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人事业务服务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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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人事業務服務目錄項 目頁 次承辦人及聯絡電話(分機)壹、組織編制一、 組織規程之修正6蘇俊豪#8750 二、 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之修正7蘇俊豪#8750三、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修)正9蘇俊豪#8750四、 職務調整(註銷)歸系案之擬定10蘇俊豪#8750貳、聘任人員任免一、 新聘聘任人員11蘇俊豪#8750二、 聘任人員送審14蘇俊豪#8750三、 續聘聘任人員16蘇俊豪#8750四、 續聘聘任人員18蘇俊豪#8750五、聘任人員升等及送審20蘇俊豪#8750六、聘任人員聘書之繕發22蘇俊豪#8750五、 新聘聘任人員敘薪24蘇俊豪#8750參、職員任免

2、銓審一、 陞遷考核26蘇俊豪#8750二、 指名商調27蘇俊豪#8750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與冊報29蘇俊豪#8750四、 考試錄取人員學習(實務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與列報31蘇俊豪#8750五、 委任公務人員升薦任官等訓練35蘇俊豪#8750六、 擬任人員送審37蘇俊豪#8750七、 試用期滿送審39蘇俊豪#8750八、 動態登記41蘇俊豪#8750九、 重行審定43蘇俊豪#8750十、 請任45蘇俊豪#8750肆、兼職、兼課一、 兼課處理46蘇俊豪#8750二、 兼職處理47蘇俊豪#8750伍、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報表一、 新進職員報到程序49蘇俊豪#8750二、 職員離職程序51蘇俊豪#

3、8750三、 人事資訊業務之處理52蘇俊豪#8750四、 各項人事資料證明書之核發53蘇俊豪#8750五、 職名章請領或銷毀55蘇俊豪#8750六、 單位章戳請領及銷毀56蘇俊豪#8750七、 兵役緩召申請58蘇俊豪#8750八、 兵役逐次召集申請61蘇俊豪#8750九、 職員通訊錄編印62蘇俊豪#8750十、 進用身心障礙者調查表之填報65蘇俊豪#8750十一、 進用原住民調查表之填報67蘇俊豪#8750陸、考核獎懲一、職員平時成績考核68蘇俊豪#8750二、考績(考成)69蘇俊豪#8750三、獎懲70蘇俊豪#8750四、優秀公教人員選拔71蘇俊豪#8750五、特殊優良職員表揚73蘇俊豪#8

4、750六、服務獎章74蘇俊豪#8750柒、訓練進修一、任用、聘任人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78蘇俊豪#8750二、聘任人員進修80蘇俊豪#8750三、任用人員進修82蘇俊豪#8750四、職員訓練84蘇俊豪#8750捌、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一、聘任人員年資加薪(年功加俸)86蘇俊豪#8750玖、服務與差勤管理一、請假87蘇俊豪#8750二、查勤89蘇俊豪#8750三、教職員出國處理91蘇俊豪#8750四、教育部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93蘇俊豪#8750五、不休假加班費核給95蘇俊豪#8750 六、國內休假旅遊補助 蘇俊豪#8750七、加班99蘇俊豪#8750八、出差管理108蘇俊豪#8750拾、活動

5、一、文康活動110蘇俊豪#8750拾壹、留職停薪一、留職停薪112蘇俊豪#8750拾貳、待遇一、 薪俸之審核115蘇俊豪#8750二、 年終獎金之審核117蘇俊豪#8750拾參、福利一、 健康檢查120蘇俊豪#8750二、 急難貸款123蘇俊豪#8750三、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124蘇俊豪#8750四、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128蘇俊豪#8750五、 重病住院慰問130蘇俊豪#8750拾肆、保險一、 公教人員保險132蘇俊豪#8750二、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134蘇俊豪#8750三、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復保及續保136蘇俊豪#8750四、 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及停保138蘇俊豪#8750五、

6、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變更事項140蘇俊豪#8750拾伍、退休撫恤一、 職員退休142蘇俊豪#8750二、 職員資遣144蘇俊豪#8750三、 延長服務 蘇俊豪#8750四、 遺族撫慰金148蘇俊豪#8750五、 職員撫卹150蘇俊豪#8750拾陸、慰問與照護一、 三節慰問金160蘇俊豪#8750二、 退休人員申請特別照護金162蘇俊豪#8750三、 退休人員及遺族照護164蘇俊豪#8750壹、組織編制一、本館組織規程之修正一、法令依據(一) 中央機關行政組織基準法。(二) 行政院組織法。(三)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務作業要點。各業務單位研提修正案本館館務會議審查報送社教司 報教育部核定發

