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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通知(附:xx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法加强农村殡葬工作,切实制止散埋乱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xx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及xx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xx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意义农村散埋乱葬是指在公墓(即规范设立的经营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埋葬地)区域以外地方建墓立碑和在镇级公益性埋葬地擅自建墓立碑的违法行为。目前,xx区农村的散埋乱葬问题日趋严重,需集中整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是xx
2、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对于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土地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要。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xx农村散埋乱葬状况得到基本改观:逐步清理现有的散埋乱葬;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管理规范,服务良好,有序发展,基本满足当地村(居)民骨灰安葬需求;基本形成农村殡葬管理网络,建立预防、制止散埋乱葬的长效机制。三、整治范围1.村民擅自建在农村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绿地、林地中的墓、碑(含寿穴);2.村民擅自建在道路、公路、河道、堤岸两旁的墓、碑(含寿穴);3.村民擅自建在村级墓地中的墓、碑(含寿穴);4.村委会擅自设立的村级墓地。四、主要任务1.组织整治工作的发动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
3、土地管理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先进殡葬文化、节地生态葬式,积极倡导现代文明的殡葬理念和安葬方式。发挥村(居)组织作用,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规范安葬亲人骨灰,自觉将散埋乱葬的骨灰就地深埋或迁移到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2.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各镇、社区、开发区根据以下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分类整治:(1)对村民擅自建在农村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绿地、林地中,道路、公路、河道、堤岸两旁的墓、碑(含寿穴)要逐步清除,将骨灰就地深埋(不留标记),或者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2)对村级墓地进行分类清理,具备条件的建设成规范的公益性埋葬地,并由各镇、社区、开发区殡葬
4、服务社落实管理责任。不适宜作为公益性埋葬地的,对村民擅自安葬的骨灰采取就地深埋或逐步迁移。利用清明、冬至节点制定搬迁方案,做好农村散埋乱葬搬迁工作。(3)严禁村级墓地再扩大及新增骨灰安葬,防止新的散埋乱葬的产生。3.规范农村公益性埋葬地的管理服务。各镇、社区、开发区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埋葬地的日常管理,坚持公益性、节地葬方向,改善环境设施,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收费标准,积极为本地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4.建立农村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镇、村两级殡葬管理网络,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强骨灰流向跟踪管理,建立节地生态奖补机制。5.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村授牌,每年实行复审,对复审
5、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报。五、职责分工区殡葬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中负责如下职责:区政研室: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村财政转移支付考核。区文明办: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文明镇、文明村等创建考核评估内容。区农委(农办):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镇村社会管理专项考核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核。区城管执法局: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无违章村考核。区新闻办: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农村散埋乱葬的专题宣传,营造依法安葬骨灰的舆论氛围。区民政局:负责农村殡葬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制定xx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规范。区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埋葬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区财政局:根据
6、区、镇财政体制以及相关规定,落实好专项资金,并指导镇政府做好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区规土局:负责违法用地行政执法,指导镇、社区、开发区做好公益性埋葬地的规划编制工作。镇、社区、开发区: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负责本地区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镇、村两级防范、制止查出散埋乱葬的管理责任。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综合执法。六、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落实任务分工,积极支持、配合镇、社区、开发区政府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镇、社区、开发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制
7、定工作方案,配备工作力量,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有序推进整治工作。2.堵疏结合,标本兼治。要把农村公益性埋葬地规划建设与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相结合,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为消除农村散埋乱葬创造条件。要把集中整治散埋乱葬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治防并举,以防为主,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有效防范新的散埋乱葬产生。3.依法整治,规范操作。要把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要根据“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以教育引导当事人整改为主,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和工作手段,分类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4.党员示范,干部表率。xx区党员、干部
8、要认真执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农村散埋乱葬整治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依法规范安葬亲人骨灰,自觉纠正散埋乱葬行为;要加强对亲属等周边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制止散埋乱葬等不良治丧行为。附件:1.xx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2015年xx区殡葬改革示范村名单附件1xx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加强农村殡葬工作,切实制止散埋乱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区关于加强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殡葬设施规划及散埋乱葬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
9、、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散埋乱葬整治工作。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散埋乱葬是指在公墓(即规范设立的经营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埋葬地)区域以外地方建墓立碑和在镇级公益性埋葬地擅自建墓立碑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村民擅自建在农村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绿地、林地中的墓、碑(含寿穴);(二)村民擅自建在道路、公路、河道、堤岸两旁的墓、碑(含寿穴);(三)村民擅自建在村级墓地中的墓、碑(含寿穴);(四)村级墓地。第二章 整治步骤农村散埋乱葬整治步骤一: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对村民擅自建在农村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绿地、林地中,道路、公路、河道、堤岸两旁的墓、碑(含寿穴)
10、予以逐步清除,将骨灰逐步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标记)。二、对村民在2014年9月1日以后建在村级墓地的墓、碑(含寿穴)采取整治措施,不得竖碑、不留坟头,将骨灰逐步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标记)。三、采用绿色栅栏等形式认定村级墓地范围,严禁村级墓地再扩大。四、村级墓地严禁新骨灰落葬及老墓翻新。五、对村级墓地进行分类清理,具备条件的建成规范性的镇级公益性埋葬地,并由各镇、社区、开发区殡葬服务社落实管理责任。六、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制造、销售墓用石制品的单位和个体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七、对非法占用土地设立村级墓地
11、及建墓竖碑的违法行为,由区规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进行处罚。农村散埋乱葬整治步骤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村民在村级墓地擅自建立的墓、碑(2014年9月1日以前建立)采取整治措施,不得竖碑、不留坟头,将骨灰逐步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标记)。二、对不适宜作为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的村级墓地,将骨灰采取就地深埋(不留标记)或逐步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安葬,该村级墓地不再保留。第三章 节地生态奖补机制一、对新去世后落葬的村(居)民的奖补办法(一)对新去世后选择海葬的村(居)民由区财政给予3000元/具奖励。(二)对新去
12、世后选择镇级公益性埋葬地节地生态葬、小型墓落葬的村(居)民由区财政给予1000元/具补贴;选择镇级公益性埋葬地传统葬式落葬的由村(居)民由区财政给予500元/具补贴。(三)对新去世后在本区经营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葬式落葬的村(居)民由区财政给予1000元/具补贴。二、对农村散埋乱葬迁移的奖补办法(一)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三代内)由镇财政给予500元/具奖励。(二)迁移至镇级公益性埋葬地选择节地生态葬式(三代内)由镇财政给予500元/具奖励,并免除墓穴费用。(三)迁移至经营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葬式(三代内)由镇财政给予500元/具奖励。第四章 考核内容一、对无村级墓地及散埋乱葬违法行为或整治后清
13、除了村级墓地及散埋乱葬违法行为的建制村授予“xx区殡葬改革示范村”称号。二、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区“五好村党支部”考核。三、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文明镇、文明村等创建考核评估内容。四、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村财政转移支付考核。五、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镇村社会管理专项考核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核。六、农村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纳入无违章村考核。第五章 附则一、本实施细则中的村(居)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村(居)民。二、本实施细则中的节地生态葬指海葬、植树葬、花坛葬、深埋、草坪葬、叠葬;小型墓指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三、本实施细则中的三代内是指领取奖补金的当事人以上三代直系亲属。四、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去世但未落葬的村(居)民,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按本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落葬的由镇财政给予500元/具补贴。五、在本实施细则前已经处理完结的散埋乱葬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奖补。六、在本实施细则中新去世的村(居)民是指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死亡,且骨灰从未进行落葬处理的村(居)民。七、本实施细则最终由xx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八、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