能部门依据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各单位操作风险一线自我评估等。突击检查。指在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下,由检查人员实施的临时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操作情况、员工行为禁止规定遵守情况、重要物品保管情况、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员工及办公场所的管理情况等,各检

5、查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每次突击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做好保密工作,提升案防排查效果,加强突击震慑作用。第四章排查重点第十二条分行内控部应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计划纳入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落实案件风险排查要求。在制定的年度内控稽核检查工作计划中要与案件风险排查要求相结合,在内控稽核中突出案防检查重点,落实查防结合工作思路。第十三条各单位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排查方法,针对信贷类业务、票据类业务、跨业合作类业务、柜台、会计结算业务、抵质押物管理、员工异常行为等案件高发领域、重点业务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此外,排查重点还包括监管机构、总行内控部及分行行领导要求组织开展的排查事项。第十四

6、条各单位在案件风险排查过程中应有效运用突击检查方式,加强对案防重点内容、关键岗位人员、重点业务环节的突击抽查,提升案防排查效果,加强突击震慑作用。(一)突击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及分行部门涉及重点业务环节、重要物品管理、印章管理等岗位及人员。(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突击检查频率,并完成在年度内对辖内网点检查全覆盖。突击检查应设定合理流程,注意工作衔接,做好保密工作,保证突击检查效果。(三)在突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排查单位应立即进行延伸排查。(四)突击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操作情况、行为禁止规定遵守情况、重要物品管理情况、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员工及办公场所的

7、管理情况等,各检查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每次突击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五)突击检查工作方式包括调阅资料、开展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观察、查看录像、盘点审核等。(六)分行内控部每年结合突击检查频率、检查问题、检查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对突击检查工作质量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考核评价的参考指标。第十六条在案件风险排查中,各单位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措施、目标期限和责任人,提高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第十七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应及时上报

8、分行内控部,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经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行。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上级行直接组织调查。第十八条分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案件防控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分行内部控制管理进行评价考核。对已做过案件风险排查,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排查重点第十九条各排查单位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排查方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时间、覆盖范围、延伸排查要求、排查方式及排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跨业合作业务、基层网点柜面业务、基层网点重要物

9、品管理、抵质押物管理等案件高发领域、重点业务环节应进行重点排查。第二十条岗位履职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业务要件要素是否真实、完整并能在各业务环节中有效传递;(二)操作中是否存在简化、变通、越权、不履职,以及不合规、不合理代他人办理业务;(三)岗位职责设定是否存在管理盲区和薄弱之处,以及违反不相容岗位原则兼岗;(四)岗位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有漏洞例外、歧义等;(五)业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六)其他岗位履职排查事项。第二十一条制约岗位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相关制约岗位人员是否有简化、变通、越权、不履职等情况;(二)制约岗位发现、报告反映的涉案人员经办业务疑点或

10、业务制度流程是否存在缺陷等;(三)制约岗位职责设定是否有足够的制约能力;(四)制约岗人员兼岗是否违反不相容岗位原则;(五)制约岗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和满足业务制度要求,是否有漏洞、例外、歧义;(六)其他制约岗位排查事项。第二十二条业务制度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业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薄弱之处;(二)业务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是否能覆盖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三)各项业务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不一致、不衔接之处,是否同其他管理制度、监管要求不一致;(四)其他业务制度排查事项。第二十三条技防物防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业务操作流程中是否应用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或相关措施是否

11、能在涉案人员操作过程中把住风险关口;(二)是否对技防措施进行压力测试,或对物防设施进行模拟演练,防控范围是否能覆盖所有可能出现情况;(S)操作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正确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是否存在规避、蒙蔽、误操作甚至毁坏等情况;(四)其他技防物防排查事项。第二十四条条线管理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是否存在因发案暴露出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培训不到位,授权不合理,日常监督检查、业务排查不能涵盖作案岗位和环节,应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的;(二)营销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新开办业务未经过批准,业务制度不合规等;(S)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对特殊交易和异常交易没有特别关注措施,对印

12、押密、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没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四)是否存在未及时发现大额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异常,核算中差错处理不妥当等;(五)是否存在员工入职与离职把控不严,考核评价不真实客观,干部使用没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有关信访投诉没有得到正确处理等;(六)其他条线管理排查事项。第二十五条内部检查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内部各类检查是否存在未能发现相关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要求未得到重视,整改不到位;(二)内部检查是否符合监管部门及其他外部审计部门对该类岗位、业务、环节的检查要求;(三)全年检查计划是否将案件风险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岗位纳入其中,检查技术、能力、频率是否

