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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乾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典当业务培训教材第一章 典当基础知识01第一节 典当含义01第二节 典当概述01第三节 历史演变01第四节 现代典当行的管理03第五节 典当行业概况分析05第六节 典当受理范围06第七节 必要性07第八节 紧迫性09第九节 原则10第二章 典当概论12第一节 话说“典当”的概念12第二节 关于中国典当业史的回顾14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典当业16第四节 中国典当研究史的简析一八第五节 典当的性质、功能与市场定位及其同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同异和交叉19第六节 典当类型及典当行经营流程21第七节 典当学基本原理与典当文化22第三章 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23第一节 典当行应

2、当依法设立24第二节 典当行管理办法25第三节 典当业务应当依法开展27第四节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30第五节 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31第四章 动产质押33第一节 动产质押法律知识33第二节 机动车典当38第三节 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典当41 第一章 典当基础知识第一节 典当含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节 典当概述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

3、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第三节 历史演变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

4、浮。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发布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5、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

6、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紧迫需要,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于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于生产的。借贷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认,书写当票多用特殊字体。当物虽为新衣,必写成旧衣或注明“破烂”;对金银照例写成铜铅;对器皿则冠以“废”字。

7、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须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现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要十足偿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贫穷劳动人民所受剥削也最沉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的贷放和买卖等投机操纵活动,

8、农民又须承受实物损耗和进出差价等损失。典当业的残酷剥削,曾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陕西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

9、二十余处,分设各省。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签发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俗称“架本”)远远超过自有资本。后来,官银钱号开设,票号、钱庄业务发达,官额存放减少,则依靠票号、钱庄转手借贷的支持,原有典铺、当铺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一八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共七千余家,较前期减少很多。1912年,全国登记的典当数减至四千余家。押店则继续增加,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转向乡镇。 第四节 现代典当行的管理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

10、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

11、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五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

12、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 1) 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 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 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5天,最长6个月; 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 什么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

13、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 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应以典当行公告为准。 典当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简单归纳为交当、

14、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 2 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3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 4 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 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 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 3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 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 5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

15、、照相机等。 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 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第五节 典当行业概

16、况分析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

17、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一三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

18、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

19、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一八%,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

20、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这表明所以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第六节 典当受理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

21、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节 必要性(1) 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 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

22、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

23、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

24、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

25、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2) 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下 中国的典当行业尽管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

26、,由于尚无国家统一权威立法,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及变更和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具体执行时,特别是进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典当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增多,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复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关于“绝卖”的回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不禁止房屋抵贷款业务”的回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

27、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永续经营。 (3)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虽然允许典当企业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当物毁损,典当行进行赔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大为降低。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当前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

28、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上的衔接,此时若典当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等等。办法中这类因过于抽象而不便于操作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法典一并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提供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4) 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29、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获得融资,质权人因此获得抵权,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

30、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第八节 紧迫性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新看,部分业务已经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立法层次具有紧迫性。 (1) 典当业开展连锁经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它标志着典当业这一中国最古老的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典当业尝试连锁经营至少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明显作用已经风靡全世界。二是作为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做出了榜样。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1990年成为

3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65家,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整体实力迅速得到提高。虽然中国典当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典当企业连锁经营却几乎是空白。 根据办法第3、第12条之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两条通常被理解为典当业合法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其实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解。首先根据公司法,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到法人规制的诸多限制,因此在市场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

32、次,根据连锁机构法律地位的不同,连锁企业一般分三种,其一,连锁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类似于分支机构,此类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其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诸多限制,在企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二,连锁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一方全额投资或控股,其行为仍受到法人部分限制,并常常使连锁企业对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降低了连锁企业的效,其三,连锁机构不仅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品牌、业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其中第一种因规模和实力小,经营成本高,属于较低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种因能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成本低、风险小属于较高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显然,按照办法,中国典当业只

33、能开展低层次的连锁经营,但在典当实务中业者基本上都是采用第三种连锁经营方式,只不过为躲避有关部门的审查,大股东们多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注册经营。此外,考察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连锁经营,无论是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典当连锁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方式和责任承担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凡是一个投资人同时申请设立两家以上典当行的,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支持。典当连锁经营中的这种实践与管理规范脱节的现象在整个典当业中普遍存在,即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 (2) 典当公司开展股票典当业务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股票典当业务是一种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

34、的业务。具体来说,典当公司首先与券商谈好合作事项,通过券商对客户进行监管,客户在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将股票过户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同时典当行也将资金注入此账户。在合同到期前,客户可以自由操作股票交易,但一分钱也不能提走。客户在典当期满赎当后,账户解除冻结。虽然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作为财产权利的股票的质典当业务,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它也无法对涉及其它部门管辖的事情作出规定。而且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本身均未对股票典当后如何操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当出质人未能按期赎质,典当行和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行为不仅和担保法关于处理质物的法律相冲突,而且违背证

