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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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经调查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第三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强制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

3、固定证据的;(二)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期限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三)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强制性手段。第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判定标准,可以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均可达到监管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八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

4、、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九条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改正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期间应当督促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隐匿、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第十一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情形发生如下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隐匿、损毁、销毁,擅自转移、处置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证据或者存在上述可能性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新的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全文下载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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