7、布施行送人事室辦理提會作業二、處理流程【辦理時程】配合館務會議及教育部社教司、法規委員會開會提案時間辦理。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各行政單位之增設、組織變更及停辦事項,先送人事室彙整,簽奉 館長核准後,提本館館會議討論。(二) 本校組織規程配合各項法規之修正案,由人事室彙整各項業務之主辦單位提案說明及本館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簽奉 館長核准後,提本館館務會議討論。四、使用表格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壹、組織編制二、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之修正一、法令依據(一) 本館組織規程。(二)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作業要點。(三)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四)

8、 中央機關組織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五)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二、處理流程(一) 員額編制表研擬修正案報教育部核定生效 教育部轉銓敘部陳考試院核備核定生效研擬修正案報教育部(二) 職員員額編制表【辦理時程】配合組織規程修正案或本館需要修正。三、作業注意事項職員員額編制表所列官等職等配置比例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四、使用表格(一)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二) 國立臺灣圖書館職員員額編制表。(三) 國立臺灣圖書館職員員額編制修正前後對照表。壹、組織編制 三、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修)正一、法令依據(一) 職務歸系辦法。(二) 職等標準。(三) 職務

9、說明書訂定辦法。(四) 職系說明書。(五) 職務列等表。編制內各職務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擬填職務說明書單位主管審核人事單位核正擬具應歸職系繕造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檢附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函送銓敘部核備實施二、處理流程三、使用表格(一) 職務說明書。(二) 職務歸系表。壹、組織編制四、職務調整(註銷)歸系案之擬定一、法令依據(一) 職務歸系辦法。(二) 職系說明書。(三) 職等標準。(四)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五) 職務列等表。二、處理流程職務調整(註銷)歸系函送銓敘部核備應註銷之 職務擬訂職務註銷表調整歸系之職務調整擬訂職務說明書 擬訂職務歸系表實施 三、作業注意事項變更現有職務之職系或

10、職稱,應先簽奉核准。四、使用表格(一) 職務說明書。(二) 職務歸系表。(三) 職務註銷表。貳、聘任人員任免敘薪一、新聘聘任人員一、法令依據(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三)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四)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各單位簽請徵聘教師(簽案應會人事室)於人事行政局刊登徵聘資訊送系所教評會初審送會教務處(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送院教評會複審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校教評會決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報教育部請頒證書 【辦理時程】系所新聘專任教師案應配合各學期系、院、校教評會開會時間,於聘期開始前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三、作業注意

11、事項(一)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未達規定者,依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四點規定,各系(所)應詳加瞭解原因,謀求解決,在未提出解決方案前,不得增聘專(兼)任教師; 惟各系(所)確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二) 本校新聘教師以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證書為原則,如系所擬聘講師等級教師應先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得登報徵人。(三) 系所刊登徵聘資訊:報紙、網站、雜誌均可。(四) 系所提聘專任教師應填具教師提聘表,檢具應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及著作(學經歷證件系所應先辦理查核),提請系所教評會依據其員額編制及教學、研究之需要,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五) 應聘教師除

12、已具應聘等級教師證書外,應聘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專門著作應由系(所)教評會推薦審查人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系所教評會進行初審;助理教授級之新聘教師,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之外審由學院依相關規定辦理。(六) 應聘教師曾於國外定居或求學,系所應填具新進教師人事資料表送人事室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七) 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應檢附刊載徵聘資訊資料、原簽聘簽呈影本及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連同應聘教師學經歷資料送會教務處(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後送請院教評會複審。(八) 除擬聘講師等級教師或應聘教師已具應聘等級教師證書外,學院應將應聘教師之專門著作(學位送審者得以學位論文為代表著作)送請校(系)

13、外專家辦理實質審查(即外審),將審查結果提供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九) 新聘教師作業應於學期開學前完成,應聘教師應於學期開學前辦理報到手續。(十) 應聘教師除己具應聘等級教師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詳見教師送審項目)。(十一) 新聘教師如係外國人,系所應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俾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詳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項目)。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教師提聘表。(二) 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申請書。(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貳、教師任免敘薪二、新聘專任教師送審一、法令依據(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二)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

