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信用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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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化和官方ECA收支现状 一、欧盟国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局部商业化 随着欧盟内部经济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的不断成熟,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欧盟逐渐进行改革,首先涉及的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商业风险。 1997年9月,欧盟委员会在经过成员国政府旷日持久的争论和协商之后终于出台了一项有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法律规定。(Communication of the Commission setting guidelines for the provision of State support for short-term credit insur

2、ance)。 在1997年通过的这项新法律中,欧盟内部成员国(当时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之间的出口贸易以及成员国出口到大多OECD国家(当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不包括墨西哥和土耳其)的出口贸易中所涉及到的短期商业风险被确定为“可市场化”的风险(marketable risks),应交与商业信保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官方ECA从这部分业务中撤离。这项规定原则上是从1998年1月开始实施,但欧盟同时允许各成员国政府作出调整的过渡期延续至1999年底。也就是说,欧盟各成员国官方ECA

3、被允许有2年的宽限期进行承保范围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欧盟定义的“可市场化风险”针对的是对上述地区的私人买家(non-public debtors)商业风险,主要指买家破产(bankrupcy)和拖欠(protracted default),最长的信用期为2年(包括生产期和提供给买家的信用期)。一切其它风险,包括所有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上述国家内非私人买家(public debtors)的商业风险以及上述国家之外所有买方国家的商业风险都不属于“可市场化”风险的范畴,也就是说,欧盟各成员国的出口商依然需要依靠本国政府对以短期信用方式进行的出口中的上述风险进行保障,从而提高竞争力,确保原有市

4、场份额并抢占新的市场。 欧盟1997年颁布的这项将部分短期出口信用险私有化的法律规定中,允许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由私人公司承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再保险,例如英国ECGD的再保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对“可市场化风险”范畴的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00.8月欧盟委员会对1997的有关短期信用险部分市场化的规定再次进行了修订,把“可市场化风险”的定义范围进行了扩展,即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欧盟成员国出口至大多OECD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不包括墨西哥和土耳其)所涉及的全部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都属于“可市场化风险”的范畴,且不再区分买家是“私人买家

5、”(non-public debtor)还是“公共买家”(public debtor)。欧盟成员国出口到上述OECD国家之外所有国家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仍属于“不可市场化风险”,继续由各国官方ECA承担。 欧盟当时对“可市场化风险”的范围界定是各成员国多方协商的结果,该结果显示欧盟的官方ECA并没有完全从短险市场撤离。德国Hermes的官方出口信用担保项目(State Export Guarantee Scheme)2002年仍有超过65.3%的承保额是来自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就是明证,其短险业务承保的国家限于所有非OECD成员国和少数OECD成员国(南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捷克共

6、和国、土耳其和匈牙利)。目前Hermes官方业务承保的短险业务有短期统保保险(Short-term whole turnover policies)、短期特定买家循环保险(revolving policies)和短期特定买家单票保险(Short-term specific policies)。2003年初又推出专门征对中小企业的短险统保保险(Short-term whole turnover policies light)。2002年Hermes官方项目承保的前10大出口国依次为:中国、巴西、土耳、伊朗、俄罗斯、以色列、墨西哥、沙特、波兰、南韩。 二、官方ECA收支平衡尚未实现 随着欧洲商业信

7、保公司越来越多地涉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官方ECA越来越多地趋于“最后的避难所”(insurer of the last resort)的地位。相对于商业公司而言,官方ECA被定位成“是补充,不是竞争”(complement,not compete)的角色。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成员国的官方ECA应最终实现收支平衡,而不是作为某国出口补贴机制来运作。然而,如果某官方ECA只能承保商业公司不愿或无力承保的风险,要实现“收支平衡”的长远目标显然非常困难。对任何一种保险来说,“分散风险”都是至关重要的。官方ECA一方面要配合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等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地扶持出口,另一方面

8、又要在不和私人公司竞争的前提下实现收支平衡,显然是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官方ECA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抬高承保条件来避免损失,显然又和官方ECA的“政策性”相冲突。这个问题,目前是整个西方ECA都在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就官方ECA的整体而言,“收支平衡”的目标至今尚远未达到。以下列表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1982年-1997年这15年间,伯尔尼协会成员国每年的赔款支出都远大于其保费收入,截止1997年底的实际亏损额高达490亿欧元。成员国历年的财务收入中,追偿收入所占比重很大,是保费收入的1.76倍。而这15年间,伯尔尼协会成员国共支持了5.6万亿美元的出口(其中短险4.06

