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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名称)章程(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第七章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第八章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九章教职工第十章学员第十一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三章公司其它规定第一章
2、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 .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 .公司名称和地址;3 .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4 .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中文名称:公司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以上信息应与公司
3、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公司性质: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填写。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一) 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
4、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共一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出资万元,已于一年月日缴足。2、股东姓名(名称):,出资一万元,已于年月日缴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
5、利性民办机构)(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一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实缴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
6、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二)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三)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四)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7、(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五)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六)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七)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8、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八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须载明:办学层次是指公司实施的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业余、函授教育等)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第九条办学规模:约*人。第十条*公司业务主管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章股东基本内容要求: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
9、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了解公司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三)
10、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四)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六)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八)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公司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九)取得办学收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办学结余。(十)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
11、剩余财产。(十一)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十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支持公司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遵守公司章程,
12、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员、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七)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A)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九)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十)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十五条股东参与公司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限:程序:【民办培训机构的股东根据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机构的办学和管理。机构股东主动妥善处理好与机构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董
13、事会直接干预机构事务】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
14、约定修改本条内容。)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
15、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内容要求:1 .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2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
16、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三
17、)法定代表人由行政负责人担任,丧失行政负责人资格的;(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五)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六)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18、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注:可以依法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并相应修改本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九
19、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注:可以约定15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20、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并相应修改本条。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本章程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股东实缴信息。)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通过其他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并根据约定修改本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21、纸上公告。第六章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基本内容要求:1 .公司董事会构成;2 .董事会成员条件;3 .董事会选举、换届和董事会成员变更;4 .董事会职权;5 .董事长权利;6 .董事会成员权利;7 .董事会议事规则。8 .公司监事(会)构成及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注: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五人至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代表、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记载于本条。其他公司的董事会
22、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3、董事会有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机构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按规定进入董事会(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建立党组织)第三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注:1、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本条;2、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或者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修改本条。)董事
23、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有效。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增加或
24、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A)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和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第三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一)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二)参与公司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
25、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公司行政负责人决定过程,对行政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四)参与董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3、公司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26、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七)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行政负责人;2、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方案;3、制定发展规划;4、制定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选举产生,由党的基层组
27、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注: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8、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第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29、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30、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31、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A)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
32、基本内容要求:1.行政负责人的遴选、确定、聘任;2.行政负责人的职权。第四十八条*机构设行政负责人一名,行政负责人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行政负责人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第四十九条*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公司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五十条*行政负责人
33、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公司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第八章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基本内容要求:1 .党组织及其职责;2 .党组织工作机制。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本单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单位具备条件应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
34、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公司,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公司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如为此种情况,应相应修改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内容】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公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公司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三)推动公司发展,参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
35、议。第五十二条公司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五十三条*公司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公司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公司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第五十四条*公司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决策公司和行政管理公司,党员行政负责人、副行政负责人等行政公司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公司党组织支持公司决策公司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第九章教职工基本内容要求: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36、3 .教师和职工的管理;4 .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本公司办学层次、规模和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第五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培训机构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公司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五十
37、八条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I。其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公司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公司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六十条*公司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公司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
38、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章学员基本内容要求:1.学员的权益;5 .学员的管理;6 .学员的申诉机制。第六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建立学员档案。学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第六十二条*公司成立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公司,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公司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员、社会公众对公司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司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第十一章资产和
39、财务管理基本内容要求:1 .举办者出资情况;2 .预算管理;3 .财务管理;4 .资产管理。第六十四条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第六十五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公司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办学场所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司的资产。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一。(公司应
40、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第六十六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七条公司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八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公司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十九条*公司资产的使用接受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41、监督。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一并年检。第七十条*公司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办学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开支。负有债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办学结余是指机构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42、第七十二条*公司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基本内容要求:1.公司举办者的变更;2 .公司的变更;3 .公司的终止;4 .公司终止的财产处理。第七十三条*公司股东的变更,须由股东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核准。公司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申请报培训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股东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申请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第七十四条公司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公司董事会报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
43、散:(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股东会决议解散;(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第七十六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退还学员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清算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注:可以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
45、配剩余财产,并修改本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八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十一条*公司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公司学员。第八十二条公司终止后,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十三条*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公司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
46、报告,由上级党组织对公司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十三章公司的其他规定基本内容要求:1 .章程修订及程序;2 .章程修订的备案和登记程序;3 .章程解释权和生效实施日期。第八十四条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第八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注:1、可以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47、。)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八条*公司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二)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时;(三)公司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