14、。(三)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五)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六) 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二、處理流程校教評會通過教師新聘案並奉校長核定人事室發函通知未具聘任等級教師證書之新聘教師上教育部網站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教師將填妥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電子檔)及相關證件資料送人事室人事室查核資料後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人事室核對證書所載資料無誤後轉發送審教師 【辦理時程】校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案並奉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主動通知未具聘任等級教師證書之教師辦理送審,並須於聘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15、辦理完竣。三、作業注意事項新聘教師除己具應聘等級教師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證件送人事室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證件請影印送交,並檢附正本,核對後送還)。(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磁片一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各項代碼可逕自教育部網站www.schpqs.edu.tw下載及查詢)(二)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請老師將建好資料之表格印出,校對無誤後,加貼照片影印二份後,再分別蓋章。)(三) 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檢附之國外學歷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四) 現職聘書。(五) 照片一張。(六) 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七) 助理教授級以上應送專門著作一

16、份(請裝訂成冊,俾方便典藏)。(八) 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須繳交: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四、使用表格(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二)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貳、教師任免敘薪三、新聘兼任教師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五) 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六)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七)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八)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各系所簽請徵聘兼任教師(簽案應會

17、課務組及人事室)送會教務處(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送院教評會複審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校教評會決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擬聘人選送系所教評會初審 【辦理時程】系所新聘兼任教師案應配合各學期系、院、校教評會開會時間,於聘期開始前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發聘。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未達規定者,依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四點規定,各系(所)應詳加瞭解原因,謀求解決, 在未提出解決方案前,不得增聘專(兼)任教師; 惟各系(所)確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二) 系所提聘兼任教師應填具教師提聘表,檢具應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及著作(學經歷證件系所應先辦理查

18、核,本校專任教師改聘兼任教師者免附證件),提請系所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三) 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應檢附原簽聘簽呈影本、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連同應聘教師學經歷資料送會教務處(辦理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後送請院教評會複審。(四) 複審通過後,學院應將有關資料連同院教評會會議紀錄送人事室提校教評會決審。(五) 決審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徵得原校同意後致送聘書。(六) 應聘兼任教師如未於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且當學期在本校至少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申請由本校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申請送審教師資格時,仍需提經系(所)、院、校教評會評審(含外審)

19、通過後始予辦理。(七) 新聘教師如係外國人,系所應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俾以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詳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項目)。(八) 擬聘教師兩年內曾聘為本校兼任教師者,視為續聘,依續聘程序辦理聘任。(九) 本校博士班學生需具講師證書,方可聘為兼任教師;若系所因課程特殊需要,得同意聘任,惟每系(所)以一人、聘期以一學年為限,並不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教師提聘表。(二) 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冊。貳、教師任免敘薪四、續聘兼任教師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五) 本校聘任

20、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六)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七)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各系所填報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冊提經系教評會初審送會教務處(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送院教評會複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 【辦理時程】系所續聘兼任教師應於聘期開始前提經系、院二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發聘。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系所擬續聘兼任教師應填具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冊,提請系所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專長、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二) 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應檢附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送會教務處(辦理課程審核)及人事室(資格審核)後送請院教評會複審。(三) 複審通過後,學

21、院應將有關資料連同院教評會會議紀錄陳校長核定後送人事室辦理發聘。(四) 續聘教師如係外國人,系所應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俾以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詳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項目)。(五) 擬聘教師兩年內曾聘為本校兼任教師者,視為續聘,依續聘程序辦理聘任。四、使用表格(一) 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冊。貳、教師任免敘薪 五、新聘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五) 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六)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七)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八) 本

22、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 二、處理流程系所教評會初審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送部教評會複審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校教評會決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一) 授予學位之班次: 系所教評會初審送部教評會複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二) 未授予學位但授予學分之班次: 系所主管或進修推廣部主任逕行簽聘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三) 未授予學位或學分之班次: 【辦理時程】配合進修推廣部各班次時間隨時辦理。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系所(或進修推廣部)新聘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應填具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提聘表,

23、檢具應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學經歷證件系所應先辦理查核),依擬授課班次種類之提聘程序辦理。(二) 應聘教師應以具有教師證書為原則,如聘請未具教師證書者,應以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名義致聘,比照相當等級教師支領鐘點費。(三) 本校專(兼)任教師於進修推廣部兼任課程,無需再辦理提聘程序。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提聘表。貳、教師任免敘薪六、續聘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五) 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六)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七) 本校進修推廣部

24、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八)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 二、處理流程(一) 授予學位之班次:系所教評會初審送部教評會複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 (二) 未授予學位但授予學分之班次:系所教評會初審送部教評會複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 (三) 未授予學位或學分之班次:系所主管或進修推廣部主任逕行簽聘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提聘表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及進修部(課程審查) 【辦理時程】配合進修推廣部各班次時間隨時辦理。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系所(或進修推廣部)擬續聘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應填具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

