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模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录A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本附录给出了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1.甲方(公共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税号11本参考合同专为能源托管项目使用。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时第X条至第XX条的内容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并进行必要的增减。凡是本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应当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对第XX条规定的附件由双方具体约定。公共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一条名词解释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 能源托管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公共机构委托能够提供用能诊断、节能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
3、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公共机构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1.3 能源基准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注1:能源基准反映的是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注2:能源基准可采用建筑能源审计所确定的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作为能源绩效参数。注3:能源基准也可作为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后的参照来计算节能量。1.4 建筑能源审计通过对建筑能源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调研、
4、测试,对被审计建筑能源利用状况相关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设备能效水平、运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调适和改造建议。1.5 项目边界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时间、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1.6 基准期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1.7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能源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项目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其中,能源费用基数是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是根据能源托管范围中所包含的
5、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范围确定的年度费用。第二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2.1 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相关建设、运营等手续合法、有效。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暖及制冷系统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齐全。如果上述手续尚不齐备,由甲方负责完善。2.2 托管项目的用能建筑情况:本项目建筑主要有栋,楼栋建筑面积为m项目总建筑面积为m2,其中需要供暖和供冷的建筑面积m大楼于一年竣工并投入使用。2.3 托管项目的能源种类范围:本项目能源托管的范围包括政府自行缴纳费用的等能源形式,政府其他能源费用不在本次托管范围内。2.4 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供能设备包括供暖设备、制冷设备、配电室
6、设备、。用能设备包括冬季取暖供热、夏季空调供冷的建筑设施,生活、生产、工作用电等设施。2.5托管项目的用能时间及要求供冷时间供冷条件供热时间供热条件空调标准卫生热水标准蒸汽标准日供时段供冷供热卫生热水蒸汽照明标准2.6托管项目的运维管理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用能系统)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管理运营,设备开关及控制由负责,日常管理/值班人员一人次,值班周期为O2.7 托管项目区域内的用能建筑情况(2.2)和能源系统设备设施(2.4)、项目运维管理情况(2.6),由双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形成“项目现有用能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一。2.8 项目托管服务范围包括:o第三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3.1 能源审
7、计是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能源审计费用由承担。3.2 经过能源审计确定托管项目的能源基准:确定本项目在实施能源托管前,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基准期为年一月一日至年一月一日;能源基准如下所示:托管能源类型能源缴费户号基准期能源用量基准期能源单价(元)备注电kWh水m3天然气m3蒸汽t或m3合计第四条节能目标4.1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基准期能源用量之比应达到%(节能率)。4.2 如果在托管期间需要进行中期评估或托管结束时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评估。节能效果评估费用由方承担。4.3 节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8、举例):。4.4 达到节能目标的奖励:;达不到节能目标的惩罚:o第五条托管期限5.1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天,自年月日(以开工令为准),至年月日。托管期限为年,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托管期限届满(即一年月日开始,至年一月日为止)。5.2 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将托管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5.3 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约完成节能目标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如果甲方继续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的形式进行能源系统的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六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6.1 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水、用气等系统的经营及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
9、负盈亏。6.2 乙方在本项目设有专门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并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提供服务,人员配置要求为o管理团队成员名单、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应提交甲方备案。6.3 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用电、供暖、供冷、燃气、用水系统。(注: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当具体全面。)6.4 乙方的服务标准641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供冷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生活热水的出水温度o(注:按建筑功能要求室内温度不低于。医院、学校、机关供冷供热时间不同。)6.4.2 托管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频次为o现场用能设备日常巡视服务频次为O6.4.3 托管期间,设备的维修由乙方负责,报修方式为o设备检修
10、服务的时限为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场,一小时内处理完毕。设备抢修服务的时限为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到场,一小时内处理完毕。6.4.4 托管期间,(用能系统)设备开关由一负责执行,设备开关及控制策略由乙方制定后报业主方审核确认,该用能系统的日常管理/值班人员人次。6.5 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第七条双方责任7.1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7.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能源托管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召开工作例会;每年度进行一次
11、综合分析评估,协商解决因客观情况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7.3 甲方义务(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甲方燃气和电费、水费分割手续,实际每月产生的燃气费、电费、水费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燃气公司、电力公司、水务集团,发票抬头为乙方。为了便于管理及核算项目节能量,能源过户时双方应确定各计量仪表的过户数量、覆盖范围、计量底数及仪表编码等。(2)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协商做好原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安排,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相关人员。(3)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甲方应当切实履行节能管理主体
12、责任,加强对各用能单位和用能场所的管控,强化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合理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场景。(5)有新增/减设备或用能区域变更的需提前向乙方提供增/减设备或变更情况的书面记录。(6)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知乙方并书面提交给乙方。(7)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分成比例,以奖补资金继续推进实施节能技改项目。(8)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所、通讯、水电以及合理调整办公、设备试运行等便利。(9)甲方应当组织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
13、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遵守;应配合乙方落实合同约定的用能系统设备开关策略及能源供应标准。7.4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并组织甲方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落实,同时定期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制止能源浪费行为。(2)乙方投资的设备、工程等在合同期内的维保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设备维护、更新情况记录。(3)乙方应在完成所投资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后,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4)乙方若发现有私自拆、改、破坏能源系统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甲方,并马上采取措施制止,若严重威胁到能源系统的可暂停服务。
14、(5)因乙方未缴纳能源费用或乙方实施改造原因,导致甲方断水、断电、断天然气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或甲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6)乙方应负责本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安全(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7)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上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8)乙方应当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或者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7.5其他需要互相配合的事项:o7.6甲方的项目负责人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o任何一方更换项
