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2078650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2.3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研讨.docx(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與變革 企管系 林正寶教授 2009/3/6一、 前言二、 台灣的貨幣制度三、 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四、 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五、 結語一、前言產業(製造業&高科技業)是根,金融(服務業)是葉;產業猶如人體的骨幹,金融猶如人體的血液;各種產業的發展需要資金,挹注資金及提供投資的場所是金融市場。因此,一個國家的金融制度是否健全,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良好,對該國產業經濟的影響至深且鉅。(一) 基本名詞 貨幣的意義與貨幣的功能: 貨幣的意義 在某一時期凡是能被普遍接受作為交換工具或償付債務之用的物品,皆可稱為貨幣。 貨幣的功能 價值標準、交易媒介、價值儲藏、延期支付。 貨幣的演進

2、商品貨幣,例如米、魚、布、貝殼、黃金、白銀 等。 金屬貨幣,例如金幣、銀幣等。 信用貨幣,例如不兌換紙幣、存款貨幣(早期的銀行券、銀行各種存款)。 塑膠貨幣,例如信用卡、(透過ATM)金融卡等。 資金剩餘單位及資金赤字單位:現實的經濟體系,收支相抵可以說是不常見的事,如果一個經濟單位的收入大於支出,則為資金剩餘單位(Funds Surplus Units),反之,如果一個經濟單位的收入無法彌補它的支出,則為資金赤字單位(Funds Deficit Units)。 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 間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主要是透過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tio

3、n),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進行資金的融通。投資人(資金剩餘單位)面對資金去處的資訊較模糊,存款者將錢存入銀行,並不知道銀行如何運用這筆資金。資金剩餘單位通常不擔心借款者的倒帳風險,代價是報酬較低。但企業(資金赤字單位)透過間接融資所取得之資金成本較高。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指的是資金赤字單位直接向資金剩餘單位籌措資金,而不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直接金融常見的形式,在籌措長期資金方面有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等,在短期資金週轉的籌資上,有發行商業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等。直接融資必須充分揭露這家公司的財務訊息,及經營狀況,即透明化。企業透過直接融資所取得之資金成本較低。二、台灣的貨幣

4、制度1. 舊台幣時期:35年5月20日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自日本人手中接收台灣銀行及台銀券,並採最高限額發行30億元之(舊)台幣。當時台灣的生產事業及設施多遭戰爭破壞,急需大量資金從事恢復生產工作;又因政府財政困難,台灣銀行亦需墊付各軍政機關之經費,需要完全仰賴台灣銀行增加銀行券的發行,故(舊)台幣發行額乃繼續不斷增加,事實上(舊)台幣已成為管理紙幣本位制度。至38年6月14日(舊)台幣改制前夕,(舊)台幣發行額已達5,270億元,若再加上改制前夕台灣銀行即期定額本票發行額12,136億元,此尚未包括當時各商業銀行發行的定額本票,由此可見,當時通貨膨脹之烈。2. 幣制改革:面對惡性通貨膨脹環境

5、,38年6月15日台灣省政府乃以中央政府撥還台灣銀行歷年墊款之80萬兩黃金及撥借的1,000萬美元外匯為基礎,公告新台幣發行辦法,以舊台幣40,000元折合新台幣1元,進行幣制改革。依據當時新台幣發行辦法,新台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資換取外匯物資十足準備,新台幣最高發行額限為2億元,惟此項發行額受到過去惡性通貨膨脹之慘痛經驗影響,以及當時認為台灣經濟活動水準僅達1937年的80%之影響,以致當時市場信用擴張大受限制,經濟成長呆滯。故於39年7月7日又實施新台幣限外臨時發行辦法,限外發行額以5,000萬元為限,後來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限外發行額逐年增加,43年財政部乃准台灣銀行得以黃金、外匯及

