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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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以下简称自备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严格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自备站的认定范围。自备站是指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1.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1.PG)气化站。自备站应符合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其土地用途可以是工业用地。(二)自备站的建设要求。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

2、建自备站。(三)自备站的建设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安全设施设计报告。2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3 .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 .建设单位委托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5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报告。6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压力容器登记和检测,取得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7 .建设单

3、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竣工评价报告。8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竣工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9 .有关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装卸人员需同时具有压力容器操作“资格证书”。10 .使用单位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事故演练。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四)自备站的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内1.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

4、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1.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省等有关部门最新公布标准为准)。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五)自备站的运营管理。一是强化供气企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工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供气企业,应当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工

5、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向工业企业提供气源。二是强化专业运营管理。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要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由供气企业负责自备站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自备站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变更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的,应及时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供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查工作,确保供气企业资金、人员、设施设备、

6、安全管理制度等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相应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全市燃气经营市场良好秩序。二、明确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和负责运营管理自备站的供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备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供气企业要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1.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相应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经

7、营许可条件。其中,1.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1.NG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C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1.P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燃气储配灌装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供气企业要按照与工业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要求,做好自备站安全运行管理。每个自备站供气企业至少配备5名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人员配备不足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供气企业要做好自备站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业企业沟通,指导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供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8、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2.落实工业企业主体责任。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要完善自备站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积极配合供气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自备站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企业转供燃气。(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责令整改。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防事故发生。各镇(街道

9、)、开发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自备站使用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无资质、无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备站,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取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消防等多个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供气企业与工业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供气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

10、担燃气设施巡检、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将本办法出台以后的非法违法建设的自备燃气供应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厂内自备站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3 .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气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1、;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燃气行为;按照国家、省、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在应急状态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

12、责对工业企业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行为。7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作为燃料使用、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1.NG、CNG、1.PG及相应的工业企业自备站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8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有关部门移交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已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并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的自备燃气供应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9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燃气供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名录。10 .市消防大队:负

13、责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现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查处。I1.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三、建立联动机制,严打违法行为(-)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自备站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工业企业自备站建设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违法供气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

14、管合力。(二)增强防范意识。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工业企业应自觉抵制违法供气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做好安全公益宣传,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能力,引导工业企业使用合法供气企业供应的燃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效应,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全市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三)严打违法行为。涉及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自备站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对证照不全供应燃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各镇街、开发区要对本意见施行之前建设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纳入监管范围,并对违法供气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自备站建设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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