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电厂4×300mw扩建工程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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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石嘴山电厂4300MW扩建工程液压水泵控制阀供货合同石嘴山电厂4300MW扩建工程6.3kV微机综合保护及测量装置供货合同需方: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方: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一年五月于石嘴山12宁夏石嘴山电厂4300MW扩建工程辅机供货合同(电气-6.3kV微机综合保护及测量装置部分)目 录1定义12合同标的13供货范围24合同价格25付款26交货和运输27包装与标记48技术服务和联络59质量监造与检验5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711保证与索赔812保险913税费1014分包与外购10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016不可抗力1117合同争议的解决1118合同生效

2、1119其它11附 件13附件1技术协议14附件2供货范围20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20附件4交货进度21附件5设备(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21附件6价格表22附件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2附件8分包与外购22附件9大(部)件情况22附件10履约保函(格式)23合同号:200100113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1年5月23日,于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双方: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需方) 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需方”是指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

3、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供方”是指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4、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 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电厂”是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负责的4300MW扩建工程。1.13“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

5、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4“现场”是指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6.3kV微机综合保护及测量装置的备品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1.16“试运行”是指合同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传真、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1.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

6、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1“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2“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始发站(车上)到需方铁路专用线沿线指定地点(车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2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宁夏石嘴山发电厂4300MW扩建工程。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 设备名称:6.3kV微机综合保护及测量装置 设备规格(型号):见附件2供货范围。 数量:见

7、附件2供货范围。 颜色:国标GSB G51001-94 颜色淡天(酞)蓝,色标号:B062.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 7。2.7供方提供设备生产厂至到货站(车上)的运输。3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

8、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91.50万元(大写:玖拾壹万伍仟圆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大件运输措施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1.1合同设备价格为91.50万元(含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1.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免费。 4.1.3合同设备从制造厂的始发站到交

9、货地点的运杂费(含大件运输措施费)为免费。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6。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 合同价款的支付: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预付款。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设备的商业发票(普通发票,金额为该设备价格的100%,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30 天内,支付该设备价格的80%。5.3

10、.3 剩余合同价格的 10% 做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证期满没有问题,需方在 1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免费5.5运杂费的支付:免费5.6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5.7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6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

11、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需方施工现场。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前3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协助承运单位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时间控制,确保交货期。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

12、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13、。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从故障时算起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内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需方。6.9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

14、、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条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6.12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

15、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6.13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4到货站(整车):常洲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零担):常洲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6.15收货单位:常洲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6.16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 单位: 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包装与标记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

16、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

17、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

18、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供方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

19、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站;(4) 毛重;(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供方

20、(费用由供方承担)。8技术服务和联络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4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

21、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7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8.8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9对盖有“密件

22、”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0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11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3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8.14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7。9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

23、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 5的规定。9.1.2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国家电力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 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和见证项目见附件 5。9.1.4供方必须为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

24、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 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监造检验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

25、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

26、检验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和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

27、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

28、,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29、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9.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9.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

30、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10.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附件5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

31、式四份,需方三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支付。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

32、1款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需方三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需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

33、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0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0.10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

34、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h+M+cm)K 其中:总费用(元) a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人时(小时.人) M 材料费(元) c 台班数(台.班) m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K综合取费系数。11保证与索赔11

35、.1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11.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入运行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

36、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11.3.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影响施工、安装进度,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11.3.2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11.4合同规定的保

37、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11.6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

38、1.7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加补偿装机法计算。11.7 6.3kV微机综合保护及测量装置罚则1供方所提供的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国际有关规定和标准,且能满足技术标书中所有技术要求。否则,一旦合同生效,供方所提供设备有任何一台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要求时,应扣除合同总价的2%5%,并由供方负责无偿更换,。2供方所提供的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运至现场(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后,经现场检查、试验、安装,若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

39、和要求时,应扣除合同总价的1%2%(不影响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正常使用时),当发现有重大缺陷(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扣除合同总价的10%,并由供方负责无偿更换,由此造成的供货延期和该设备不能正常投运,由供方负全部责任。3供方应提供的各种资料必须按技术标书中有关条款严格执行,优质履行合同,否则每延期提供一天或少一项,扣除合同总价的1%(资料交换应以接受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4供方所提供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自现场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供方制造设计等方面原因,而造成6KV厂用综合保护装置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每台扣除质保金总额的10%,并由供方负责无偿更换,否则

40、扣除全部质保金。5现场服务工作供方应积极配合,并按需方通知时间准时到达现场工作,否则每延迟一天扣除质保金总额的1%。6合同生效后供方若中途违约应赔偿合同总价的40%。7合同履行应进行最终评价,履行不合格者(以提供设备质量及服务进行评价)扣质保金和部分合同 款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按国家有关合同执行条款执行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如果单项赔偿金额超过设备总价的10%时,按10%计)。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

41、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11.9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迟交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注:对因迟交的设备而影响整套设备的安装进度,则应按该套设备的价款比例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

42、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供方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与此同时, 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10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其后每天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 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11.11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金,每套合同设

43、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11.12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11.13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11.14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1个月,每月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付2个月,每月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迟付3个月以上,每月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注:供方的供货时间应以需方所提供的需要进度计算)。需方除支付迟付

44、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11.15 本合同生效之日,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 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12保险12.1保险供方可根据情况自定。13税费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和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14分包与外购14.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

45、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14.2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或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0天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14.3分包(外购)设备或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14.4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4.5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5.1本合同一经

46、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5.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

47、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5.3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5.5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5.6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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