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见.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见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圆满完成中央、省市下达我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区推进试点任务,根据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二、基
2、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照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四)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三、确认办法(一)确认标准L按照东临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建
3、议为2023年3月1日,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建议为2023年10月31日24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依法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4、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上以村、组为单位开展。(二)取得与丧失L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
5、产、生活的;(5)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6)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基准日前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4)不因婚嫁关系或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5)孩子在基准日前
6、出生(正常产)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未到派出所办理农业户口入户手续的婴儿;(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S)特殊情形L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须将户口迁入后,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家庭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 .本集体经济组织
7、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除外。4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毕业之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除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5 .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过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6 .
8、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按程序登记备案。7 .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8 .本意见由东临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进行7天以上公示修改完善后报请乡镇(场)人民政府核准。(二)发布公告。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S)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
9、记表、人口信息采集表、人口情况统计表、挂靠人口统计表、依法取得设区市户籍人口统计表、已被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成员人口统计表,详细区分人员不同类型。(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报乡镇(场)审核后实施。(五)公示结果。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调查,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填写成员身份核定公示表,进行7天以上公示。(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场)人民政府,经乡镇(场)审核后,汇总报区农村
10、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场)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三)掌握问题焦点。成员身份确认的问题焦点在于有争议和有疑问的人员,以及户口迁出、迁入而导致成员身份丧失人员、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回村人员等情况。各乡镇(场)和村两委要高度重视这部份重点人员及其家庭,要提早排查,提早做好防控措施,提早做好思想疏导和政策解答,主动沟通,及时化解。(四)强化作风建设。加强街道、村、组干部以及工作组成员的纪律教育,要依法守纪,作风扎实,规范操作,公开公正务实操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漂浮的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