9、万亿,中长期险0.94万亿)。这充分说明了很多国家都利用ECA这个机制,以国家财力为后盾,扶持本国某行业的出口乃至该行业的整体发展。 如果具体到某个国家官方ECA的收支现状,我们仍然可以以德国HERMES为例。HERMES的商业信用保险业务(“自营账号”部分)已于2002年7月和EULER合并,组成EULER-HERMES集团,隶属德国的ALLIANZ。但HERMES的国家账号部分,仍然承担着德国联邦政府的官方出口信用支持项目(the Official Export Guarantee Schem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的“全权代理人”角色,通

10、常被称为“HERMES COVER”。 从上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Hermes承担的“国家账号”项下的官方业务,从1949年正式运营近50年来,由德国联邦政府承担的财务赤字累计高达135亿欧元,而支持的德国出口总额则高达4086亿欧元(1960-1998)。 不容质疑的是,Hermes官方短险业务自1997年从大多OECD国家的撤出,造成了其承保面和保险收入的萎缩。2002年官方业务的市场渗透率降至2.5%,这是官方业务开办53年来的最低点。为降低赤字,Hermes官方项目加大了追偿力度,力图用追偿收入来冲抵积累的巨额赤字。 三、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全球扩张 自20世纪九十年代起,原来专注于境内贸

11、易信用风险的欧洲商业性信保公司开始拓展其业务范围,在大规模进军出口贸易领域的同时,开始了国际扩张的步伐。究其原因是:跨国公司(MNC)和大型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拓展不可避免地带动了商业信保公司的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以某德国某生产型企业为例,当德国国内市场不能再满足其需要时,必然会走出国门。从一般出口到直接在他国设分支机构,就地销售甚至研发生产是该公司真正变成跨国公司的发展轨迹。为配合该公司的全球统一风险控制战略(overall risk management concept)的实施,为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提供其母公司在本国原已熟悉的信用保险业务,原来在德国境内承

12、保该公司境内贸易风险的Hermes或Gerling等商业信保公司追随该MNC的脚步走向国际成为必然。这些原来主要从事境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商业公司越来越意识到不能再单纯依靠国内市场来拓展业务,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信用保险市场上占据有利位置,就必须“贴近保户、贴近风险”,为MNC提供同时涵盖境内贸易和出口贸易风险的“一揽子”服务。商业信用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他们从“战略联盟”到“股权合并”一步步走向联合的过程。今天在商业性信用保险市场上最活跃的“三巨头”为Euler-Hermes, Coface和Atradius(原Gerling NCM)。 目前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信用保险公司如Eule

13、r-Hermes和Coface等,指的都是其“自营账号”的商业业务部分,和其“国家账号”的官方业务无关 。事实上,近几年来,由于西方经济低迷,破产企业激增,欧洲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境都很困难。Hermes的“自营账号”部分的业务,就其纯保险业务(underwriting result)而言,2002年度的亏损高达3494万欧元 。其年度损益表上的最终赢利是源自“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这充分说明了不管对商业公司还是官方ECA来说,出口信用保险都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业务,它要求保险人有很高的对买家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评估和控制能力。 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商业信保公司选择了联手经营的道路。以H

14、ermes和Euler为例,双方组成“战略联盟”联手进行国际扩张由来已久,最终于2002.9月实现全面合并,共同占有世界商业性信保市场37%的份额。Hermes&Euler集团于2002.7月正式在天津成立代表处,意图在中国进行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将第一目标客户锁定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商业信保公司的强势在于他们多年积累的买家数据库,为降低固定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他们必须要寻求新的市场。目前他们包括其他商业信保公司已经在做边缘业务,并在等待保监会的营业许可证。也就是说,“三巨头”窥嗣中国市场已久。他们的真正意图,显然不是为了扶持中国的出口产业,而是在要抢占新的利润增长点。他们首先瞄准的是那些出口格局合理,产品质量过关、买家风险分布均衡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出口,且出口的目的国为OECD国家。他们主要承保的是买家破产和拖欠这两类商业风险,而对中国出口到非OECD国家的业务不会涉足的。这对年轻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说,显然意味着对刚刚形成雏形的出口信保市场的冲击,优质客户的流失,风险的高度集中。这样一来,中国信保只能承保被外资挑剩的出口业务,而不可能通过扩大承保面来均衡风险,这将势必使中国信保远离“收支平衡”的长远目标,给国家财政造成更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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