6、可資換取外匯物資抵充準備,發行額可視準備金情況而增減,事實上,新台幣的最高限額限制已名存實亡。50年7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為因應經濟發展實際需要,正式放棄限外發行政策,改採伸縮性發行制度管理紙幣本位制。3. 貨幣供給的構成依據我國中央銀行的定義:M1A通貨淨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M1BM1A活期儲蓄存款M2 M1B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M3 M2準貨幣(quasi money)準貨幣郵政儲金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外幣存款外匯信託基金外幣定期存單外國人新台幣存款金融債券國庫券儲蓄券郵匯局轉存款附買回交易(RP)我國貨幣定義之變遷:如下表三、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1. 金融市場的分類資本巿場(Capita

7、l Market)籌措1年以上資金的巿場,如股票巿場及債券巿場,主要是協助提供廠商在金融市場與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所需資金。 貨幣巿場(Money Market) 籌措一年以內資金的巿場,主要為短期融資之用。 債權巿場(Debt Market)又稱債券市場,包括資本巿場的公債及公司債。投資人購買債券擁有的是債權,領的是利息。當公司倒閉時,債權人有優先被清償權利。 股權巿場(Equity Market)又稱股票巿場,是公司出讓經營權給投資人,而投資人為股東,領的是股息。當公司倒閉時,股東分配公司剩餘的價值。 初級巿場(Primary Market)又稱發行巿場(Issue Market),是企業第

8、一次發行有價證券的巿場。當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時,稱為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這家公司稱為發行公司。 次級巿場(Secondary Market)又稱流通巿場(Circulation Market),投資人買進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後,他可能臨時需要資金週轉,而希望能將手中的有價證券變換成現金,則他可以在流通巿場賣出。 集中巿場(Concentrated Market)集中巿場的特性是產品計價標準化,當電腦撮合成功,買方與賣方就在次一個營業日交換股票與現金,但在交易過程中,買方可能並不認識賣方,而券商是扮演經紀的角色,從中賺取佣金或手續費。 櫃檯巿場(

9、Over-the-Counter Market)又稱店頭巿場,指產品計價方式並沒有標準化,故當投資人想買賣有價證券時,他必須親臨券商的櫃檯去議價。券商此時主要是扮演著自營商的角色,平時必須買進一定數量的持股以供給顧客的需要。2. 金融機構與分類(1) 間接金融機構 貨幣機構(i) 銀行 同時從事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在1998年的銀行法依授信的長短天期分為短天期信用(1年以內)、中期信用(1年到7年),及長期信用(7年以上到20年)(銀行法第5條),則銀行法設計下列四種銀行: 商業銀行:供給短期信用為主。 儲蓄銀行:供給中期及長期為主。 專業銀行:以融資給特定產業為主。 信託投資公司:吸收信

10、託資金,辦理中長期信託與投資業務為主。商業銀行雖屬於短期信用的體系,但依法可成立儲蓄部及信託部。(a) 商業銀行 外國商業銀行在台分行與本國銀行大致相同,但有下列限制: 收受新台幣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15倍。這一條款可說是廣義的資本適足率。 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其保證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值10倍。(b) 專業銀行 我國銀行法共有下列6種分類: 工業信用:發展全國工、礦、交通之信用,如交通銀行。 農業信用:調節農村金融,供應農林漁牧生產所需之信用,如農民銀行。 輸出入信用:協助擴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設備與原料所需之信用。 中小企業信用: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產設備,如中小企業銀行。 不動產

11、信用:提供不動產信用之銀行,如土地銀行。 地方性信用:為促進區域建設及均衡發展的地方性銀行,稱為國民銀行。(c) 儲蓄銀行 由於商業銀行可成立儲蓄部,所以可承做幾乎所有儲蓄銀行業務,因此一般企業家對申請儲蓄銀行興致不高,所以國內目前並無儲蓄銀行。(ii) 基層金融 信用合作社與農會 信合社的放款有下列限制: 放款總額不超過當時存款的78%為原則 不得對入社未滿一個月社員放款。 對每一社員有最高放款額度之限制。 放款須有適當保證或質押品。 信用放款(即無擔保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的30%。 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績效: 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間,全體信用合作社的資產報酬率(純益資產)從10%

