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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鼓励创新,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2022版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具有国籍的在校研究生。第三条校长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校长奖学金在每年9月进行评审。研究生在同一学位层次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申报材料不能跨学位层次使用。第五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等校级以上荣誉奖励,且至少有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论坛的学术报告或学校组织的学术成长交
2、流报告,并符合以下评定标准之一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1.学术创新能力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并有望产生重要影响者;2.学业优良,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者。第六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校长奖学金。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 .有课程不及格者;4 .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5 .评定时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不能参评。第七条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万元。名额15人,其中博士10人(含人文社科类1人,不打通使用),硕士5人
3、(含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各1人,不打通使用)。当年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八条校长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差额评审”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班级(学科)评议后,将填写完整的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支撑材料提交到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通过公开评审,根据下达的推荐指标确定候选人,经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条学校组织公开答辩,通过评审专家团现场投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秘书处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学校将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获得校长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