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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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与竞争法则:波特竞争战略五大要点,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价值链钻石体系(国家竞争力)产业集群(区域竞争力)SWOT分析模型竞争战略理论 1A-视频,产业吸引力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Overall cost leadership)差异化战略又称别具一格战略(differentiation)集中化战略又称目标集中战略、目标聚集战略、专一化战略(focus),价值链,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的价值链都是由以独特方式联结在一起的九种基本的活动类别构成的。”五种基本活动: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四种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基

2、础设施一个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差异就代表着竞争优势的一种潜在来源,研学参考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什么?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3、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重点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竞 争 法,反垄断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垄断,破坏自由竞争机制

3、,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机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经营者,经营者,消费者,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 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等专项法律,经济法,民法基本原则,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3、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4、我国立法1

4、993年,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合二为一。,(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特征:是一种商业行为;存在竞争关系,是一种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主观要件过错 或过错推定?(3)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六)商业诋毁行

5、为,(七)低价倾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串标行为(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巴黎公约:行为客体:仿冒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的表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我国: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注意反向假冒行为、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恶意域名抢注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

6、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52条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保护情况,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享有在先申请权利,注册商标,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不得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获得跨类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7、同或者近似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1993年12月,新加坡的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销售“鳄鱼”牌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服饰系列。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了鳄鱼专卖店。后来该公司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26条,将其中的25条上的“枫叶”商标改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鳄鱼专卖店出售,每条560元。1994年5月13日,北京服装一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益、百盛、鳄鱼三家公司侵犯其商标专

8、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一厂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同益公司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判决: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百盛中心并未参与同益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此,历时四年之

9、久的“鳄鱼”吞食“枫叶”案终于划上了句号。这一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即是商标领域的反向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

10、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认定的规则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相同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近似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12条(1)整体比对;(2)主要部分观察,比同不比异;(

11、3)隔离观察;(4)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下半年十件涉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福建省莆田市假冒“ADIDAS”浙江省慈溪市假冒“CHAMPION、HONDA、HYUNDAI”等注册商标案新疆乌鲁木齐市销售假冒“金猴”注册商标商品案浙江省苍南县伪造、擅自制造“吉列”“Gillette”注册商标标识案,广东省广州市假冒“NIKE”注册商标案北京市海淀区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商品案北京市大兴区假冒“可口可乐”注册商标案上海市虹口区假冒“ELAND”注册商标案福建省宁德市假冒“雪津”注册商标案浙江省温州市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鳄鱼图案”“花花公子图案”注册

12、商标标识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5)上述不足以制止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6)罚款。尚未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

13、侵权人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3年最高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标准,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为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知名商品的界

14、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注意:1、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

15、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第(1)、(2)、(4)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2)使用的形态:假冒和仿冒,假冒,相同使用,仿冒,近似使用

16、,认定标准,A、应当以一般购买者作为考察的主体,B、应当以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或评价为准,C、应当观察有关商品标识的整体形象和主要部分,(3)擅自使用造成误认或混淆,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3、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案: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2003年3月20日依法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与零售,“香吧佬”熟食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17、被告王某也是生产熟食加工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未经原告许可,自2005年8月起擅自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B)未经许可;(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3)法律责任,4、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环境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伪造

18、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

19、标志;(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 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区别?,(二)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特征:(1)商业贿赂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主体要件)(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目的要件)(3)商业贿赂行为是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它利益(手段要件)(4)商业贿赂行为一定具有隐蔽性,96.1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8条,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1、回扣(1)回扣必须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本质在于“回”或“退”;(3)回扣的主体,

20、给予者是经营者,收受者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教育、医疗采购领域,间接贿赂认定,礼券、旅游、色情等方式,2、“通道费”现象指供货商向销售其商品的商业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供货商,超市等商业企业,通道费,商品,消费者,3、“黑哨”现象,球队A,球队B,裁判,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

21、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刑事责任 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城镇建设领域十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07.8.21)2、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 姜肖川在担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市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美金12