12、到0.49%,而淨值報酬率(純益淨值)從22.34%到12.68% 信合社的績效仍不致太差的二個原因: 轉存制度 信合社免繳5%的營業稅(2) 間接金融機構 非貨幣機構(i) 郵政儲金匯業局 郵匯局轉存款的演變 郵匯局已成為同拆巿場大金主,郵匯儲金成為貨幣政策新工具。 (ii) 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意義 信託業務接受客戶的委託,幫忙客戶經理,運用信託資金和信托財產。 投資業務從事公債,公司債,票券及上巿股票的買賣。 信託分類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由委託人指定用途,金融機構於信託期間依委託人指定方式管理運用,裁量權在於委託人。 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即為全權委由金融機構代為管理運用,也是目前信託投

13、資業務的主流,它具有保本保息的功能,同時,信託公司共同運用所有委託資金。當民眾將錢交給銀行也不過問銀行如何使用這筆資金,所以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與一般銀行的定期存款相似。 信託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關係人不同 收益之負擔 出發點不同 業務性質不同 無不定期信託 繳存準備金 發給憑證 信託投資提不提存款準備? 信託資金既非銀行存款,毋需計繳存款準備金,但須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目前的信託資金準備率為15.825%,即 可使用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以有價證券,繳存於央行。(iii)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分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二種: 產物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責任或綜

14、合保險。 人壽保險:人壽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iv) 票券金融公司成立起源票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及去處 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資本額20億元 進行附買回:可以承作淨值的6倍 所謂附買回(Repurchase Agreement, RP)即是票券金融公司向投資大眾借錢,但以票券或債券做為抵押,但雙方約定好,票券金融公司會在約定日期將票券及債券贖回。 向銀行融資:可以借到金額為淨值6倍 在同拆巿場借:在同業拆款巿場向同業借。 經營本業的利潤。資金去處: 在初級巿場 承銷分為包銷(Firm Commitment)及代銷(Best Effort)。 包銷即是如果在約定期間未銷售完,票券公司會按約定價

15、格承受未銷售完的本票。 代銷即是票券公司會盡最大努力替企業銷售它承諾的票券,當銷售不完,則會退回原發行公司。 在次級巿場 票券公司可以為自營及經紀,當辦演自營角色,則是有可能買入票券。四、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 1. 台灣金融產業的現況:(1) 商業銀行經營的業務(銀行法71條):(a) 收受支票存款(b) 收受活期存款(c) 收受定期存款(d) 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e) 辦理票據貼現(f)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g) 辦理國內外匯兌(h)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i)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j)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k) 代理收付款項(l) 代銷公債、短期票據、公司債及公司股票(m

16、) 辦理與前列各款有關業務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n) 經中央主管機構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2) 投資銀行(或綜合證券商)經營的業務:(a) 證券承銷(Underwriting):包銷&代銷(b) 證券經紀(Broker)(c) 證券自營(Dealer)(3) 證券金融公司經營的業務:(a) 融資(Margin Purchase):代理融資、轉融通融資、現金增資(b) 融券(Short Selling)2. 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1998年,行政院金融革新小組決議台灣未來的金融產業將走向綜合銀行。綜合銀行:指一家銀行能同時承做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如下圖左半部所示:外在防火牆(O

17、uter Fire Wall):針對綜合銀行,以法律規範證券業(即投資銀行)與銀行必須分離。內在防火牆(Inner Fire Wall):狹義解釋,指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往來,視同他銀行,例如,放款部與信託部之間的借貸必須互相獨立,不能因為二部門同屬一銀行,放款部就出高價購買信託部承銷的股票或公司債。廣義解釋,指銀行與企業之間必須有所區隔,它限制銀行能否投資企業,進入企業的董事會?此稱為關係2,又稱為關係人貸款的限制,或轉投資的限制。如上圖右半部所示。綜合銀行的演進:就全球的分析而言,符合關係1與關係2的國家:符合關係1與2:德國(採百貨公司部分制)符合關係1 :英國(採子公司制)符合關係2 :日

