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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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欢迎登陆娄底规划局信息网! 省政府 市政府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页 政务公开 规划成果 规划公示 规划动态 信访监督 政策法规 网上办公 信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规划公示 专项规划公示 项目名称: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示时间:起始2012-12-24至2013-01-23止公示完毕项目类型:专项规划公示项目地点: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提示:您如果对本信息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您留言,合理建议和意见将作为下一步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感谢您的参与!区位图(点击图片放大) 立柱广告现状图(点击图片放大) 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图(点击图片放大) 照明强度(点击图片放大

2、) 户外广告总体布局规划图(点击图片放大) 立柱广告规划图坐标图(点击图片放大) 立柱广告设计设计意向图(点击图片放大) 生活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1(点击图片放大) 生活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2(点击图片放大) 商业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1(点击图片放大) 商业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2(点击图片放大) 商业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3(点击图片放大) 交通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1(点击图片放大) 交通性道路户外招牌规划设计意向图02(点击图片放大) 规划-其他类型详-灯杆灯箱广告效果图1(点击图片放大) 规划-其他类型详-灯杆灯箱广告效果图2(点击

3、图片放大) 规划-其他类型详-灯杆道旗广告效果图(点击图片放大) 规划-其他类型详-落地式广告效果图(点击图片放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划为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本规划的作用是规范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引导广告发展更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第二条 本专项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修改)。本次专项规划规划人口,范围、期限与上位规划相一致。规划近期至2015年,规划人口60万,规划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规划远期至2020年,规划人口80万,规划建设用地85平方公里;规划远景人口120万,规划建设用地125平方

4、公里。本规划适用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次规划涉及的指标和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和娄底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其他城市相关规划,结合娄底市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制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娄底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备案号1069-2010)7、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2011年修订)8、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255号)9、娄

5、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娄政办发20092号)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设置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提高城市品位和树立城市形象为目标,通过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美化街区景观,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和谐、优美的视觉环境和人居环境,为娄底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户外广告本身的特点和规律,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户外广告作为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兼顾生态环境、节能、安全,防止光污染,实施绿色环保,加强户外广告的科技含量。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户外广告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它应遵循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同时也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本规

6、划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整体城市景观,因地制宜、重点控制的原则编制,采用“分区管理,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按照“空间政策区分,环境景观协调,设置符合标准”的技术路线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 规划的管理及控制方式 本规划实施三个层次的规划控制方式 1、政策分区:根据城市用地性质,规定城市户外空间广告开发利用程度。本规划对建设用地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分别实施相应的广告设置控制政策。为宏观层次控制方式。 2、设置导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政策分区,对用地内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进一步细化,提出户外空间广告分类设置方式及管理要求,主要为户外广告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的相关要求。为中观层

7、次控制方式。3、技术标准:在政策分区和指导下,符合设置导引,对户外广告本身尺寸,位置,样式安全等工程型设施标准为主要内容,规范设置模式,体现适度的整体性。为微观层次控制方式。按照国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备案号1069-2010)适度细化。三层次相互关系,本规划三层次是指相对应的宏观,中观和微观控制方式。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规定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遵循环保,交通,交警,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讯号,交通标志,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尽量使用阻燃或不燃材料。第九条 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禁设

8、区户外广告设置政策,第四十条,招牌设置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益广告比例,第四十九条,屋顶广告设置技术要求;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平行于建筑外墙不允许出现的情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围墙广告设置技术要求,第五十三条:门店招牌设计要求;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高立柱广告基本要求和设置要求,实物造型广告设置技术要求;第六十一条,户外广告相关安全性要求,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设计资质及使用年限等条件要求。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表示,为强制性条文,为必须要遵守的内容。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政策分区规划第十条 根据宏观控制方式,根据用地性质划分城市建设用地为三类区域,其政策控制程度由严格趋于宽松分别是:禁设区,控设区