2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4、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 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6、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 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三)虚假宣传行为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商品(服务)经营者:不论主观过错均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23、的活动。第三、虚假宣传行为使宣传对象产生误解。(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比较理解: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特征:字面上可能是真实的,但很容易造成宣传对象对其所宣传事实的错误理解。建议:应纳入反的调整范围 3、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特征:过分夸张不会引人误解。不纳入反的调整范围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反第20条;2、行政责任广第37条;反第24条;3、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2006)http:/-,阿里巴巴雅虎网站,“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

24、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贺文龙,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2006年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案),2、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何处理员工跳槽过程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种 第10条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合同保密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4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25、保护雇员的自主择业权,竞业禁止合同,掌握或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一定时期内被竞业限制,指由雇主(单位)与其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期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一种合同方式。,雇主(单位)要给予合理的补偿,注意:这里并不限制相关人员利用自身知识、技能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

26、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1、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2、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

27、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1、有奖销售的行为特征:有奖销售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有奖销售中存在双重法律关系;有奖销售的目的是增加销售利润;2、有奖销售利弊,(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案),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第20条,3、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4、禁止性规定 第13条:巨奖销售和欺骗性销售,偶然性中奖,雪碧中喝出五万元中奖卡 2006年的春节,北京孙斌将华冠公司和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

28、005年10月31日上午,孙斌与长子到华冠公司所属的超市购买了两听雪碧饮料。回到喝完后竟然倒出一个小卡片,上面写着特等奖五万元,还有一个大大的发字。孙斌带着中奖牌、饮料拉环和他的身份证到超市去兑奖,超市的答复是:超市从来没有开展过此种奖项。孙斌被泼了一盆冷水后,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将华冠公司和可口可乐公司同时告到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履行承诺,兑现五万元的奖金。,2006年2月1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华冠公司表示,超市内的产品都是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但双方从没有销售中奖的协议,超市不承担兑奖责任。他们同时表示,孙斌不是在超市现场打开的,奖牌和拉环的真实性无

29、从查起。可口可乐公司也表示,2005年从没有搞过任何有奖销售活动。现在用拉环和中奖牌诈骗的情况很多,不排除造假的可能。对于饮料的真假,双方争执不下,孙斌提出鉴定。,1、概念: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2、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过错 客观方面:后果: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损害3、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刑法第221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 行政责任:比照虚假广告的处罚;民事责任:反第20条、民法通则第120条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区别?,(六)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

30、条,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商业诋毁与一般侵犯名誉权行为区分?与虚假宣传关系?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七)低价倾销的行为(案)第11条,1、经营者(卖方)2、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 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 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3、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价格法第14条4、侵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1999年8月,甲纸厂推出

31、“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0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0年7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01年2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01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01年3月15日,甲

32、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问题:(1)甲纸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简述其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第12条,枫林工贸公司,某县工商管理部门,电暖器,电暖器、插座、熨衣板,孙某,投诉,1、表现形式(1)违法搭售商品(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2、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的必须是经济上的优势(3)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4)行为人所附条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串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相关法律、法规

33、:招标投标法 表现形式: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4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案,某高校,E单位,招标建设计算机系统工程,预算投资500万元。,D单位,C单位,B单位,A单位,600万元,某建筑公司串标案,某市市政府,某建筑公司,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职员,同学关系,项目负责人,张某,李某,(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 第6条,1、行为主体:(1)公用企业(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

3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4条3、主观上故意,以排挤其他的竞争者为目的4、侵害:(1)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2)消费者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 第7条,1、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2、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3、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强制交易的行为(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区封锁,三、法律

35、责任,1、执法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3)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强制经营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4)人民法院2、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36、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

37、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38、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

39、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行为(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巨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

40、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41、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

42、,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关于

43、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44、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5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6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第7条第2款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45、、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46、第3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

47、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

48、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低价倾销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49、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其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4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

50、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4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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