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模式及创新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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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模式及创新分析一、新闻事件单证中心是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后台集约化处理中心。各行单证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运营模式逐步趋同,单证中心所面临的同质化竞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单证业务操作复杂,专业性强,业务人员的培养周期较长,因此经营成本较高,操作风险大。单证中心模式实现了操作标准的统一,同时降低了操作风险,节约了经营成本。单证中心在西方主流银行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多种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单证中心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主要商业银行中,5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全部采用单证中心模式,13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有8家采用了单证中心模式。各家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集中进程有所不同。5家国有股

2、份制商业银行中,除交通银行单证中心是一总多分的模式外,其余四家银行单证中心均为一总两分模式。工商银行2006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基本完成了全行境内外业务集中;中国银行2010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完成了除境外业务和出口业务之外的集中;建设银行2006年成立单证中心,2013年集中进程过半;农业银行2010年成立单证中心,业务集中进程尚未过半;交通银行2013年确定单证中心建设格局,相关工作正在推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证中心组建工作大都早于上述5家大型银行,且大部分已完成了业务集中。如兴业银行在马江和成都设立了两家单证中心,并完成了全行业务集中;浦发银行设立了总行单证中心和沿海八

3、个分中心,分中心处理当地出口业务,总行中心集中所有的进口业务和分中心之外的出口业务。这些银行的服务功能较国有银行更具多样性。如兴业银行单证中心将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单证业务扩展至所有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广东发展银行单证中心的业务范围也涵盖了单证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和国内信用证业务等。跟单信用证业务较长时期内都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单证中心目前的主要服务品种。但随着航运、保险、物流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贸易障碍和风险相应减少,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统计,2011年,国际贸易中跟单贸易

4、的比例只有18%,其余82%都是赊销。预计到2020年,赊销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到91%,而跟单贸易的比例缩小至9%。由此可以预见,单证中心目前的主营业务未来将出现大幅萎缩,或被其他业务所取代,而兼具赊销、保理、银行付款责任等贸易融资业务的单证中心,将成功立足于未来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单证中心的建设多数源起于国际业务部,业务范围局限在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和配套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而国内信用证业务与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原理相同、流程和操作模式相似,且相对简单,因此,可率先纳入单证中心的业务处理范围,发挥单证中心控制风险、节约成本的集约化优势,然后再逐步延展至其他国内贸易服务。国内信用证业务是适用于国内商品交易

5、的结算工具,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出国内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货款给卖方的一种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且农行可基于国内信用证提供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和议付等贸易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可凭借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且促进合约的确立和履行,有效解决货到不付款、款到不发货、异地应收款等传统结算难题,避免买卖双方贸易纠纷,促进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增加客户融资渠道等优点,特别是能保障刚发生业务往来的买卖双方交易安全。二、监管政策背景(一)信用证监管政策表1 信用证监管政策政策内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内容包括信

6、用证定义、解释、单据与货物履约行为、使用性、提示有效期限及地点、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的义务、信用证及修改书的通知、银行间偿付的安排、审查单据的标准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结算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可转让性、业务品种、货运单据、议付规则及监管限制等内容。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未规定交单期时,交单期为15天;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等。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权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为信用证受益人。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银通智略整理1、国际

7、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结算方式,遵循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ISBP681)、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划(URR52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统一规则(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6年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商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下一个定义,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国内民商事成文法,或者由判例法调整。我国直至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

8、若干问题的规定,才对信用证欺诈做了最新权威阐释,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买卖双方间进行的商品交易结算,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约束。三、信用证业务模式分析信用证(简称L/C)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

9、、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出口商提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结算的产物,银行以单据为准进行结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以及最常用的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常见的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等,可以帮助出口商有效解决货物出运前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迅速收回货款,加速资金流转。而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开证行有授信额度

10、,通常仅需交纳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甚至全额免除保证金开证,待货物装运后、单据经开证行提示时才付款,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简介1、信用证内容信用证主要包括六大内容。第一,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等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第二,出票人、付款人、以及出票条款等汇票信息。第三,名称、单价、规格、品质、包装、数量等货物信息。第四,装运港、目的港、运费应否预付、可否中途转运等运输信息。第五,单据的种类、内容、名称、份数等单据信息。第六、基于进口国或地区的政治、政策、文化、经济、社会等变化制定的特殊条款。在信用证操作中,货物必须按照信用