9、,宜设区。第十一条 禁设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商业性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禁设区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A1;医疗卫生用地A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A3;文物古迹用地A7;供应设施用地U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中的铁路站场和线路等铁路用地H21、运输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运输用地H25、码头作业区、生产区(不包括客货运站)等港口用地H23、飞行区、航站区(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等机场用地H24;特殊用地H4;非建设用地E,电力设施用地U12及其保护范围。 确有必要,且不影响用地使用功能,对环境无影响的,需要在禁设区设置其他非商业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经城市规划及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设置。第

10、十二条 禁设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政策:(1)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及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代建筑等保护范围;(3)城市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各类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艺术中心等);(4)生态保护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域及其保护区、耕地等区域。(5)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过街龙门架;非商业性街道建筑外墙面;商业性街区以外的其他地段高层建筑屋顶;危房、违章建筑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三条 控制设

11、置区定义:是指城市户外广告有条件设置的区域。控制区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居住用地中的部分社区级商业中心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广场用地S2;发展备用地,混合用地。 第十四条 控设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风貌;(2)控制多、高层建筑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除宜设范围外,低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3)原则上纯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4)商住建筑的居住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商业部分可在底层门楣和窗台处设置店面招牌,要求一店一招;第十五条 宜设区定义:宜设区是指城市户外广告集中设置的区域。宜设区范围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中心、市

12、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包含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其它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第十六条宜设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政策:(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密度相对其他区域大;城市空间利用价值较高,对广告设置限制少,鼓励较为丰富的设置类型和方式;强调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2)建筑物外墙、屋顶、人行道、可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招牌等形式的广告牌;(3)小商店集中的商业街区的店面招牌应统一规划,规定规范的形式与制作工艺;(4)商业街两侧的门面和橱窗,采用开敞式的货架展示功能,利用商业内光外照的方法,可产生街道商场内外灯光通透亮丽的整体效果;(5)要求采用新

13、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体现高质量、高品位的城市商业氛围;(6)环境景观不佳地段如烂尾楼等,需要保留且整改困难的,应作为宜设地段设置户外广告进行遮挡。(7)位于宜设区域内的商住建筑,在满足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指引的前提下,对条件许可的,可设置平行式和垂直式的建筑物广告。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结构布局规划第十七条 根据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2011年修改),城市用地总体布局结构为“一核、一区、四组团”的空间结构,户外广告设置特点需符合空间形态、布局及设置原则。一核:即山水生态绿核,由仙女寨生态公园和水府庙湿地公园组成,户外广告设置原则:以禁设区为主

14、,户外广告设置不以影响景观功能为前提,以局部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为主体。一区:即城市综合中心区(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原则:体现中心城区功能,符合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需要。四组团:即包括杉山组团、涟滨组团、大埠桥组团和万宝组团,为未来中心城区重要的产业组团,户外广告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样式及方式符合各产业组团发展条件和各组团空间环境及景观风貌相协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各组团使用功能及发展建设。第十八条 依据娄底市的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为为“一环三纵四横六片” 。一环:大汉大道娄星路长青街吉星路。三纵:娄星路、氐星路、新星路。四横:涟滨街、月塘街、湘阳街、长青街。六片:老街商

15、业次中心、火车站市场群、长青商业中心、步行街商业中心、大科社区商业中心、三元市场。 规划指导:此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形式可多样化,画面色彩可丰富多彩,广告画面必须亮化,内容应展现浓厚的商业氛围。商业广告宜设置在建筑裙房橱窗,除经审查批准的墙面广告外,严禁在墙面上安装大型固定广告。屋顶广告设置位置及高度需按照技术要求设置,超过宜设高度高层建筑屋顶应严格控制设置标识及广告,保持建筑的完整性,净化城市天际线。第十九条 依据娄底市总体规划,杉山组团广告设置布局为“一点、一轴”一点:杉山组团公共设施集中点。一轴:娄长高速公路连接线。规划指引:此区域为城市新区,可沿线设置大型立柱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相对集中于