25、冊,檢附系所(或部)教評會會議記錄(未授予學位或學分之班次免附),依擬授課班次種類之續聘程序辦理。(二) 續聘審查名冊各欄應填寫完整,教師擬聘等級應與前次聘任一致。(三) 本校專(兼)任教師於進修推廣部兼任課程,無需再辦理續聘程序。(四) 擬聘教師兩年內曾聘為本校進修推廣兼任教師者,視為續聘,依續聘程序辦理聘任。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續聘審查名冊。貳、教師任免敘薪七、新聘研究人員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五)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六)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七) 本校

26、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中心(館)簽請徵聘研究人員(簽案應會人事室)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登徵聘資訊中心(館)組教評會進行初審送會人事室(資格審核)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校教評會決審奉校長核定後發聘送由相關學院教評會或教務處組成之教評會代為複審 【辦理時程】各中心(館)如有研究人員出缺,得隨時經簽准後辦理徵補。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各中心(館)新聘研究人員應填具研究人員提聘表,檢具應聘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學經歷證件系所應先辦理查核,且助理研究員以上需有專門著作),提請中心(館)所組教評會依據其員額編制及研究之需要進行初審。(二) 中心(館)教評會初審通過,應檢附刊載徵

27、聘資訊資料、原簽聘簽呈影本及中心(館)教評會會議紀錄,連同應聘研究人員學經歷資料送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後送請各中心(館)依個案簽請相關學院教評會或由教務處組成教評會辦理複審。(三) 應聘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應有專門著作,專門著作應由中心(館)教評會推薦審查人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中心(館)教評會進行初審,新聘助理研究員之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之外審由複審教評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四) 辦理複審之教評會應將應聘助理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專門著作(學位送審者得以學位論文為代表著作)送請校(系)外專家辦理實質審查(即外審),將審查結果提供複審教評會進行複審。(五) 新聘研究人員如係外國人,中心(館)應

28、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俾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詳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項目)。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研究人員提聘表。(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三)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四) 聘僱外國專業工作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貳、教師任免敘薪 八、續聘研究人員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四)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五)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六)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奉校長核定後發聘校教評會評審人事室彙整資料並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研究人員繳送報告或研究成果由服務單位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送人事室 【辦理時

29、程】提每年六月校教評會審查。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本校專任研究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每學年應提出研究成果報告,該項研究報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以定其研究成績,作為續聘之參考。上開規定中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包含比照講師之新制研究助理。(二) 各中心(館)於彙齊研究人員研究成果後,應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再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評審作業。(三) 續聘研究人員如係外國人,中心(館)應檢具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俾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詳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項目)。 貳、教師任免敘薪九、新聘助教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30、。二、處理流程各系所簽請徵聘助教(簽案應會人事室)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登徵聘資訊送系所會議審查填寫助教提聘表送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奉校長核定後發聘 【辦理時程】視各系所實際需要簽請聘任。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系所擬新聘助教,應先簽奉核准後始得徵聘(簽聘案應送會人事室)。(二) 徵聘助教應由系所於傳播媒体刊登徵聘資訊。(三) 新聘助教案應填具助教提聘表,檢附學經歷證件,提經系所會議通過後連同會議紀錄、原簽聘案影本及刊登徵聘資訊資料送會人事室(資格審核)。(四) 陳奉校長核定後送人事室發聘。(五) 新聘助教應俟校長核定聘任案後始得到職,並以實際到職日為實際起薪日,到職時應持由系所主管出具之到職

31、單向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六) 助教每次聘期一年,續聘須經系所相關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助教提聘表。貳、教師任免敘薪任免 十、助教續聘一、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第四章(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二、處理流程各系所會議就現職助教審查是否續聘並填報續聘審查名冊送人事室人事室彙整各系所助教續聘審查名冊,簽奉校長核准後發聘 【辦理時程】每年六月中旬前辦理完竣。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本校行政會議第二四八次會議決議:助教之聘任期限不論初聘或續聘每次均為一年;其聘任或不續聘由各該系所之相關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之。依此規定,本校新制助教(不具教師

32、身分之助教)之續聘、不續聘應經系所相關會議通過,並依行政程序報請 校長核定。(二)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三次會議決議:助教服務期間最高以六年為原則;本校第一八八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本校服務期間超過六年之新制助教,如因特殊原因擬予續聘,仍依現行助教聘任程序辦理。故本校新制助教服務期間超過六年而欲續聘者,各系所應敘明原因提系所相關會議通過,並依助教續聘程序辦理。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助教續聘審查名冊。貳、教師任免敘薪十一、教師升等及送審一、法令依據(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四)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

