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内阁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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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内阁制的得失与影响专题报告,姓名:蔡善生31班別:S.6A科目:中國历史,明代內閣制1.形成 a.廢除宰相(太祖時期):明洪武十三年,太祖以左丞相胡惟庸謀反,廢中書省,由皇帝直領六部,此後不設宰相,臣下有敢奏請者,論以極刑。由於皇帝不能親自處理所有政務,故起用大學士為顧問,為新決策機關誕生造就了契機。b.內閣出現(成祖時期):成祖時,命解縉等七名翰林官入值文淵閣,參預機務,因避宰相之名,稱之為內閣,即皇宮內的君主私人辦公室。不過,此時大學士未有實權及切實職務,只是遵照皇帝意旨辦事。據明會要稱“明成祖即位,特簡解縉、黃淮直入文淵,謂之內閣。”明史解釋“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之名,又

2、名內閣。”,內閣制之出現,廢相,置四輔官,翰林院,殿閣大學士,內閣,詞語認識條旨:條旨即票擬,閣臣先在奏章上用小紙條寫上意見,再呈交皇帝由硃筆批閱為“條旨”。凡中外章奏,閣臣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首輔:首輔又稱首揆,即內閣的首領,其他閣員稱次揆。大事皆首輔主持,次揆以下,不敢與較。司禮監:司禮監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之一,原掌宮廷禮儀,糾察觸犯禮法的內官。批紅:用硃筆在奏章上劃紅,以示認可。由司禮監擔任。,明代內閣的優點一、履行部分宰相責任:自從君主兼理相職後,工作之繁重已令君主望而生畏,疏於朝政。但自廢相後,指揮各部院又非君主不可。內閣乃利用票擬、制詔等權,假君命指揮各部院,事實

3、履行部分宰相責任,使政府運作不致於癱瘓。同時,又不用重立相制,違背明太祖立下的皇明祖訓。再者,宣宗後的“條旨”制度出現,內閣發揮了“參斷機務”的作用,助皇帝處理全國政務,在明中葉更發揮輔政的作用。由於此制造成君主不必與閣臣即位,英宗即位,中外奏章皆委內閣簽辦,決事權全掌內閣手上,有助皇帝理政。二、強化君主專制:明太祖廢相本意,由君主兼理相職,六部分理日常政務,大事決於由尚書主持的廷議。自內閣制度形成後,首輔脅君命指揮六部,六部權力遭嚴重侵蝕。然內閣只能依附君主,擴大閣權,無異擴大君權。加上,內閣能否重用及其人選刪減,全取決於皇帝一人,而內閣之權亦由君主委任得來,例如神宗初年,張居正掌內閣大權,

4、但張死後,內閣權力便立即下滑,可見此制度間接加強了君主專制,君權無法節制。三、相具合議精神:英宗以後形成的首輔制度,由首輔作最後決定。閣臣甚至頗有以宰相自任者,如嚴嵩、張居正、葉向高等。就票擬進行商討時,各殿大學士皆可參與意見,頗能減低獨相時期宰相的獨裁機會。若此制運作良好,具有唐三省制的合議精神。,三、維持君主權力:明有不立宰相之祖訓,大學士無宰相之名,而行宰相之實。如此在不少朝臣眼中,無名而行實,等於無權而越職,即皇帝默許,亦難甘服。於是,內閣只有仗君威以箝制群臣。造成內閣只能依附天子,不能自行其是。故明代雖常見怠荒之君,但未嘗大權旁落。四、閣臣受一定程度的專重:自宣德閣體漸尊以來,大學士