11、证规定的装运期进行装运,并在有效期内办理交单议付。但在实际业务中,时而会出现租船订舱无法及时办理的情况。货物说明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等。在信用证上,关于有关单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46A(DOCUMENTSREQUIRED)和47A(ADDITIONALCONDITIONS)上。在46A中,列明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各种单据及单据要求;在47A中,会对单据的制作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2、信用证支付特点(1)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定受益人符合

12、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所以,银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条款相符,如无不符,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在有效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信誉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职责,对收益方作出的付款保证。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商业信用的不稳定性被银行信用的稳定性所取代,外贸交易的危险性因素和付款的不确定新因素被大大减少。(2)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买卖合约上,但在此种前提上,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

13、独立性,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UCP600明文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需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银行在履行付款职责的时候,不受贸易合同的制约,与合同无任何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办事的唯一依据。所以,信用证与产生它的贸易合同之间是互不相关、相互独立的关系,信用证是银行付款的唯一凭证。(3)信用证方式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

14、,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UCP600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审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对于出口商而言,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便可取得货款,同时,还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资金融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业务是不牵扯技术服务、贸易行为、货物的,以单据处理为根本的,标准的的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看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信息是否满足信用证各个条款,不对货物质量情况、货物遗失情况、货物到达时间、货物

15、规格等具体贸易行为负任何责任。也不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3、国际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程序(1)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行进行开立信用证,并且要将信用证寄交给通知行。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要求,根据申请书来开出信用证,然后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3)出口方银行审核,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接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4)出口方银行议付与寄单索汇。当出口方银行收到了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之后,必须要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出口方银行必须正确理解索汇指示,掌握偿付条款等等。(5)进口方银行接受单

16、据并偿付,另外进口商进行赎单提货。4、信用证种类(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3)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4)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5)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

17、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8)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9)

18、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10)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11)背对背(BA

19、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12)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

20、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13)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14)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

21、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5、信用证支付条款(1)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时即行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多是开证国家对金融票据有征印花税,进口方为减少税赋而选择的开证类型。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做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

22、时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但一般的议付都具有可追索性,因此受益人存在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议付款的风险。假远期信用证的合同约定。有时候出口商与进口商明明签订的是即期信用证结算的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证却规定提交远期汇票,却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就是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在相符交单时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与即期信用证的回款时间无异,但对进口商来讲,意义大不一样。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

23、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对外即期付汇,为了不失去贸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由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方式,仅需按约定的利率给开证行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远期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开证行破产而受追索的风险。(2)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一方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一方面不愿意在货到前支付造成资金占用,因此延付期

24、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当然延期时间也可以很长,但其与托收中的远期付款交单不一样,进口商无须向银行借单提货或要等到期才能向银行付款赎单,受益人也不用担心到期收不到货款。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比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承兑信用证的合同约定。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一般是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案的一种选择。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

25、担。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可以说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3)混合付款信用证合同的支付条款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款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这是最常见的混合支付方式,是卖方要求全额预付而买方希望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折衷方式。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理论上这部分的金额可以用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结算,进出口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好。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这种混合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多用于进口商资金不雄厚,出口商坚持要求部分预付款又不可能,全部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又拿不

26、出银行抵押物或得不到足额银行授信的一种折衷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风险偏大,接受须谨慎。操作时合同条款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批出运,一批托收结算,一批信用证结算;如果出口货物是整箱(FCL)装运,订货量超过一个集装箱时,买方欲采用“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卖方应该优先考虑这种分批装运,分批不同方式结算的结算方式。另外一种合同条款是不允许分批装运,或每次装运都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条款。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预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装运货物之前就可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保函或发票或收据)及汇票向指定银行支取款项的信用证。预支有全额预支及部分金额预支,现在实务中多是

27、部分金额预支。使用预支信用证能缓解出口商备货时的资金压力,但进口商却担心出口商到时不发货,因此常会要求出口商在支款时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做担保,这将导致预支流于形式,出口商因提供不了银行保函而无法提前支款,所以在签合同时,预支条款里最好不要凭银行保函预支。6、信用证融资狭义的信用证融资仅指银行提供给进出口商的融资安排,而广义的信用证融资还包括福费廷、保理、提货担保等业务。其中,针对出口商的融资业务包括发货前的打包贷款、发货后的出口押汇,而针对进口商的包括进口押汇、信托收据。实践操作中,信用证受益人发货后会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交付给收单行,由收单行以出口押汇或议付方式向受益人提供资金。出口押汇是银

