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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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七卷(三) 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中国银联二八年八月 目 录总 则.3第一章 发卡业务规则.41 概述.42 基本规则.43 发卡要求.74 交易要求.85 交易凭证.96 清算要求.10第二章 收单业务规则.111 概述. 112 基本要求. 113 交易终端. 11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13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146 交易要求.147 交易凭证.158 清算要求.169 客户服务.17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181 概述.182 基本要求.183 商户发展.184 商户服务.205 商户风险控制.216 商户退出.227商户档案管理.23第四章 业务处理.2

2、41 概述.242 交易种类.243 交易处理.254 吞没卡处理.285 终端脱机消费交易流水丢失处理.31第五章 资金清算.321概述.322基本要求.323清算流程.34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1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4 资金划拨.355 节假日处理.36第六章 差错及争议处理.371概述.372差错交易类型.373 差错处理流程.37第七章 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401 概述.402 指定账户圈存交易.403 非指定账户圈存交易.404 现金充值交易.405 余额查询.416 明细查询.417 消费.418 自动圈存.419 差错交易和争议处理.41附录.42基

3、本术语 .42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2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总 则为推动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发展,加强银联与成员银行间IC卡电子现金跨行业务合作,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中,银联 IC 卡是指由中国银联发卡成员机构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7版)发行的银联IC卡电子现金。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是一种为方便持卡人小额消费、基于非对称密钥体系而设计的金融IC卡应用。它支持圈存类交易、消费等交易。本规则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7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内容均指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业务跨行使用中各方应遵守的规

4、则。共分七章,分别是发卡业务规则、受理业务规则、特约商户管理、业务处理、资金清算、差错和争议处理及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3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发卡业务规则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银联IC卡电子现金发卡业务基本规则、产品要求和服务标准。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并发行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发卡机构。本章所述“应用”均指银联IC卡电子现金应用。2 基本规则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发卡机构应遵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有关规定开展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业务,并有义务告知持卡人相关权利和银联IC卡电子现金领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

5、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关资料。发卡机构应在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领用合约上向持卡人明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持卡人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账户资料和个人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应承担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丢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产生的责任。发卡机构对于卡片及其应用的更换、升级等情况,有义务及时告知持卡人到指定网点办理。2.2 卡片规范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应遵循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7版)中电子现金小额支付规范的规定和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和标识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卡机构仅发行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应向中国银

6、联申请新的 BIN号。发卡机构可使用现有银联 BIN 号发行使用同一卡号、同时具有磁条卡和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复合卡。2.3 卡号编码规则 A.卡号组成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卡号由三部分组成: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发卡机构自定义位、校验码。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4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卡号左起前六位是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 由 6 位数字组成。BIN 号由中国银联负责分配、确认和管理;卡号第七位起是发卡机构自定义位,由612位数字组成,发卡机构自行赋值;卡号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含 BIN)取值按 Luhn 方程计算得出(具体见银行卡发

7、卡机构标识代码及卡号);B. 卡号长度银联IC卡电子现金卡号为1619位数字编码,推荐发卡机构使用19位。C. 使用要求如银联IC卡为电子现金和磁条卡的复合卡,且电子现金与磁条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推荐使用同一账户号),则卡面印制的卡号应与卡片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如银联IC卡为电子现金和磁条卡的复合卡,且电子现金与磁条卡账户未建立关联关系,则卡面应分别印制卡片背面磁条内的卡号及电子现金的卡号(电子现金卡号应印制在卡片正面持卡人其他信息区第三行位置,且在该行同时印刷其他信息时,电子现金卡号应印刷在其他信息左侧)。如银联 IC 卡仅为电子现金卡片,则卡面印制的卡号应与芯片内卡号信息一致。2.4

8、 卡片有效期限 发卡机构应对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卡面印制,卡面、芯片内有效期信息和卡背面磁条内的有效期信息应保持一致,并符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和标识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卡机构应保证认证公钥的有效期长于印制在卡片表面的有效期。2.5 卡片设计、生产、个人化及运输 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卡片设计须经中国银联审定,遵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和标识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使用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专用标识。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卡片应由通过国家级权威机构认证及中国银联资格认证的厂商生产,并经过中国银联指定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5页第七卷(三)

9、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卡片生产、个人化、运输的全部过程应严格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银联”标识卡产品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2.6 账户管理要求 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可与持卡人本人所属借记卡或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下同)建立关联关系。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开立应遵循当地业务监管机构的要求。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发卡币种结算,不支持跨币种支付。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不记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账户余额或额度上限由发卡行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2.7预留签名

10、如果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为复合卡,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在背面的签名条上,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预留签名,预留签名应与申请材料签名一致,持卡人可选择任意字体。非复合卡的银联IC卡电子现金,可不需要持卡人预留签名。2.8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遵循当地业务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监控等相关要求,已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应报中国银联备案。银联IC卡电子现金在交易时应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7版)的要求进行卡片行为分析。发卡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对银联 IC卡设置参数,但该参数设置不得影响受理终端实施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对通过脱机数据认证、终端风险管理、交易额度

