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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管理水平得到了有力提升,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比较突出,传统祭祀节日存在火灾隐患。为加快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减少火灾隐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殡葬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中共中央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2、实行火葬的地区必须把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作为首要条件纳入工作规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提到公益性安葬设施为火葬区安葬设施)。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推进移风易俗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三)工作目标。从20
3、21年起,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2021年-2035年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特别是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各县(市、区)完成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试点;到2022年底,试点县(市、区)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达到10%;到2025年底,各地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达到30%;到2030年底,全省规划建设的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同步推进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治理,逐步实现集中规范安葬。二、主要任务(一)依法规划公墓布局,科学划定公墓范围。兼顾群众安葬祭扫便利和散埋乱葬坟至搬迁
4、,积极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按照每处公益性安葬设施辐射人口不少于10000人的原则,科学选址,优先选择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农村适当位置的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用地面积按年死亡率千分之七及20年的使用周期科学规划安葬设施规模。(二)严格安葬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倡导采用卧碑或在树上挂二维码的方式。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火葬区单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5平方米、双盒骨灰墓位不超过0.8平方米,并按先后顺序进行安葬,不得自主选择。尊重少数民族
5、的丧葬习俗。积极倡导和推行文明礼俗。倡导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等)格位安放。结合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积极推行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安葬骨灰,确保土地循环利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要保证道路畅通,并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停车场、必要的消防设施,公益性公墓还要配备骨灰寄存场所等。在林地边缘建设的,要按照森林防火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三)严格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主体范围。人口超过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建设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农村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申办主体为村委会,乡镇公益性安葬设施申办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申办主体为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
6、国家有关殡葬方面相关规定审批。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倡导建设骨灰堂(壁、墙、塔)安放,并建设一定数量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四)明确和严格界定法人资格和类别。为确保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公益属性和作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性质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法人,若有收益只能用来保证公益性安葬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资支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企业、社会组织、捐资个人和村集体(人)等出资方分配所取得利润。(五)倡导节地生态安葬。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要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通过植树、种花、种草等,达到远处只见树不见墓的效果。墓位建设提倡地上不建墓
7、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外观设计要适当加入当地人文元素,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每公顷墓位建设不少于2000个(4000个盒位)穴位。墓区内要建设一定数量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六)明确安葬服务范围和禁止性规定。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只为具有本行政区户籍成员去世提供安葬服务,不得为本乡(镇)以外户籍人员提供安葬服务。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不得对非本村户籍以外人员提供安葬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或扩大安葬范围,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确保公益性安葬设施属性不变。墓穴由管理方统一建设,禁止划地自建。禁
8、止在火葬区安葬设施内安葬遗体(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禁止在公益性安葬设施禁火区域内明火祭祀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大碑大墓和家族墓。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安葬设施。不得在高速(一、二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内,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内规划公益性安葬设施。三、政策措施(一)强化政策协同。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2021年-2035年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规划衔接工作。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城
9、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应纳入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选择1个乡(镇)作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安葬行为审查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公益性安葬设施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安葬设施收费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的选址、报批,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实施管理,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安葬设施。生态环境部
10、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安葬设施连接道路属性不同,科学确定行业部门负责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殡葬。水利、电力部门负责将公益性安葬设施用水用电纳入民生保障范围。林草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办理相关工作。(二)落实部门责任。按照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省发改委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专项申报条件的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
11、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支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按现行补贴政策对各地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公路建设给予奖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安葬设施和村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地筹集解决。(三)落实惠民安葬政策。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完善惠民安葬政策,新审批或改扩建经营性公墓要单独设立不低于5%面积的公益性安葬区域,为进入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或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
12、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由当地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四)切实强化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设施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或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手段,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超标准建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没资金纳入当地财政
13、账户,用于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执法保障资金,确保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审批的公益性安葬设施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四、工作要求(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承担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二)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破解殡葬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以电视台、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