28、行以受益人的单据做质押的担保贷款行为,而UCP600第2条将议付定义为:“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单据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即议付在本质上是单据(含票据)的转让行为。从议付的概念推知,仅仅垫付款并不能构成议付行,成为议付行必须是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即,议付行是在购买单据后以自我的名义并且以单据权利人的身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而出口押汇行仅仅是融资,所质押的单据的权利主体并不发生移转。此外两种业务下银行承担的审单责任也有区别:出口押汇情况下,银行基于押汇申请人的商业信用考虑是否接受押汇

29、,不负审单责任;而在议付情况下,银行进行议付所基于的是银行信用,严格审单是议付行的一项义务。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的区别则在于:打包贷款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无担保贷款(即信用贷款),而出口押汇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有担保的贷款。作为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所不同的短期贸易融资途径,其相似性在于二者均要求受益人在该银行开立了账户,且还款来源均是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或收取的外汇。(二)信用证融资方式1、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提供信用证融资额度。为了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银行通常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老客户核定一个相应的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供客户循环使用。进口商开证时只需提供一

30、定比例保证金,无须缴纳全部货款,差额部分可占用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这就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率。担保提货。在进出口双方相距较近、货物比单据先到时,为避免缴纳滞港费。加速资金周转,开证行可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并保证赔偿船运公司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原提货担保书注销。这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正本单据到达后,不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银行都不能对其拒付。进口押汇。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按进口商的需求,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

31、交单行,银行所垫款项由申请人日后偿还。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承兑信用额度。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由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对外承诺在将来某个固定日期或可以确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2、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打包放款。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票据贴现。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发货

32、并取得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期票以折扣价格兑现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利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方式下,银行对已贴现票据有追索权。出口押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议付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银行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向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物权单据的一种融资方式。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人或代理买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或债务的行为,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为银行买人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

33、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案例: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为企业开立27亿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为其子公司在境外发行3亿美元3年期债券提供担保。此业务由农行北京分行作为债券发行担保人、农银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香港分行作为债券资金归集行的担保方案。农行通过提供备用信用证的方式为企业境外债券融资增信,使企业通过备用信用证模式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信用

34、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作为其承保险种之一的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应收账款的损失。而银行则对投保了此险种的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1、开证行风险出口商从开证行那里是不是能顺利地拿到货款,要看开证行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信用证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担保,但是国际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各国之间制度也不尽相同,民族特性等种种因素,给各国银行发展带来很大差距,很多小

35、国家银行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如:不按照UCP600规定的范围行事,结算人员工作疏漏,乱收费用,乱确认不符点,在买方还没确认赎单的时候,已将提单放给开证人等,给买卖双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信用证诈骗,往往和对买方资信情况不了解有关。开证行倒闭破产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者丧失了偿付货款的能力,而对信用证受益人构成风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二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信用证是依靠银行信用进行结算,一旦信用证的开证行因破产倒闭而丧失偿付能力,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拿不回货

36、款;同样地作为最终付款人的开证申请人如果遭遇破产,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行或议付行会借此拒付,受益人同样面临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在我国,银行是实力的象征,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同了。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共计有51家银行倒闭,2013年美国的破产银行家数多了3家。2、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国际贸易受制于国际政治关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内乱、进口商的公司被征用或者充公、进口商所在国家采取强制性外汇管制或者外汇紧缺等。对采取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

37、商就要面临着货款无法收回或延迟收款的风险。汇率波动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就必然存在汇率风险,因为信用证都是出货交单后一段时间才收回货款。汇率风险对于使用远期信用证的双方影响最大,无论是出口方还是进口方,收到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完成收汇或结汇时都会出现与当初收到或开立信用证时不同的汇率差。3、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单证不符,银行拒付风险。银行所处理的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如果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在名称或内容上与信用证上条款所规定的不相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符,那么即使出口商完成了货物交付的贸易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银行也可以因为单证、单单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银

38、行会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进行审单和付款。“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即使单据对货物的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也会付款。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

39、行的拒绝。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开证行可因此免去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项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该单据,此时的银行信用已降为商业信用。而且如果进口商拒绝接受单据,其后果甚至比一般的托收方式还差。单证相符则开证行付款,属银行信用;而单证不符则是依靠进口商付款,属商业信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所需要的产地证是普惠制产地证,而出口商提交的只是一般产地证。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复杂,各国的法律条文、贸易习惯不同以及存在的文化差异等,尽管有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理解不同也会导致拒付现象的发生。此外,出口商还应注意避免由于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引起的拒付风