18、本均不符合 : 美國(僅控股公司符合)外在防火牆釋例:綜合銀行(外在防火牆)的優缺點:p 綜合銀行I(無外在防火牆)的優點u 降低營運成本u 加強服務顧客u 促進巿場競爭,具規模經濟u 多樣化經營風險分散p 綜合銀行I(無外在防火牆)的缺點u 利益衝突p 銀行兼營不同業務的最大可能風險來自於利益衝突。u 放款風險p 一般投資人看到銀行代為銷售,覺得這公司應不致太差,故就買了公司債,銀行因此將間接金融的放款風險,轉為直接金融的債務風險,使存款戶得到保障,卻使投資人受到傷害。使存款戶與投資人面臨利益衝突。u 風險增加p 當商業銀行被允許從事證券承銷,而被承銷之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銀行可能會被要求放款

19、以支應該公司的營運,增加銀行的風險。u 國家金融安全網負荷過重u 台灣釋例:國際票券金融舞弊(楊瑞仁)案、力霸集團掏空資產(王又曾)案等。 綜合銀行(內在防火牆)的優缺點:p 內在防火牆的意義與內容1. 內在防火牆建構較鬆的以德國與日本為主,但這是相對其他國家而言,並非絕對如此。在德國與日本,綜合銀行可以擁有公司大量股權,甚至可以影響公司決策,2. 在德國,一家銀行如果與公司密切往來,而提供這公司投資上的任何相關需要,或接受公司的存款,這家銀行即被稱為主人銀行(德文hausbank),在日本,這類似的關係,稱之為主要銀行(keiretsu),均是main bank之意,而在台灣,則可稱為財團。

20、3. 台灣釋例:台北十信事件、彰化六信擠兌事件、高雄銀行掏空資產(王玉雲家族)案。p 綜合銀行II(無內在防火牆)的優點1. 降低不對稱訊息p 銀行可介入企業經營的一大好處即是降低銀行與客戶的不對稱訊息。銀行由於直接介入企業的經營,所以企業的經營狀況,銀行非常清楚,對應貸款的數字也充分了解企業償債的能力,而可減少逾期放款或呆帳的發生。2. 可降低成本p 當商業銀行也可協助企業經營時,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因為來自客戶,所以較便宜,而投資銀行動用的是自有資本,綜合銀行的成本較低,為不公平的競爭。台灣個案:邁向綜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p 關係1:銀行與證券(外在防火牆)u 60年代證券商管理辦法時期在民國

21、50年,財政部規定證券商管理辦法,當時的規定中有3條指出l 證交所決定誰可以當經紀人(47條)l 有資格當經紀人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46條)l 經紀人分為甲、乙二種p 甲種經紀人以代客買賣為主:即現在的證券經紀商。p 乙種經紀人,以自行買賣證券為主:即現在的證券自營商。 u 70年代證券交易法與銀行法立法時期l 證券交易法p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l 銀行法p 在銀行法第一章通則的第3條,此新的銀行法明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均可經營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第3條第15項)則綜合證券商的經紀、自營及承銷均已被包含在此款中

22、。但在接著的儲蓄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專章對能否涉足證券業又有更詳細規定:p 儲蓄銀行:p 有關自營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第78條第7項)p 有關承銷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第78條第13項)p 信託投資公司:又在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即第101條,規定了與信託投資公司有關證券之業務:p 有關自營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及上巿股票(第2項)p 有關承銷、經紀及自營: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第5項)台灣個案:邁向綜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p 關係1:銀行與證券(外在防火牆)u 80年代證券商設置標準u 1988年5月17日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