11、没有超过商户限额的脱机交易,发卡机构应对卡片批准的交易负责。发卡机构应按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五卷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发卡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分级的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密钥泄漏、攻破等突发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理办法。当发生危及银联 IC 卡安全体系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金融监管机构并报送中国银联。因发卡机构隐瞒或谎报而造成银联 IC 卡安全体系的损失,由发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6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当发卡机构经营出现不良状况、可能影响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或在申请破产前30天,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联加入黑名单,中国银联下发黑名单2个工作

12、日后,不再对进入黑名单发卡机构的卡片所发生的脱机交易进行清算。3 发卡要求 3.1 发卡申请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应经业务监管机构审批获得相应发卡业务资格,并加入中国银联成为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发卡机构向中国银联申请并获取银联BIN号,按标准设计并向中国银联提交样卡进行审查和检测;样卡经审查、检测合格,同时按要求完成发卡系统与银联信息交换系统的接口测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卡片入网许可。具体规定见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一卷机构管理和第三卷卡片BIN号和标识规则。发卡机构发行新的银联IC卡电子现金产品,应于入网开通前30天书面通知中国银联。3.2 应用要求 银联IC卡电子现金须使用认证中心

13、公钥。银联IC卡不允许同时具有其他非银联标准的金融行业支付应用,但可以同时出现非金融行业应用,且应满足下面条件:A.非金融行业应用不得损害银联标准支付应用的安全和交易完整性。B.银联标准支付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非金融行业应用。C.发卡机构负责赔偿由于非金融行业应用对银联网络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3.3 个人化要求 银联IC卡电子现金发卡机构可自行对IC卡进行个人化,或指定通过银联认证的个人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对 IC 卡进行个人化处理,个人化处理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相关规定和风险管理要求。发卡机构应对所发行的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功能负责。发卡机构可通过脚本处理方式更新卡片上的个人

14、化数据。发卡机构通过脚本处理更新卡片上的个人化数据时,应遵守中国金融集成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7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电路(IC)卡规范以及相关的操作规则,不应对正常跨行交易造成不良影响。3.4 联名卡发卡 发卡机构与其他机构(即联名机构)共同发行联名卡时,卡片设计、生产、个人化与发行应遵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和标识规则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卡机构作为联名卡的发卡主体应负责联名卡的账户管理,并制定业务规则和持卡人的用卡指引。联名卡中的非金融行业应用异常时,不得影响卡片的金融应用。中国银联可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联名卡合作机构的相关信息。发卡机

15、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认同卡时,按照联名卡发卡要求进行管理。3.5 基本服务要求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在有效时间内的投诉受理服务,对外公布 7 天24小时服务、投诉、咨询电话。发卡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账务情况查询要求,及时完成交易核实并给予答复。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提出补写、更换卡片等要求,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发卡机构应在联机交易完成或收到消费交易明细后及时对持卡人账户资金进行处理。4 交易要求 4.1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发生的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跨行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完成。发卡机构应提供7天24小时的联机交易服务。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

16、1小时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国银联。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发卡机构应在收到银联IC卡电子现金联机类交易请求的20秒内向中国银联返回响应码。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8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4.3 系统成功率 发卡机构银联IC卡电子现金联机类交易系统交易成功率确保达到98%以上,月异常拒绝率不得超过所收到交易总笔数的2%。4.4 交易支持 圈存类交易(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充值、自动圈存)、消费(包括联机消费和脱机消费)、余额查询、明细查询。跨行圈存类交易为可选类交易,发卡机构应选择圈存类交易中的一种或几种交易方式进行圈存处理。银联IC卡电子现

17、金不支持取现交易及任何采用手工输入电子现金卡号信息方式提交的交易。4.5 交易限制 发卡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对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账户设定资金最高限额;发卡机构系统应拒绝超过资金限额的圈存交易和现金充值交易,并返回“超出资金账户最高限额”和可圈存或可现金充值资金最高限额的应答信息,发卡机构判别电子现金余额是否超上限时,应以卡片上送的余额为准,而不能以发卡机构记载的余额为判别依据。发卡机构可按自身业务及风险控制要求,对银联 IC卡电子现金完成消费交易的联机和脱机方式进行设置。对符合脱机条件的,可直接通过脱机方式完成;对不符合脱机条件或因收单机构受理终端风险管理策略必须提交联机方式处理的

18、,发卡机构系统应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应答。5 交易凭证 跨行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可以作为清算、资金划转、差错调整及争议处理的依据。记录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应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年。对于圈存类交易(自动圈存除外),发卡机构给出的交易应答信息是交易确认的主要依据。对于自动圈存交易,中国银联跨行转接系统不记录交易信息。对于消费交易,终端及收单机构包含TC信息及计算TC的相关数据记录可作为发卡机构提起差错及争议处理的依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9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6 清算要求 发卡机构应依据清算责任和权利完成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跨行交易清算,并

