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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师德考评条例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师德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学院及相关部、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师德考评形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组织评议与教师评议相结合,学生参与的考评形式。第四条学院应加强教师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第五条师德考评实行表彰奖励和惩戒处罚制度。学校对考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教职工、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等处罚。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档案资料,并按学年及时将有关考评材料转入人事档案。第七条学校对师德教育工作不力、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直至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教师日常行为发生下列现象之一,可定为师德考评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职称资格及其它评优资格。1 .参与和支持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2 .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科研成果。3 .在教育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4 .强迫学生购买书籍和参考资料。5 .旷课、随意调课和“卖课”,对工作敷衍塞责。6 .在课上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7 .散布有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第九条师德年度考评工作每学年6月份进行。第十条在师德年度考评基础上,学校评选先进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师德标兵评比表彰,表彰工作在教师节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