40、险。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如果发生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若出口商要求按照合同来办理,就会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就会拒付;若要求按照信用证来办理,出口商虽然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可能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要求。4、蓄意欺诈行为风险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且依赖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信用证欺诈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指申请人用伪造、变造或者

41、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银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欺诈。常见的诈骗手法是伪造、变造信用证,用无密押点开信用证或假印鉴信用证来骗取受益人的货物。信用证伪造行为。信用证是进口商伪造的、或进口商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的、或是与已倒闭/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的,寄给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遭受财物两空的损失。信用证变造行为: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金额、装船期或受益人名称,以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方式骗取出口货物,或骗取银行融资。伪造保兑函行为: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蓄意伪造国际大型银行的保兑函,获取出口商信任,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虚假信用证:伪造信用证。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

42、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具体表现: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规避办法就是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要通过银行多方核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审证过程认真谨慎,以辨别真伪。利用特殊种类信用证行骗。有些比较特殊的信用证要求进口

43、商的付款赎单不需要同时进行,进口商可以先领单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再付款,譬如信用证中的远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结合汇票议付,付款期限通常是“交单日后天月付款”,受益人提交单据给指定的议付行,经审单确认单证相符合后,银行承兑到期付款。但由于没有汇票,受益人不能提前办理票据贴现的融资业务,必须等到付款日才能取得货款。而对进口商来说是先取货后付款,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进口商可通过转移企业财产、宣告企业破产等方式逃避付款责任,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进口商恶意欺诈。进口商通过信用证进行蓄意欺骗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某些不法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或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对出口商进行恶意隐瞒或拒付。有的为了私人利

44、益的进口商就利用信用证或是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环节,来制造虚假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融合软条款等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和欺瞒,假设出口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就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出口商的利益。信用证条款缺陷风险:信用证条款中蓄意设置障碍。进口商蓄意在信用证中附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陷阱。如信用证上一些规定不明确;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有错字,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的、或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的等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均不可小视。信用证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信用证上某些单据对受益人

45、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指定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的单据。信用证规定必须另行指示后才生效的。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须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检验须认可通知等,卖方备货后,都可能因接不到通知而不能装运发货,面临市场价格涨跌变化造成的损失。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如规定货物运至目的地/港,须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的;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意味着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对信用证受益人没有丝毫保障可言。(2)受益人的欺诈受益

46、人的欺诈是欺诈人以受益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者假冒伪劣货物,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申请人的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出口方利用伪造单据进行财务诈骗。由于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权责是相互分离的,导致银行对贸易过程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测。银行只需对单据进行审核,与条件相符便可以确定付款。一些不法的出口商会采取许多手段对进口商进行贸易欺诈,其中主要方式有通

47、过单据的伪造以及违法的提货单签发方式来达到欺诈的目的。欺诈方进行单据伪造主要是指其利用银行凭借单证相符进行付款的原则中忽略贸易双方合同的漏洞进行单据伪造的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指定需要与之相符的单据来骗取款项。如果出口商信誉不佳,伪造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证并使单证以假乱真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就有可能造成了许多进口商在进行付款后按照交易规则去提货时,发现根本没有货物可以交易,以及出现出口货物以次充好或短少数量,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物品不符。而此时款项已经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并没有强制将款项追回的方式,只能凭借合同约定向出口商索赔,而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出口商早已逃之夭夭,导致进口商无从索赔,以致承

48、受巨大的损失。(3)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进行欺诈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进行欺诈。即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以缺乏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行开立信用证。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很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这样,银行就会蒙受经济损失。(4)开证行的欺诈开证行的欺诈。欺诈人以虚拟的开证行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忽视对开证行资信调查,此类诈骗比较容易得逞。(5)申请人与开证行共

49、谋进行欺诈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进行欺诈。这是欺诈人以申请人的身份与开证行串通,通过设置供受益人进入的陷阱条款,从而达到欺诈通知行和受益人的目的。(6)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出口方和物流公司勾结签订伪造的虚假提货清单。信用证在结算的时候银行一般会要出口企业给予证明货物完好和已发送的单据,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够满足产品的完整性和准时发出的时候,就可能和物流公司相串通,给予不真实的提单资料和倒签提单,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信用证所给予的有关单据,从而获得货款。进口方就承担着得到没有办法销售的垃圾产品的风险问题。另一种是进行违法的提单签发方式,其中包括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等方式。主要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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