5、有忤旨不可施以廷杖的慣例。據杜乃濟明代內閣制度統計,一百七十名大學士中,卒於官及致仕共一百零九人,約佔六成半。獲罪的只有二十八人,約佔一成半。可見其地位相當穩定,一般都頗能直言。五、大學士質素不俗:明自宣德閣體漸尊以來,有非進士精英不入翰林院,非翰林出身不得入閣的成例。明代科舉內容雖為史家詬病,其考選之公平則為人稱道。其優者入翰林修習,無一定期限,優者才受重用。明大學士多由此出身,故不乏智能之士。六、選任制度較公開:明代有廷推之制,大學士出缺,例由三品以上京官公推二或三人,請皇帝於名單中簡拔,皇帝不納可命再推。皇帝不由廷推任命的大學士稱特簡,但受朝臣鄙視,鮮能久安於位。由於受公議約束,大學士質

6、素有一定水準。,明代內閣的缺點一、助長了明室的君主專制:內閣制度隨君權的高度強化而建立,權力的來源,由君主所授予,對君權根本就無節制的作用,事無大小,內閣都要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遂成為皇帝加強專制獨裁的工具,使明代的君主專制比歷代為甚,助長了君主專制。二、形成了明代宦官的專權:明代內閣因為欠缺法定的地位和權力,只是政務的補助機關,透過票擬、條旨來輔政,但大學士的票擬最後決定於皇帝的硃批,而明制以司禮監秉筆太監掌章奏文書,宣宗時,大臣章奏除由皇帝親批數本外,皆由秉筆太監照內閣大學士之票擬批紅。宣宗以後,人主怠荒,深居內宮,硃批便由秉筆太監處理,從此宦官透過司禮監的職務得以正式與外廷往來,宰輔之權

7、便為內臣所侵奪,司禮監有太上內閣之稱,造成了明代宦官的專橫。,三、首輔有相權而名不正的流弊:內閣僅屬祕書機關,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位,更無宰相之責,但皇帝信任時,又確有宰相之權力。明代內閣成立之後,事實的演變,產生首輔,權力堪比中國古代宰相。但此不過內閣中相沿的慣例,並非律定,故不為外廷所承認。明史紀事本末謂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相之權,而無丞相之責。正道出內閣制度的流弊。內閣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出錯時便諉過他人;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則朝臣不能信服。張居正任首輔,仍須與中官馮保結合才能執掌大政,方能施展抱負,便是明顯的例子。明代宦官之禍嚴重,內閣制度之名不正有著極密切的

8、關係。四、演成朋黨的傾軋:內閣行使相權實在名不正言不順,容易造成內閣與外廷官僚的磨擦。明之內閣,上受君主的箝制,內受宦官的操縱,閣臣想握權,一方面須交結內監,另方面則又要傾軋同列的大學士,遂演成朋黨之禍。如嚴嵩任首輔,威權極崇,但卻為閣僚徐階所傾倒;張居正任首輔,也因內結司禮監馮保方能遂意,結成朋黨,方可行使權力,但在革弊振衰時,仍不免受言官攻擊,被指責為攬權專斷的權臣,甚至禍發身後,被奪爵抄家。明代朋黨傾軋激烈,實與內閣制度名實不符的矛盾有密切關係。,五、導致政風因循:明代閣臣絕大多數由進士而入翰林,再而入內閣,多缺乏實際的政治經驗,一旦入閣,多保守因循。而且,內閣的權力,由皇帝授予,宦官又

9、居中竊柄,閣臣為保官秩,於是只能對君主唯唯諾諾,對宦官俯首聽命而不敢有違,遂使政風因循腐化。如張居正之循名責實,積極有為,仍非議四起,故後人多不敢有為,多隨俗因循,政治更不堪聞問,對明室政治有極壞之影響。總之,內閣制乃明祖廢相後衍生的輔政機關,但名實不符,乃演生許多弊端。黃宗羲明夷待訪錄指出: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相始也。指出了廢相後的內閣無從發揮宰相之權責,致使政治敗壞,可見其影響之深。,歷屆試題試述明代內閣制度之由來,演變及流弊。()試述明代內閣制度之由來,作用及影響。()試述明代內閣制形成之由來,並分析明清兩代此制之異同。()試述明代殿閣大學士制度內閣之由來及其演變。(,)試言有明代內

