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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的关于选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目前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原则:1 .根据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的要求,要坚持以补充教师为主,接收毕业研究生为主的原则,高等学校接收毕业研究生比例不得低于80%o学校要求各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时,必须坚持以接收毕业研究生为主的原则。2 .各学院确需补充的教学、科研人员。3 .各缺编单位应补充的工作人员。4各单位不得先用后报,不得擅自应允许诺。第三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及基本业务条件:1.获得硕士、
2、博士学位的毕业生。2 .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其毕业学校必须是全国重点大学,学习成绩排名需在班级的前三分之一,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且无补考现象。3 .当部分急需特殊专业无法从全国重点大学选到合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时,经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从专业特色突出的非重点专门性高校毕业生中选留,但学习成绩要求应符合上述第2款。4 .根据教育部对部直属高校的要求,学校不接收自费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5 .各单位接收已取得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在学校从事科研、管理、辅导员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也应按上述第二条做好用人计划,其要求同第2款。第四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工作程序:(一)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申报下
3、一年度接收应届毕业生计划。各单位上报计划时,要考虑到教育部的要求及定向研究生的补充数量,统筹计划,合理安排,认真填报接收应届毕业生计划表。对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人员要严格控制,对于个别必须接收非研究生学历的岗位,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将用人单位所在教研室的人均工作量情况报人事处,由学校统一研究决定是否选留非研究生学历人员。(二)每年10月份学校审查并上报接收应届毕业生计划。计划确定后,各单位要严格按进人计划选留应届毕业生。(S)每年11月至第二年3月人事处会同各用人单位进行招聘、考核,签订协议。如用人单位不参加外出招聘且无特别说明,学校派出的外出招聘人员按需求计划招聘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四)毕业生持报到证、协议书、毕业证,在规定期限内到人事处报至必(五)人事处组织体检、签订聘任合同。(六)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第五条对见习期内的毕业生,经考核不能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学校将予以辞聘。第六条受聘人在聘任期限内按聘任合同管理。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校人事处。第八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