33、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五) 本校教師評審辦法。(六)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適用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之教師)。(七) 本校教師獲得較高學歷申請改聘準則(適用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之教師)。(八) 本校各學院、系(所)教師評審準則。二、處理流程教師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系所教評會初審送會人事室送院教評會複審送人事室辦理提校教評會作業送校教評會決審報教育部請頒證書 【辦理時程】(一) 著作升等:教師應於三月十日前提出申請;各系(所)應將初審通過教師於四月二十五日前送所屬學院辦理複審;各學院應於六月十日前將複審通過之升等教師送人事室彙整後提本校教評會審議。(二) 學位升等:教師應於學期開始

34、前向系(所)提出申請,並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校教評會決審。三、作業注意事項(一) 著作升等1.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填具升等審查表、著作目錄,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服務等狀況、檢附有關學經歷資料、教學、服務資料及專門著作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2. 系(所)、學院主管及三級教評會應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辦理評審。3. 系所教評會應依規定辦理研究(含外審)、教學、服務評審,初審通過後應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資料送會人事室辦理資格審查後,於每年四月廿五日前將所有資料、著作、初審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連同校外審查人推薦表、系所申請升等教師人數一覽表、申請升等教師名冊本校教師升

35、等意見表送學院辦理著作審查(含著作外審)。4. 學院應將所有資料及著作審查結果提交院教評會複審。5. 學院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複審通過教師所有資料、著作、院教評會審查結果與意見、升等教師名冊及會議紀錄送人事室提校教評會決審。6. 校教評會僅辦理升等程序審查,決審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始予以換發聘書。(二) 學位升等(改聘):1. 本校學期中不辦理學位升等(改聘)。2.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於取得較高學歷時,得依本校原教師獲得較高學歷申請改聘準則申請改聘。但申

36、請改聘為副教授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其論文及其他著作應由系(所)、院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如未通過審查者,得申請改以助理教授送審。3. 教師學位升等(改聘)案,應填具升等審查表,並檢附有關學經歷證件、論文及其他著作、教學、服務資料,於學期開始前向系(所)提出申請,並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自提出申請之次學期予以升等。4. 申請學位升等教師,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系(所)、學院主管及三級教評會應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評審。學院應依規定將其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5. 如以國外學歷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者,教師應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

37、點之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6. 經教評會決審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始予以換發聘書。(三) 升等審查通過之教師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證件送人事室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證件請影印送交,並檢附正本,核對後送還。)。1. 學位升等(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磁片一份。(請先至教育部學審會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系統的網站下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web版】,以Word鍵入資料後存檔,履歷表中各項代碼可逕至教育部網站查詢,教育部網址為www.schpqs.edu.tw )(2)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請將磁片中鍵好資料之表格印出,校對無誤後,加貼照片影印二份後,再分別蓋章。)(3)

38、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檢附之國外學歷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4) 原等級教師資格證書,年資證明(如原等級教師聘書)、現職聘書。(5) 照片一張(教育部核定後,貼在教師證書上用)。(6) 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7) 學位論文(改聘講師者除外,著作請裝訂成冊,俾方便典藏)。(8) 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須繳交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2. 著作升等(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磁片一份。(請先至教育部學審會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系統的網站下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web版】,以Word鍵入資料後存檔,履歷表中各項代碼可逕至教育

39、部網站查詢,教育部網址為www.schpqs.edu.tw )(2)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請將磁片中鍵好資料之表格印出,校對無誤後,加貼照片影印二份後,再分別蓋章。)(3) 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檢附之國外學歷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4) 原等級教師資格證書,年資證明(如原等級教師聘書)、現職聘書。(5) 照片一張(教育部核定後,貼在教師證書上用)。(6) 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7) 升等著作升等著作如係合著者,請填送教育部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著作請裝訂成冊,俾方便典藏。四、使用表格(一) 本校教師資格升等審查表。(二) 申請升等教師

40、名冊。(三) 申請升等教師人數一覽表。(四) 著作合著人證明。(五) 校外審查人推荐表。(六)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貳、教師任免敘薪十二、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一、法令依據(一) 就業服務法。(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二、處理流程人事室發函通知系所辦理申請專(兼)任外籍教師工作許可系所通知外籍教師繳送學經歷證明、教師證書、護照影本等文件系所填妥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並將彙齊之證明文件送人事室人事室檢附相關表件發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工作許可通知系所及外籍教師知照 【辦理時程】外籍教師工作許可務必於聘期開始前經勞委會核准。三、作業注意事項各系所如擬新、續聘外藉教師,請檢具下列表件資料(證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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