13、能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风险隐患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地督促问题整改;(四)检查部门是否缺乏独立性,存在行政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干扰因素;(五)其他内部检查排查事项。第二十六条行为监督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按时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二)异常行为排查是否能涵盖员工日常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八小时”以外社交的主要对象和方式是否正常,有无长期性的非正常出勤记录,个人账户有无大额或集中进出资金情况,家庭或亲友是否和睦等;(S)是否存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倒票”、资金据客、地下钱庄、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未能及

14、时发现;(四)其他行为监督排查事项。第二十七条案防要求执行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是否存在相关领导未落实案防主体责任,对案防工作不重视,未逐级落实案防责任,领导班子未按期组织召开案防分析会,未具体分析案件风险隐患,案防工作组织不得力,未按规定设置案防管理部门及人员,未明确案防管理职责;(二)是否存在监管及总、分行案防制度要求传达学习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案防重点领域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案防措施,或案防措施不能适应案防形势要求;(S)是否存在未认真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排查流于形式,应发现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报告,问题描述避重就轻;(四)是否存在发现问题

15、隐患后整改问责不到位;(五)其他案防要求执行方面排查事项。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方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一)是否存在经营管理不审慎,经营管理规划、计划中未将案件防控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否存在考核评价机制重业务轻管理,指标设置不合理,不能坚持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并重,经营目标任务设定超越其风险管控能力;(S)是否存在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未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内在要求;(四)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未体现以人为本,干部员工的精神状态萎靡,未经常性开展案件警示教育;(五)其他经营管理排查事项。第五章整改要求第二十九条对排查中发现案件(风险)的整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

16、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排查中发现的案件(风险)由分行各排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第三十条各排查单位要加强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整改工作应明确整改时间、步骤和要求,把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已确定的整改措施。各排查单位所属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下辖分支机构、同级内控部门要有效参与并承担具体问题的整改责任落实,积极组织协调,审视相关管理框架、职能及合规经营中的缺陷与不足,结合监管标准和同业最佳实践,承担起制定整改计划和完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能够立即改正的问题,应立即开展整改,需要补充完善手续资料的,应立即补充完善;需要更正信息的,应立即组织更正,因时间问题无法完善或更

17、正的,要确定彻底解决问题及其潜在风险的时间表,原则上应在确认案件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属地监管部门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属地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同时,制定完善以后防止类似问题的有效措施。第三十二条各排查单位应对案件(风险)逐一认真整改,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查找薄弱环节,结合自身情况,采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调整组织架构、加强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开展内控案防考核、加强系统建设、开展各类风险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问责、加大重点风险部位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开展舆情监控、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当地政府沟通等措施开展整改。第三十三条各排查单位应建立案件(风险)排查问题台账。各排查

18、单位在案件风险排查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录入操作风险管理系统“问题库”,并按照“双线跟进”的整改落实机制进行整改情况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率和整改期限内整改率。第三十四条各排查单位应按照如下标准完成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为纠正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二)制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三)风险控制到位。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第三十五条在整改完成后,牵头整改的排查单位应形成X银

19、行案件(风险)整改报告(见附件1),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分行内控部。第三十六条分行内控部应及时向分行行长室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案件风险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报、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示风险。第三十七条各排查单位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案件(风险),应按照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六章整改后评价第三十八条各排查单位应对案件整改情况开展案件后评价,分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由分行各排查单位负责组织后评价。后评价指标由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整改效果、责任追究四部分组成。四项指标均合格,则后

20、评价结果为合格,其中一项指标评价不合格,则整体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第三十九条负责后评价的排查单位在提交案件整改报告的同时,提交X银行案件后评价报告(附件2)及X银行内控案防后评价评分表(附件3),报送分行内控部。第四十条分行内控部在收到自评价报告后组织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检查、评价。第四十一条评价结果以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评价结果为准。案件后评价结果将作为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评价的重要评分依据。第七章排查情况报告及统计第四十二条各排查单位应在完成全面和专项排查后,或虽未完成整改与后评价,但已经历完成一个排查周期,应向分行内控部报送由本

21、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排查报告。第四十三条各排查单位开展的操作风险一线自我评估,作为日常排查项目,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中填报。第四十四条分行内控部汇总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完成情况,作为案件风险防控情况的组成部分定期向分行行长室汇报。第四十五条分行各排查单位应将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及汇总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季末月10日前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报告应涵盖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及日常排查,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排查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并将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情况作为独立章节报告。第四十六条分行内控部汇总完成分行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及汇总表,经分行行长签署后于每季末月20日报送总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分行内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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