19、确保账户清算资金充足。对账户头寸不足由银联垫付完成清算的,发卡机构应对垫付的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连同当日未付本金于下一个工作日一并清算。遇节假日,违约金照计。对连续2个工作日账户头寸不足的,中国银联将采用必要手段暂停该发卡机构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受理和转接。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上送清算数据如有疑义需调阅原始交易凭证(纸质、电子),应通过银联向收单机构索取,并承担凭证调阅的相关费用。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10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第二章 收单业务规则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参与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业务的机构在终端机具、BIN 表和路由表更新、交易要求、交

20、易凭证、清算要求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2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发生的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跨行圈存类交易和跨行消费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转接和完成。应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受卡环境,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对涉及交易安全方面的资料应严格保密。新增的POS终端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收单机构对发生涉及交易安全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并有义务配合相关机构进行风险安全监督和检查。收单机构应平等受理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IC卡。对由于破产等原因被列入中国银联黑名单的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卡片,收单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拒绝受理,中国

21、银联下发黑名单2天后,将对进入黑名单发卡机构的卡片所发生的脱机交易(即黑名单发当日起,列入银联第3个清算日及之后的所有交易)不再进行清算。3 交易终端 3.1 交易终端基本要求 受理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交易的终端应符合银行卡销售点终端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经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并获得中国银联认证。支持圈存交易的终端应能保存写卡不成功且冲正不成功的圈存交易记录,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一年。受理银联IC卡电子现金交易的终端除黑名单BIN号检查外,不应对卡片进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11页

22、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行路由方式的判别设置。收单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对受理终端进行交易处理方式的设置,但该设置应不影响银联IC卡电子现金交易的正常完成和发卡机构相关风险控制要求的实施。3.2 圈存终端要求 实现银联IC卡电子现金圈存交易的终端机具应满足以下要求:A.能够完整读取并上送银联IC卡的相关信息;B.圈存终端在受理芯片卡的同时应能够接受 13 至 19 位卡号的磁条卡及 6位个人密码输入并完整上送磁条卡的第二、第三磁道信息;C.自助终端上的交易操作画面应保持连续性,操作画面切换的间歇时间不应超过45秒;D.自助终端应在显著位置标示操作使用说明。E.圈存终

23、端应支持指定账户圈存交易和非指定账户圈存交易。3.3现金充值终端要求 3.3.1基本要求 现金充值终端应能够完整读取并上送银联IC卡的相关信息。3.3.2布放要求 现金充值终端应布放在银行网点或资质良好的商户处。3.3.3风险控制 收单机构可采取要求商户缴存保证金等措施来控制现金充值业务风险;收单机构需承担商户卷款而导致的清算风险。3.4消费终端要求 受理银联IC卡电子现金的消费终端,应具备银联发卡机构黑名单管理功能,在受理银联IC卡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时,能够对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所发行卡片的BIN号进行识别并拒绝受理。除仅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消费终端外,布放在一般类型商户的消费终端应同时具备受理

24、IC卡和磁条卡的功能。3.5受理标识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12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受理银联卡的终端、特约商户及营业网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联 IC卡受理标识;支持非接触IC卡应用的,应张贴或摆放银联IC非接触卡片受理标识。3.6终端显示 3.6.1圈存终端显示 终端应按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要求,正确显示操作提示信息,同时支持中文和英文。3.6.2现金充值终端显示 正确显示操作提示信息,能清楚显示现金充值的过程,同时支持中文和英文。3.6.3消费终端显示 按其所应用行业的相应要求显示,能清楚显示银联 IC 卡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支付的过程。3.7终端打

25、印 3.7.1圈存终端打印 对受理的每笔交易,无论是否成功,圈存终端应保留交易日志;圈存终端应提供打印交易凭证的选择。如终端无法提供打印选择时,应设置为默认打印。交易凭证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3.7.2现金充值终端打印 现金充值终端应能显示银联IC卡电子现金资金余额;对受理的每笔交易,无论是否成功,现金充值终端应保留交易日志;自助现金充值终端应能提供打印交易凭证的选择。如终端无法提供打印选择时,应设置为默认打印。交易凭证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3.7.3消费终端打印 对受理的每笔交易,无论是否成功,消费终端应保留交易日志;具备打印交易凭证能力的消费终端应打印消费交易的凭证;不具备打印交易凭证能力的消费终端应能显示交易后银联IC卡电子现金资金余额。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收单机构应及时接收中国银联定期下发的银联卡BIN表和路由表,并自下发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 13页第七卷(三)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 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主机系统中卡表信息和路由表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新入网银联IC卡的正常受理。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主要内容详见本卷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6 交易要求 6.1 系统运行要求 收单机构应保证主机系统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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