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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干部谈话指南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落实落细落深,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大学领导干部谈话指南。本指南所称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所采用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谈心交心谈话、询问提醒谈话,同时,也包括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针对的是
2、党员干部存在信访举报、投诉等反映的一般性问题以及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一、谈话类型(一)谈心交心谈话主要是指学校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围绕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而进行的谈话,以及日常工作中了解到某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或调查清楚时所进行的谈话。(二)询问提醒谈话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应进行询问提醒谈话。1.对学校班子成员以及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问题,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联系)该单位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应
3、及时进行询问提醒谈话;2 .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等出现上述情况的,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到看到后应及时进行询问提醒谈话;3 .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包括:履行“两个责任”不力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对巡视以及各类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重视的;存在经常、反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教育引导并督促纠正的,应及时进行询问提醒谈话。(S)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可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诫勉谈话适用于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二、谈话主体、谈话流程及谈话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