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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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2.06.27生效日期:202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水保202259号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保c2022J59号六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

2、好贯彻落实。附件: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6月27日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将推动以奖代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作为落实两手发力的具体举措。推动以奖代补的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通过实施试点项目,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3、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基本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显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经验。二、试点期和试点县试点期为2022-2024年。自2022年起,在六安市金安区、宣城市宣州区、池州市贵池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原则上试点县连续3年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具体根据试点县实施年度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情况确定。三、适用的项目范围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

4、整。四、奖补内容(-)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2023-2025年,每年通过省以上财政资金安排每个试点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00万元,并根据试点期内年度以奖代补实施情况研究确定。(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三)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重点奖补坡耕地整治、坡式经济林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以下措施

5、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和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财政投资补助的项目。(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o坡耕地整治工程单位面积治理投资不高于总投资2500元/亩(土坎梯田)和5000元/亩(石坎梯田)。坡式经济林工程单位面积治理投资不高于5000元/公顷。试点县可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在省级制定的奖补原则和奖补上限范围内,制定差异化

6、的奖补标准。(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奖补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五、奖补程序(-)发布公告。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主要措施的典型设计图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统一定制的申报表,明确建设地点(县级水利

7、部门协助确定图斑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县级水利部门申报。(三)审核公示。县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

8、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利部门承担。(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试点县确定。六、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性,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宣传,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9、。(二)建立健全政策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三)明确进度安排。县级研究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及2022年申报指南,应积极与省水利厅沟通,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备案。试点期间,县级在当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发布公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前期工作全部流程,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指导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实施,次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公示,次年7月底前兑现奖补资金。(四)加强监督指导

10、。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县级水利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五)建立奖惩机制。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明显或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的试点县,在安排现有渠道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对县级年度以奖代补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于次年8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市级评估情况组织开展抽查。对以奖代补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多的试点县,在下年度减少资金安排

11、直至取消试点县资格,重新选取试点县。(六)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七)及时总结经验。试点期间,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工程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将年度工作情况、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有关意见建议等,于次年8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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