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2110400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PPT 页数:89 大小:3.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9页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九章渎职罪课件.ppt(8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第九章 渎职罪,本章要点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2,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9-07-26,3,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身份犯),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和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国家立法、行政、

2、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5,本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解释,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立法解释规定的这

3、三类人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6,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7,二、渎职罪的种类依据犯罪主体具体的不同身份,渎职罪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8,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职

4、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9,第二节、渎职罪分述,10,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1,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

5、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12,(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损失是否重大。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则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造成的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的,按犯罪处理。,13,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4,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

6、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15,(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16,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

7、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17,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3)侵犯的客体不同。,18,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1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

8、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0,(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是指为谋取私利或者出于个人目的、为了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使用先进技术或者卑劣手段、多次故意泄露、引起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行为。,21,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9、罪的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的客体不同。(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22,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区别为:(1)犯罪的客体不同。(2)主体不同。(3)犯罪的对象不同。,23,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2)客观表现不同。,24,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除了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外,其他均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同。,25,五、徇私枉法

10、罪(第399条第1款),(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6,徇私枉法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活动中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使无罪者受追诉。(2)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27,(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11、,1.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是由于法律水平差,未能正确适用法律等原因,致使应当受追诉的没有受追诉或者相反;或者造成了案件的误判、错判,那就不能构成犯罪。,28,2.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2)犯罪的目的不尽相同。(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29,3、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3)主体不同。,30,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罪名“枉法裁判罪”修改为现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3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2,七、枉法仲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加的罪名。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

13、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33,七、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34,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监管看守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制度。,35,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6,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37,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

15、、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4、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活动。,39,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4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

16、行政执法制度。,41,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17、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公司与证券管理制度。,43,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活动。,45,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

18、关工作人员违反法规,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收、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收、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利益。,47,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非税务机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

19、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非税务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办理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制度。,49,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修改为现罪名。),50,(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

20、念与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5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受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国家经济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资产的安全。,52,(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1.要注意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21、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该两种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等方面是一致的。事实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由于刑法第397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应当按刑法第406条之规定论处,而不能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53,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3)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54,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

22、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5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56,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23、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57,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58,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59,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要构成特

24、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60,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6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有土地审批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

25、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情节严重。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62,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6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有土地审批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

26、管理制度。,64,二十一、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65,放纵走私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制度。,66,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67,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7、。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68,二十三、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9,商检失职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检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70

28、,二十四、动植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71,动植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72,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

29、疫机关的检疫入员。2、本罪的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74,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7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追

30、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放弃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76,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须是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予以办理

31、出入境证件,过失不构成犯罪。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78,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7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即准许其出入国(边)境。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80,二十

32、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8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那些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妇女、儿童被拐卖绑架而不解救。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

33、,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且造成了严重后果。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82,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8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是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而故意为其设置障碍。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

34、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84,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8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86,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

35、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8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招录公务员与学生职权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务员与学生招录制度。,88,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89,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文物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