16、组团中心附近。第二十条 依据娄底市总体规划,涟滨组团广告设置布局为“三轴,两片”。三轴:娄涟高等级公路、娄星路、大汉大道。两片:涟钢大市场市场片、五江建材城片区。规划指引:此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及发展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以整治及疏导为主,突出轴线及宜设区域的整治,改善户外广告设置与环境的协调性。第二十一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大埠桥组团广告设置为“两轴、一中心”两轴:迎春路、湘阳街。一中心:大埠桥组团中心规划指引:此区域临近水府湿地公园,户外广告设置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主导,不宜设大型立柱广告,以小型地方性旅游性广告为主导。第二十二条 依据娄底市的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万宝新城的户外广告规划总体布局为

17、“两轴三翼”。两轴:娄底大道(南北轴);仙女大道(东西轴)三翼:高铁南站组团片区、永昌河两型文化产业片区、汽贸城商业片区。规划指引:此区域可设置比较大型的户外广告,广告的设置可结合建筑设计预留广告位户外广告的形式可多样化,宜采用新材料、新科技等现代技术手段,以展现娄底工业发展、科技进步及风景旅游为主要内容,以屋顶广告及场地广告为主。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导引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导引分类本规划按照广告与周围环境衔接因素把户外广告设置导引分为以下几类:道路广告设置规划导引,建筑物承载类广告环境设置导引,门店招牌设置导引,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导引,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导引。4.1 道路广告设置导引

18、第二十四条 人行道上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1)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人的通行和人身安全; (2) 同一路段内的广告设施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公共设施或建构筑物相协调;(3)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城市交通性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和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主干路,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市政设施附属广告除外),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人行道及绿化隔离带,不包括人行道外的绿化带)包括其上空不得设置任何固定装置广告物。第二十六条 城市商业性道路广告设置以集聚人气为出发点,展现繁华、多姿的商业氛围,户外广告的设置宜鲜

19、艳丰富,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二十七条 生活性道路广告设置以小型化为主,宜设置在人行道,结合候车亭、邮箱、电话亭等公用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广告。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要求。第二十八条 不同的道路宽度,允许设置与其空间大小相适应的户外广告形式。道路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不宜设置落地式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如若设置实物造型广告,其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基底面积不宜大于1平方米。第二十九条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需要设置的,应具备在城市宜设区域,位于商业兼景观性道路,并具有六米以上中央分隔带等前置条件,且必须经

20、过城市规划及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且两侧防护绿带宽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城市快速路、省道和国道,允许设置单立柱广告;市级以上体育中心、跨河大桥两侧、大型综合市场,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研究论证和相关部门批准,允许设置单立柱广告;中心城区范围以外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内的,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单立柱广告;其他地区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单立柱广告。第三十一条 路名牌、垃圾桶、强(弱)配电箱、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正面和背面)、护堤墙、无人看守电话亭、立交桥桥体、路缘石、人行天桥、路面台阶、公厕指示牌、树木围栏、消防灯箱、110指示牌、邮政编码牌、楼铭牌、桥梁、红绿灯灯杆、行道

21、树等影响交通及公共设施使用的部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第三十二条 允许设置设施性户外广告的设施:公交候车亭、公共信息栏、公共汽车内外、出租车顶灯、出租车站牌。4.2 建筑物承载类广告规划控制导引第三十三条 广告与建筑类型:建筑物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办公建筑、文化体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等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建筑性质相协调,不能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如遮敞采光、通风功能的窗户、封闭、挑台等)。第三十四条 建筑广告设置应根据用地性质及建筑使用功能因地制宜确定 行政办公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可在建筑屋顶或者建筑的入口门廊上设置镂空发光的建筑标识,或在建筑的入口处设置落地式招牌