23、項規定,頒訂證券商設置標準,該標準規定銀行除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之外,僅得兼營下列各款之-業務為限:l 有價證券之承銷l 有價證券自行買賣l 有價證券經紀或居間l 有價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l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在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p 關係2:銀行與企業(內在防火牆) u 銀行與證券業的內在防火牆l 修改銀行法第83條: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上巿上櫃公司債)由銀行淨值的15%,提高到20%。l 上述投資有價證券的20%內,如果投資上櫃股票,其比例不得超過淨5%。l 轉投資金融週邊事業的總額度以銀行淨值40%為上限,但投資單一公司不得超過銀行淨值5%。l 轉投資如果是非金融週邊事業,則不得超過5

24、%,且在l的40%之內扣除。l 商銀在資本額5%的限額內,可投資創投公司,而且商銀投資創投,將受銀行投資單一公司,持股最高5%的限制。p 關係2:銀行與企業(內在防火牆) u 轉投資必須從資本適足率扣除:l 財政部規定,如果銀行一定要選擇轉投資,而非放款,則在計算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的資本適足率時,必須將轉投資金額從資本扣除,即: 金融控股公司:p 金控公司立法背景u 金控公司立法的目的 興利除弊u 金控公司子公司有四類:核心子公司金融相關事業非核心子公司非金融相關事業子公司創投子公司p 金控公司成立方式及運作u 金控公司

25、定義1. 實質定義:凡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持股25%以上,或擁有一半以上董事席位者,但必須跨業經營。2. 金控公司且允許一人公司:排除現行公司法公司股東須在7人以上的規定,金控公司為純粹控股公司。u 金控公司成立後的合併方式1. 營業讓與2. 股份轉換u 金控公司的上市u 投資份金融相關事業的防火牆u 稅率優惠u 綜效的產生五、結語1. 台灣光復後,省政府自日人手中接收省屬金融機構(彰銀、一銀、華銀)。50年以後,陸續有3家公營銀行(交銀,中國商銀、上海商銀)在台復業,以及32家外國銀行在台設立分支行。52年,財政部核准9家壽險公司,58年核准8家投資信託公司;另外,為執行政府特定政策而設立若干

26、金融機構(北市銀、高市銀、中國輸出入、台開信投等)。2. 為使台灣成為亞洲金融營運中心,自74年起實施匯率自由化,76年起實施利率自由化。3. 78年財政部核准3家民營證券金融公司,與原有的復華證金公司並存競爭;81年起財政部亦陸續核准16家民營銀行的設立,但後因股市及房市逐年下跌,使新成立的民營銀行與舊有的公營行庫處於相互殺價、競爭激烈的局面。4. 為因應國際金融日愈競爭的環境,針對現有公民營銀行、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業者、壽險公司的經營日漸困難,87年行政院囑咐經建會及財政部著手規劃第一次金融改革,進行相關金融業者之整併工作,希望整併後的綜合銀行(即金融控股公司)能提高其經營效率以對抗來自國

27、際的競爭壓力。5. 89年民進黨執政後,由行政院再次啟動第二次金融改革,目標為將現有14家金控公司家數減半。但此項二次金改,出現幾樁小金控併大金控極不合理的現象,遂在社會輿論壓力及各界嚴厲批評下而宣佈暫停。6. 自2007年8月爆發的美國次級房貸風暴,以至2008年的全球金融大海嘯,一些國際知名的投資銀行,如雷曼兄弟的破產倒閉、AIG集團、花旗集團、Morgan Stanley等,以及美國三大汽車公司財務惡化,亟待纾困;其他發生在歐洲、亞洲地區的銀行及企業亦難逃這次全球金融大海嘯的重創,岌岌可危。台灣的金控公司因為過度投資國際金融市場的衍生性商品及連動債,以致其受傷的程度亦相當嚴重。在這次全球金融大海嘯的摧毀下,對任何一個國家而言,似乎國際化程度愈深的市場,遭受這次金融風暴的影響亦是愈加嚴重,兩者之間的關係如此密切,值得追求金融市場開放及走向國際化目標的人士三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