10、閣制度的由來,並論此制度之得失。()論者謂有明之無善政,自太祖廢相始。此說當否?試析論之。(),試比較明、清兩代內閣制之異同,並論其得失。,內閣指內廷之殿閣學士,此制始於明代。明太祖於洪武十三年誅胡惟庸後,罷中書令,使六部直轄於天子,是集自古以來皇權、相權於一身,形成絕對的君主專制。但國事紛繁,皇帝一人根本無法處理,初設殿閣大學士備顧問,其後逐漸演化成內閣機關。清初沿明制,亦設內閣,總理政務。現試析述兩代內閣制度異同與得失如下 據明史職官志載明太祖洪武十五年,仿宋制,置殿閣大學士,成祖即位,而有內閣之名;按清史稿載順治十五年,改內三院大學士為殿閣大學士,改內三院為內閣,可見名稱一樣。至於職掌,

11、以明史職官志所載明代內閣的職權與大清會典事例所載清內閣職掌比較,兩代大致相同,計有:獻替可否、票擬批答、收發本章、撰擬徽號諡號、修撰實錄等。至於明清兩代內閣制之不同,可從成立背景、內閣組織、權力發展、地位、性質各方面分析。就成立背景分析,明代內閣由翰林官發展而來。洪武十三年廢相之後,自理萬機,但天下事繁複,無法一一躬親處理,為切合實際之需要,乃於同年九月間設置四輔官,但四輔官既無行政大權,又乏練達人才,而君主處理政務,又必需有人輔佐,乃不得不藉重於翰林院編檢等官,而早在洪武十四年,明史職官志已有翰林官論決刑事,平駁諸司奏章之記載,故洪武十五年罷四輔官,置殿閣大學士後,入預機務之大學士,多由翰林

12、院出身。因此,自翰林院官預政始,已奠內閣制度之根基。清天聰間設內國史院、內祕書院、內弘文院合稱內三院。順治十五年,才改內三院為內閣,但十八年,又恢復內三院,直至康熙九年再改內閣,自此成為定制。明清兩代行內閣制,雖同屬基於皇帝之私心,獨攬大權,但明是因環境之需要而由翰林院發展而成,清則因沿襲明制,由內三院發展而成。就組織而言,明代內閣大學士無定額,永樂年間有七人,正德年間十四人,萬曆年間二十人,崇禎年間五十人,沒有嚴格的規定。直至英宗以後,才有首輔與次輔之分。趙翼指出:大事皆首輔主持,次揆以下,不敢與較。故夏言為首輔,嚴嵩唯命是從,造成了首輔的權力甚大。而且據續文獻通考職官志考的記載,明內閣票擬

13、之外無他司,可知明代內閣無官屬。但清代的內閣就有不同,清代內閣大學士的員額,大清會典事例載初年無定數,康熙年間,滿漢大學士均為四名,到乾隆十三年以後才規定滿漢大學士各二員,協辦大學士或一員或二員,若沒有空缺不可遞補;至於首輔、次輔,清初亦有分別,但不甚嚴格。至於內閣官員有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讀、中書舍人、典籍,其下又分設十二個小機構,為國家行政的中樞,總共有官員超過一百人以上,遠比明代內閣組織龐大。就兩代內閣權力之發展分析,明代內閣權力日增而清則日削。明太祖創設殿閣大學士之初,僅令其侍左右,備顧問,並不與知國政,至仁宣創設票旨制度之後,大學士已參預政事,其後,又有首輔、次輔之分,票旨僅決