35、券法交易自由的原则精神,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引起司法诉讼,不仅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面临着因违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可能。显然,依靠办法无法保护股票典当当事人权益,欲规避此一风险,制定典当法,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道共同规制股票典当行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3) 土地使用权不宜典当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典当业务和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典当业务。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当然也在典当业经营范围之内,但是无论从典当业的性质定位还是从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典当也不应经营土地使用权,或者至少在经营

36、土地使用权时受到某种严格的限制。首先,典当业是适应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需要而存在的,它发挥着金融机构没有或还不完善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依附于大宗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长期作为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担保手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操作规则,维系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典当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业务上就会与银行业发生混同,如果进而因为竞争发生纠纷,鉴于尚无典当法,当事人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无疑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其次,典当公司在实际操作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也存在极不规范的行为,如一些典当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城中村部分集体单位急需资金,诱使当事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典当,在当事人不能如期还款时

37、就以极其便宜的价格通过典当直接获得集体使用权,既违犯土地法,拍卖法,也违犯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在没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不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典当经营的范围。 第九节 原则典当立法应坚持三个平衡的原则 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向抵拓展,传统法理学上的营业质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

38、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鉴于典当实践与典当管理规范脱节的现实,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时应把握好三个平衡的原则: (一)典当理论与实践典当的定义与立法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有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典

39、当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适用不同的占有和处分规则,显然,办法的起草人选择了摈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典当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行。如典当行在从事不动抵押时明显违反担保法关于抵必须转移占有的规定,但从现实出发,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立法选择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习惯。 (二)传统习惯与管理新办法与旧的典当管理规范相比,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进步,但在对典当实践的

40、重视和典当习惯的尊重方面仍然显得不足够。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理绝当物。所谓“绝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绝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办法第3条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合同,担保法第66条禁止质合同中订立流质契约,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死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它们通常约定典当人逾期不赎时典当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

41、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创新。 (三)

42、管理与交易自由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需要从严管理,但从商业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证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易。总的来看,办法从严管理的体现过多,交易自由的体现太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限制规定过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不利于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

43、,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理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结果使典当业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获利机会更小而降低了积极性。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立法时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严控制以外,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维护交易自由。第二章 典当概论第一节 话说“典当”的概念关于一些“权威性”辞书“典当”定义的评论。关于“典当”的概念,一向以来都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甚至是各种各样的误解、偏见,形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常识空缺”。可以说,这是直接关系到今天新兴典当业的性质及至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的一个基

44、本理论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一些“权威性”辞书的有关解释。1、 中国大百科全书关于“典当”的解释这里,我们首先看一下上一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和历史学卷两个学科中“典当”词条的解释。经济学卷.典当一种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亦称典商、当铺、当店。中国近代在官银号和国家银行设立前,清政府官款多存某些典当生息,故又有公典、公当之称。中国历史卷.典当用实物抵押借贷融通,从事高利盘剥的形式,通指经营这种营利组织典铺、当铺的总称,亦称质库、解库、解典铺。2、 现代汉语词典的“典当”词条有两种解释。一是:“典和当。也说典押”。二是:“方当铺”再看现代汉语词典的“当铺词条的解释。这个词条是这样

45、写的:“专门收取抵押品而借款给人的店铺。借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到期不赎,抵押品就归当铺所有”。3、 汉语大词典的有关解释。汉语大词典第二卷“典当”词条认为:一是“以物抵押换钱”,二是“当铺、押店。旧时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通过放款进行高利贷剥削的店铺”。汉语大词典第七卷“当铺”词条认为:“当铺”,是“旧时专营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剥削严重。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押款人过期不赎,抵押品即归当铺所有”。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些“权威性”辞书的有关解释。上述数种“权威性”辞书有关“典当”概念的解释、界定,主要有

46、这么几个特点。1、 带有强烈的世俗误解或政治偏见,比如,认为典当是一种高利贷剥削作为,典当行是高利剥削机构;2、对“典当”的性质、属性界定不清或说错误,比如,把它的“质押”性质说成“抵押”,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典当明明说它是“一种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都用实物作押了_明明白白就是质押,还偏偏说是“抵押”;3、 典当行为与典当行机构混为一谈;4、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典当词条的解释,最为混乱,缺乏科学性、严密性,比如,它以“质库”作为主词条,就说明了这一点;5、 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典当词条的有解释,仍然把“当铺”说成是“方言”叫法,尤其可笑,不知有何根据。等等,几乎都 缺乏应有的、理性的、比较科学的、客观性的要领性解释。十分遗憾。这些,也从另一个视点反映了社会、学术界一向以来对典当这个既古老而又似乎鹇的社会事物,缺乏必要的常识性了解,更谈不上理解啦!至于,社会上迄今仍对典当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偏见、也就不难理解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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