22、广告或建筑标识。结合建筑立面,可适当设置临时公益性广告。文化体育建筑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馆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可在建筑屋顶设置镂空发光的建筑标识,可适当发布一些展示、演出等临时性广告,但尺度、形态不能损害建筑形象。历史建筑以保留其原有建筑的风格为主,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可设置与其建筑色彩、形式协调的招牌或建筑标识。单纯功能的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广告,商业部分窗台能否设置广告。此类广告能台设置。商业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建筑立面紧密结合,可平行于建筑物墙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墙面设置或者在建筑物屋顶设置,设计力求创新,既要充分反映经济的繁荣景象,又要能体现精神文明风貌,但不遮

23、挡或分割建筑立面,不得破坏商业街区天际轮廓线和建筑景观的完整性。工业、仓储建筑等一般不宜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厂房建筑上可设置企业形象视觉符号相关的招牌、指示牌等企业标识。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按体量可分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低层建筑、大跨度建筑等类型,它们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也各不相同,广告设置宜按建筑立面的要求进行选择、点缀、丰富建筑立面,色彩、设置规格、比例与其相统一协调。高层建筑应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50米上的高层建筑禁止设置密封式或者非LED屋顶广告,广告位置宜设置在裙房、底层门楣、裙楼屋顶等,主体建筑不宜设置墙面广告,广告设置不得分割建筑立面,破坏建筑立面整体性与高层建筑屋顶天际线的完整

24、性。广告色彩应与建筑色彩协调,尺度与建筑立面协调,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部分。 多层建筑应注重立面的造型,户外广告尺寸不宜过大,禁止损害建筑使用功能。除商业性步行街区外,控设地区多层建筑三层以上部分不宜设置广告,广告的距离、规格、大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宜柔和明快,无视觉污染。 低层建筑应保持建筑本身小巧玲珑的建筑风格,户外广告设置应以小尺度为主,避免喧宾夺主。大跨度建筑屋顶不宜设置广告,立面广告设置应与建筑物立面造型相协调。第三十六条 广告设置审美要求:广告设置应与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环境要求相协调。现代建筑要求广告设计简洁,造型新颖独特,材料现代新奇,画面流畅动感,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等。古

25、代建筑风格、材料要求采用古典广告形式,广告的材料、造型尽量与之相符,如采用竖旗、灯笼、木材、石材、纸材等,要有古韵。民族建筑宜采用民族式广告,如红灯笼、旗幡、匾额、书法等。广告审美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得布置低俗户外广告。第三十七条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导引:(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 设计一并报审;(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立面改造设计一并报审;(3) 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第三十八条 建筑屋顶户外广告的设置导引:(1) 严格控制在高度24米以上(含24

26、米)的建筑屋顶设置户外广告;(2)建筑屋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将户外广告牌面高度纳入建筑总高度考虑,在不影响规划审批建筑正常间距的情况下方可设置;(3) 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 (4) 建筑物坡顶上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4.3 门店招牌规划设置导引 第三十九条 门店招牌的规划控制要求1、城市规划部门应在城市建筑规划审核时一并审核门店招牌的统一设置。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27、。商业二楼及以上店铺,禁止私自在楼层间设立广告位,门店招牌设置应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原则审批。2、临街建筑门面招牌原则上在一楼门楣部位平行设置,商业步行街二楼以上的招牌须垂直统一设置。3、相邻两户招牌设置应当无间隙,高度统一,外观平齐,底边封口,造型、色彩和风格协调一致。4、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或乱粘贴。5、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店招牌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制作整体规划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6、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应按照本规范设置,必要时可参考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7、申请设置招牌、标识的,

28、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实景效果图、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文件等相关材料。8、设置门店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建筑的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9、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整体门店招牌的设置水准。第四十条 招牌设置的原则:除经批准的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均须按“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一街一景”的原则设置。临街新建建筑应预留招牌设置位置,并将其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同一场所或同一建筑物内,不同层数存在多个单位的,建筑立面不得分单位,分层设置墙面招牌广告,应在建筑入口设置集中式招牌,设置招牌