14、於首輔一人,加上皇帝不親政務,大學士之權力更重;但清則剛好相反,清內閣制成於康熙時代,然此時便有翰林院分去內閣一部分的職掌,因翰林院的職務亦為掌制誥以備顧問的機關。至雍正時為對西北用兵而另設軍機處,參掌機密,大有取代內閣的趨勢。就大學士的地位比較,明內閣大學士之官秩,一直都是正五品,地位在尚書侍郎之下,至於任用,初由皇帝特簡翰林院的官員擔任,後由大臣會推,請旨簡用,神宗時,由首輔決定,崇禎時則用枚卜方式;清初大學士的品位倣明制,正五品,康熙時正二品,雍正升為正一品,內閣之選任,均由特簡。就性質比較,明代內閣大學士委寄雖隆,但法制上,僅係侍左右,備顧問之正五品官,必兼保傅尚書而後尊,其兼任職銜反

15、處於本銜之上。清代沿襲明制,將運行中之內閣加以法律化,官秩列正一品,本銜在兼職上,職位自始即居六卿之首,故就性質而言,前者係政治上之中樞機構,後者則除當然為政治上之中樞機構外,又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機關。,(一)明清內閣制比較:()大體情況:一、明代內閣誕生於太祖廢相後,皇帝兼理相職,工作過於繁重,繼體之君尤不能堪。又格於明太祖立下子孫不復立宰相的祖訓,只能設立一個有宰相之責,而無宰相權位的輔政機關。因此,明內閣位卑而權重,且因應時勢而變動。二、清代內閣誕生於清太宗之世,時滿清尚未入據北京,國家大政仍決於由親貴王公、八旗重臣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故內閣只能處理日常庶政。及入主中華,則以之籠絡漢族

16、士大夫,故崇其品位,輕其權責。清代內閣位高權輕,因而變動較小,大異於明代,但二者大體都能達成其立制的動機。()組織方面:一、以任簡任而言,明代大學士大多出自廷推,會議大體由三品以上京官組成,由首輔主持,一般推定二、三人供君主簡拔,但皇帝可令再推。明代閣臣間有出自君主特簡,但鮮能久安於位。清代癈廷推,全由皇帝特簡,可見清代君權較重。二、明代大學士無定員,一般有三至五人,最多時有十五人,最少時空無一人。清代大學士規定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有缺方補。明代嘉靖時定制為四(文華、武英、中極、建極)殿二(文淵、東)閣,清代至乾隆時定制為三(保和、文華、武英)三(體仁、文淵、東)閣,分別不

17、大。三、明清大學士均同時在兩個衙門掛職,但都專理閣務,另一職大體掛名。明代大學士秩正五品,大體由尚書(二品)侍郎(三品)升任,故閣職在後,如禮部尚書兼文華殿大學士。清代大學士至雍正時定制為正一品,為名義上的百僚之長,故閣職在前,如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四、明代內閣權力重,故設有首輔為閣臣班首,閣務(包括決定票擬內容)皆決於首輔,次揆以下如屬吏。清代大學士名義上雖有首揆,但奏疏發給閣臣各自擬處,上奏皇帝,彼此不相隸屬。五、就內閣組織而言,清實優於明。明代六部實受命於內閣,但內閣品秩低且本質為天子秘書,指揮六部實名不正,言不順,故閣部時起爭執。清代大學士為名正言順的百僚之長,指揮六部乃合情合理,

18、且皆由尚書兼任,故無閣部相爭之事。六、但清代內閣則有滿漢之分,二者各居半,此為明制所無。漢人十倍於滿人,且文化高,人才多,平均分配實有偏袒滿人之嫌。因此,有清之世,滿漢隔閡始終無法消融。()權力方面:一、明清內閣主要工作皆為票擬,只是範圍稍有不同。產生原因為皇帝不願親見大臣商議政務,把章疏發給內閣票擬。大學士以小票墨書,貼各疏面擬進。由宦官帶回皇宮,如天子以硃筆裁可,則發下內閣制詔,其不可者駁回再擬。制成的詔書,亦要呈上皇帝蓋璽,再頒下各部院執行。由於皇帝大體依內閣所擬處分,內閣乃能事實上指揮各部院。二、但清代朝臣上疏請示,常事用題本,歸內閣票擬,要事用奏本,交軍機處。一般而言,要事者一日不過

