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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申诉制度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制订本制度。一、申诉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申诉的受理和处理1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2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诉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