29、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招牌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应与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招牌必须统一设计。建筑物(含高层建筑)三层以上,存在多个单位,需要在建筑外部设置单位标牌及方向引导的,宜结合公交站台,街道广告设施等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墙面或屋顶上设置镂空字体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1)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2)镂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或金色、银色的钛金字 (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3)镂空字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配置亮化设施(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做隐蔽处

30、理。(4)建筑冠名及单位名称字体设置应依附于建筑墙面,禁止突出于墙面的外轮廓线。4.4 公益性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引 第四十二条 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大型农贸市场、休闲景观道路如需设置公益广告,经报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允许设置一定数量固定公益广告;任何个人及单位、组织不得在以公益性质报批的广告位上发布商业广告。第四十三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1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2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火车站、汽车站)及城市广场周边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3市区生活社区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文化健康教育宣传栏。4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

31、内容补充画面。5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时间细则。4.5 临时性广告规划控制导引 第四十四条 临时性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必须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设立,且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期限和设置范围之内设立;允许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城市绿地公园、主要道路以及交叉口的绿地和广场、发展备用地内设置临时广告,临时广告不得毁坏绿地和城市绿化;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设置跨越道路的横幅广告。遇重大活动时,在主要商业区(街道)的重要建筑以及重要位置悬挂巨幅布幔以及横(直)幅临时广告前,应取得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需要事先确定巨幅布幔广告具体位置。 临时性户

32、外广告的类别:(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十五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控制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只能在实体围墙上发布广告,中心城区实体围墙广告离

33、地总高度不能超过3米,其他区域的不能超过4.5米。 (7)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且应在大型活动或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拆除;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要求第四十六条,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分为四类: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均为基本要求,另针对广告本身尺寸,安装,安装位置形式设置及照明,环保,节能,及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其他技术要求。第四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基本规定,本规划作为需遵照执行的内容。(1)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

34、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

35、、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米范围内。(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

36、,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6)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7)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37、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5.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技术要求第四十八条 本节适用于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除市政府确

38、定的商业核心区外,其它区域不得设置任何屋顶广告。屋顶广告需满足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2)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米设置;(3)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裸露高度不得大于1米,裸露部分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4)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项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5)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

39、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第五十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建筑性质相协调,除商业建筑外,其他类建筑不得设置。 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平方米: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平方米;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平方米时,广告

40、高度宜小于5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二)其他要求: 1.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并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广告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45米。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不允许出现的情形上端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

41、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允许出现的情形依附于遮棚的户外广告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户外广告依附于骑楼檐下的户外广告 4.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户外广告招牌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5.依附于遮篷的户外广告广告上端突出遮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篷下沿,不允许超过遮篷宽度。6.依附于骑楼或檐下的户外广告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第五十一条 围墙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

42、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其他要求:建筑工地可设置砖墙或直接设置广告牌进行遮挡,建筑工地围墙只允许发布与其相关工程自身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社区街道挡土墙上可设置成文化墙,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在建设工地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3米,总高度应4.5米,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第五十二条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设置区域主要为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核心区商业街区,步行街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米。 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 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 在步行商业街区,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

44、符合下列规定: 1)2.5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2.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 3)3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米; 4)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6米。6 在非步行商业街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4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二)其他要求:1 高层建筑主体禁止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广告;2裙楼广告设置要求广告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过05米,且不得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 0,广告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

45、的上端;广告高度不得超过9米且牌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广告设施底部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4.5米。下端距地面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户外广告高度不得大于9米;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得少于6米。3 垂直于骑楼檐下的广告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相邻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3米、小于6米时,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6米时,广告宽度不得超出骑楼外墙面,且厚度不得大于05米。第五十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规划技术要求招牌指依附与店面入口上部平行或垂直于墙面标明店面名称的标识。招牌设置应符合

46、下列要求, 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1)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2)底层为商业的建筑,招牌设置只能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厚度一般不得超过5 0厘米。3)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4)城市综合体,底层商业超过四层的,在商业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镂空字体形式;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1)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或LED等;2)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米,下沿距地面应3米,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米;3)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招牌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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