19、七、八件,故君主多面見軍機大臣議處。決定後,再發下有關衙門。可見明代內閣權力遠比清代大,清代內閣只是能處理一些日常政務。三、但明代君主寵任宦官,經常委司禮監代為批決票擬,或擇票擬可行者上奏,其不可者駁回再擬。無形中閣權移於宦官之手,故明代宦官為禍之烈,史上僅見。四、清代內閣決策之權雖移於軍機大臣,但為軍機大臣中,例有大學士。且班首非滿族王公大臣,則為大學士。這樣,內閣、軍機處便能互相協調,閣權亦非全失。在這方面,清優於明。,事實上,明廢宰相,行內閣制,清沿明制,亦置內閣制,內閣職責種類雖多,但最後取決於皇帝,閣權出於皇帝之授予,漸奪六部之權。清雖置內閣於最高的行政機關,但亦受皇權所控制,造成君

20、主專制達於巔峰,為論史者詬病。就制度而言,明清兩代內閣制弊處甚多,但就明清兩代的內閣制度比較,則清制較為合理,現論述如下:續文獻通考職官志宰相條稱:內閣之職同於古相,而所不同者,主票擬而身不與其事。可知明代內閣既無官屬,又不能指揮監督其餘的國家機關,而且奏事亦不得互相關白,簡單說,就制度上論,只是幾個為天子辦理票擬工作和備顧問的官員而已,又明史紀事本末載: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之權,而無丞相之責。因此,就法制而言,若有行政缺失,均不須負行政上之責任,這是其缺點。反觀清代,內閣的組織遠較明代龐大,而大學士的品秩更為正一品,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為政治上之中樞所在,故清內閣大臣既負

21、票擬之責,則凡行政有缺失、天時不正,均應負責如順治十五年天旱,浙江道御史即奏請內閣各大臣均應負責。因此,就行政系統而言,清代的內閣制度較之明制,更為合理。明代內閣成立之後,事實之演變,產生首輔。首輔票擬,其他人不敢有異議,不但無法收集思廣益之效,且首輔之權力雖可比古代之宰相,但不過是內閣中相沿之慣例,並非律定,不為外廷承認,使施政屢受外廷大臣之攻訐,成效不大;又此制又易形成權臣之出現,如嚴嵩即是,故論者以為明無大臣,只有權臣,非常正確。清初雖有首輔之分,但不甚嚴格,以此衡量,清制又比明制為合理。明內閣有票擬之權,不必面見皇帝,且取決之權在皇帝。英宗以後,宦官得皇帝寵信,不僅傳遞奏章,更委司禮監

22、代皇帝批紅,因而宦官不但控制內閣之票擬權,而且竊奪皇帝之權,敗壞朝政。內閣之首輔,如張居正亦要內結宦官以便施政,黃梨洲在明夷待訪錄稱:有明之無善政,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清朝對於宦官管理嚴謹,不准他們與外廷官員往來,且清代內閣對於辦理公文的方式,相當慎密,故清制又勝明制一籌。清代內閣制不及明制之處,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稱:清代政治,制度的意義少,而法術的意義大。明代廢了宰相,清代便把此制度沿襲下來,還是用內閣大學士掌理國政,這對於滿洲人是一種方便,造成了清代的部族政權,對中華民族的發展,有所窒礙,這明顯是清制的缺失。,書籍介紹王其岫,明代內閣制度史,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九年一月第一版。李

23、俊,中國宰相制度,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八九年九月重排一版。杜乃濟,明代內閣制度,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六七年八月初版。吳緝華,明代制度史論叢,台北:作者自印,一九七一年二月初版。陶希聖、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六七年八月初版。張德信,明朝典制,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一九九六年一月第一版。張治安,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一九九九年四月初版。楊樹藩,明代中央政治制度,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版。關文發等,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九六年五月第二版。譚天星,明代內閣政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九六年六月第一版。蘇同炳,明史偶筆,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七年六月初版。,完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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