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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价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
2、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A)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社会评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桐庐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