15、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项目负责人可以就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事项签署相关洽商文件,该洽商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他相关人员无权签署此类洽商文件。第八条项目移交事项8.1 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完成附件一的全部工作。在移交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8.2 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8.3 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
16、、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8.4 其他移交事项:。8.5 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8.6 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其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人民币壹元价值向甲方移交,同时需移交投资、验收、运行等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8.7 本合同第五条第5.1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完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第九条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9
17、.1 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包括能源费用和能源系统的日常运营、维修维护管理费、消耗性材料费等。能源托管费用基数为:元组,分项费用分别为:能源费用基数(元/年)运维费用基数(元/年)托管能源类型电托管运维费用类型中央空调系统运行及维修维护水锅炉房系统设备运行及维修维护天然气其他机电设备运行及维修维护蒸汽配电房运行及维修维护合计合计9.2 托管费用总额为元,支付年限为一年,支付标准为每年支付一次,每次元,支付时间为o甲方首次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之内。向供电、供热、燃气、供水等机构交纳的能源费、水费等,根据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以乙方的名义交纳,从托管费用中由乙方代为支付;不能以乙方名义交
18、纳时,也可以以甲方名义交纳。如果有关机构对于支付上述费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方式支付。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能源费用发票给甲方,每期托管费用与能源费用的差值开具服务费发票给甲方。9.3 合同约定的节能改造范围以外的供能设备(包括供暖设备、制冷设备、配电室、变压器、风机盘管、管道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费用不包括在托管费用之内,列入甲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甲方另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节能改造范围以内、乙方投资的供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9.4 上述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利润。第十条托管费用的调整和调节10.1 托管期间,若发生用能设备的增
19、减、用能人数增减、用能区域变化、能源价格调整、用能行为改变、极端气候以及其他致使用能边界发生变化的情况,双方需对能源托管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约定如下:(1)调整方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第三方核定费用由支付。(2)调整周期:双方应依据协商确定或第三方机构核定的调整量签订补充协议,在每个托管年度结算期满后的天内一次性结清。10.2 甲方的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加或减少,应当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对增加或减少的设备和其他用能项予以书面确认。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地据实增减能源托管
20、费用基数。本项目调整方式为J10.3 项目托管期间,因建筑改扩建增加的临时用能能耗需单独计量;新增用能区域的能耗需单独计量;如用能区域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则该功能区能耗需单独计量。因用能区域变化导致的用能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地据实增减能源托管费用基数。本项目调整方式为J10.4 项目托管期间,如因极端天气导致空调用能时间明显延长且设定温度超出供能条件,合同双方可协商能源费用调整方式;非极端天气条件下,如因上班时间调整、持续加班、特殊情况用能等业主方原因导致用能时间增加,则业主方应及时告知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可协商托管费用调整方式。本项目调整方式为J10.5 托管期间的能源单价调整,甲方支
21、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亦应按比例调整。具体调整结算方式可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调整方式为J10.6 基于甲方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基准能耗核定错误,可以据实修正基准期能耗和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费用补偿及调整方式为第十一条节能改造11.1 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能改造方案。甲、乙双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就节能改造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11.2 节能改造所需投资和收益由甲乙双方本着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协商确
22、定。“节能改造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2.1 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能源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违章操作或不尽职尽责导致在运行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2.2 乙方进行的节能改造部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改造自身存在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2.3 甲方先期建设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由于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12.4 针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当制定专项规范,划分相关的责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十三条禁止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廉洁从政、廉
23、洁经商的有关规定,禁止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实物、现金、有价证券、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廉洁协议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十四条保密义务14.1 甲、乙双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对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4.1.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14.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14.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按对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对方或按对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24、14.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一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14.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第十五条合同变更、中止、解除15.1 出现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客观情形,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的诉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15.2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如乙方确需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约定。153甲方发生必须停止办公或经营的情况,例如房屋大修或者部分拆除,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恢复合同履行。15.4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
25、合同。15.5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15.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90天内没有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 甲方违约责任16.1.1 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托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时,按照拖延支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6.1.2 如甲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约定,导致乙方经济扳失,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赔偿。16.2 乙方违约责任16.2.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违反操作规章
26、制度、违反相关的服务标准,经甲方催仍不能改正的,按照对甲方的实际影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少于O16.2.2 如乙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规定,导致甲方经济扳失,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额向甲方赔偿。16.2.3 乙方应始终本着服务至上、保障运行的原则,积极响应和满足甲方的特殊和应急用能需求,所产生的额外能源费用事后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1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
27、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17.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7.3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10日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将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义务,但甲方和乙方应当据实结算托管费用。仅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17.4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8.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8、律、法规,并应遵守行业惯例。18.2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1)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18.3 无论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举证费、鉴定费及其他与仲裁或诉讼相关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9.1 本合同适用于能源费用托管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社团组织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19.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
29、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9.3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附件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文件为准。附件共份:附件一:项目现有用能情况;附件二:乙方的服务标准:附件三:节能改造方案;附件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附件五:廉洁协议书19.4 甲、乙双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如用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