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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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二)竞争的分类1.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2.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三)竞争的功能,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竞争法所规范的非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有三种情形:一是垄断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的特点 1.竞争法的共性 2.竞争法制个性,

2、(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 (1)以反垄断法为重心的法群式立法模式 (2)分立式立法模式(二元式) (3)合并式立法模式(一元式)2.中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是综合调整,今后将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法律,分别调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一)不正当竞争的一般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1.商业竞争性 2.反商业道德性 3.社会危害性 4.应受责罚性(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界定,二、各种典

3、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业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二)商业误导行为 1.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虚假质量标示 2.虚假广告 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4.价格欺诈 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三)商业诋毁行为 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2006),阿里巴巴雅虎网站,“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

4、,贺文龙,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2006年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雪碧中喝出五万元中奖卡 2006年的春节,北京孙斌将华冠公司和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31日上午,孙斌与长子到华冠公司所属的超市购买了两听雪碧饮料。回到喝完后竟然倒出一个小卡片,上面写着特等奖五万元,还有一个大大的发字。 孙斌带着中奖牌、饮料拉环和他的身份证到超市去兑奖,超市的答复是:超市从来没有开展过此种奖项。 孙斌被泼了一盆冷水后,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将华冠公司和可口可乐公司同时告到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履行承

5、诺,兑现五万元的奖金。,2006年2月1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华冠公司表示,超市内的产品都是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但双方从没有销售中奖的协议,超市不承担兑奖责任。他们同时表示,孙斌不是在超市现场打开的,奖牌和拉环的真实性无从查起。 可口可乐公司也表示,2005年从没有搞过任何有奖销售活动。现在用拉环和中奖牌诈骗的情况很多,不排除造假的可能。 对于饮料的真假,双方争执不下,孙斌提出鉴定。,毁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经营者故意 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相关知识点 比较广告,“据

6、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1999年8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0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0年7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01年2月,乙

7、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01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01年3月15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种类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指第三人明知或

8、应知前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五)商业利诱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 2.巨奖销售行为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追责机制,城镇建设领域十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1、 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 姜肖川在担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市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美金1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 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 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

9、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3、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 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一、垄断概述(一)垄断的界定 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 1.危害性 2.违法性(二)垄断的本质 1.垄断的消极作用 2.垄断的积

10、极作用,二、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经济(性)垄断 2.行政(性)垄断(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三、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一)经济性垄断1.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制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 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

11、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3.企业合并规制 (1)企业合并的含义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等可能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方式,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行为。 (2)企业合并的分类 水平合并 垂直合并 混合合并 (3)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 企业合并规制的标准 企业合并规制的豁免,(二)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界定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12、行政权力,排除、支配和妨碍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非法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经济危害 政治危害 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影响我国履行相应的承诺 3.行政(性)垄断的分类 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具体行政性垄断与抽象行政性垄断 4.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 鉴于行政性垄断主体的特殊性,对行政性垄断控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1.消费者的消费是指生活

13、性消费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既可以是购买商品的人,也可以是使用商品的人,还可以是接受服务的人4.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是人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二)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是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二、消费者保护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立法的原因(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1.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

14、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15、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协会职能为: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

16、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消费者权利的救济(一)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由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由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刘小姐见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在使用某药用的美容霜,皮肤变得光滑白皙了许多。于是也来到本市

17、一家百货商场,在购买过程中,售货员只是一个劲地推荐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告诉刘小姐该产品有副作用,对于某些皮肤过敏者应当禁用。刘小姐买回后连续使用了几天,不但青春痘增多了,而且脸上还有瘙痒的感觉,便到商场询问,售货员告诉她这属于正常情况,很多顾客刚使用时都会有的,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症状就会消失的。刘小姐听后又用了一个星期,不适的症状不但没有消失,而且长青春痘的地方还出现了流血、化脓。刘小姐赶紧到本市一家省级皮肤病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由于药物的副作用,导致部分过敏肤质的人使用后,青春痘反而增多,并建议刘小姐去药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美容霜的药物成分已经过期,属于变质药物。刘小姐于是向法院

18、提起诉讼,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问:(1)刘小姐作为消费者哪些权利遭到了侵害? (2)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例二:张女士在一家正在销售打折皮具的专卖店选购皮包,经过认真挑选之后,选中了一款原价319元而现价只需168元的皮包,在皮包标价牌上还写有“真皮皮包”字样。张女士觉得非常划算,为确保能买到真皮皮包,她当即向该专卖店的售货员询问打折的原因。营业员说打折的原因是处理积压产品,时间久了皮包受潮后起了点霉,并不影响正常使用,质量还是相当好的,绝对是真皮的。张女士认为有点霉不碍事,回去擦点油就可以了,况且原价300多元的皮包质量一定没有问题。于是很爽快地便掏钱买下。回家后没用到半个月,皮包

19、就开裂了,根本无法使用,而且其家人和邻居都发现该皮包根本不是真皮的。于是张女士要求退货,但专卖店以店内告示“打折商品,概不退货”为由拒绝,并且声称皮包是明码标价的,也是张女士自己选的,他们不能给予退货,而只能帮她修好。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本案中,张女士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为什么?,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与产品质量立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

20、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社会需求所具备的质量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宗旨(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制定和施行产品质量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不正当行为的限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为: (1)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2)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21、质量第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1.关于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2.关于第三方检验(二)标准化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的,并为国际社会

22、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它是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ISO 9000),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基本内容为:认证对象认证依据认证方式认证种类认证原则认证的条件、程序认证的法律后果(1)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保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2)免于检查,并享有优质优价、优先推荐参加国优产品评定。,(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可

23、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强烈的产品(六)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产品质量责任,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要求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包装标记符合法定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2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生效的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特殊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法第16条所列举的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这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一)执

25、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三)销售产品标识符合法定要求(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识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归责原则:第一,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二,对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实行过错

26、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范围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间与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于2006年10月1日从超市花50.8元买了一瓶美白润肤露,根据售货员介绍说这是一种新产品,具有美白皮肤的功效,适用于任何皮肤。该润肤露的外包装上,只有“美白润肤”字样,无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等。张某使用该美白润肤露后,身上竟长出了一些奇痒的小疙瘩,张某于是找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的售货员虽然承认该产品是从本超市售出的,但坚持商品

27、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问:超市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及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违者可能构成瑕疵产品,也可能构成缺陷产品。超市销售无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的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的威胁,违反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应当承担退货及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二:李某在某市中心百货商场购买了某电器公司生产的价值1 500元的燃气热水器,1个月后,李某在使用该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不仅热水器全部毁损,李某身上也多处受伤,李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后经鉴定,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事后,李某找到该百货商场,要求赔偿其损失。请问: (1)商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假设商场应负责,它应该赔偿李某哪些费用?(3)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电器公司追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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