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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所有权 八节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39条 所有权一般可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物权法39条二、所有权的本质与内容:(一)本质:所有权并非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资本主义关于所有权本质,有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法定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权本质在于确定归属,定分止争。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二)内容:权利=权益+权能 权益:物上使用价值(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交换价值(担保物权)所有权 积极权能:占有
2、、使用、收益、处分 权能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妨碍,三、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的权利。四、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所有权虽为绝对权,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所有权应有适度限制。即所有权应负担社会义务。在我国,所有权应负担以下义务: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所有权的限制。2、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3、征收征用对所有权的限制。4、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限制。比如:土地,土地法规定,国家按照法律将城镇土地划拨或出让。农村土地一般只能承包给集体成员。,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概念:所有人
3、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一、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1、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可分离。2、区别占有、占有权能和占有权。3、所有人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没有占有权能 恶意占有二、使用权能: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1、可与所有权分离。2、区别使用、使用权能、使用权。三、收益权能:是指收取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1、在计划经济时代,强调所有权的处分权,忽视收益权。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重视收益权。2、收益权与所有权可分离。双方同收益或一方收益(用益权),四、处分权能:
4、依法对物进行处分,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生产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实物)事实行为 处分 生活消费 移转所有权 法律上的处分(价值)设定他物权 法律行为 移转物之占有的债权(借用)五、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消极,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概念: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由于所有权取得和消灭通常是一事物两方面。本节只研究取得。根据是否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标准,将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不以原所有人权利和意志取得所有权。1、生产:2、取得原物之孳息:天然孳息:自然规律。(事实行为)人工
5、孳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应归到“生产”中去。法定孳息:法律规定。租金、利息、股息、红利。(法律行为)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征税、国有化、征收、没收。4、国家取得无人认领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偶然丧失占有之物。107-113 漂流物:随水漂流的物。114条 埋藏物:埋藏于土地中的物。文物归国家。其余按遗失物 隐藏物:隐藏于土地以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物。5、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6、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7、取得添附物: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解决所有权。附和:虽可识别但难以
6、分开。动产+不动产;动产+动产(由主物所有人所有或共有)混合:不能识别和分开。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价值相当则共有。加工:一般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加工创造价值大时也可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通过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也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A、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B、善意取得的条件:1、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财产。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须为善意。转让时是指交付或登记时。3、转让人以合理的价
7、格转让财产。(不得低价或继承取得)4、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5、当受让人受让的财产为无须登记的动产时,转让人对该动产占有的取得须出于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委托物)C、关于盗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未规定盗窃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善意取得:107条。1、除斥期间可以。2、公开市场买入非支付对价不返还 3、金钱、无记名证券不能请求返还。二、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一)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法: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6、其他(二)继受取得所有
8、权的时间:既关系所有权何时取得,又关系到风险负担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章,分为三种 1、以法律行为继受不动产所有权,自变更登记时取得 2、以法律行为继受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取得(包括车辆等)3、以继承方式继受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但要处分其继承的不动产,则须先办理登记。,案 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于2008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经营出租车运营业务。2009年三月,夫妻两因为家庭矛盾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车款,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
9、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不管家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遂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未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本案如何处理?,牛 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
10、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1)由乙负担。牛以交付给乙,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2)由乙享有,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则贵买受人。(3)由乙承担。乙此时既是饲
11、养人又是管理人。(4)效力待定。此时牛4所有权归甲所有,乙属于无权处分。(5)可以。善意取得。(6)效力未定。交付是划分孳息归属的依据,牛已交付给乙,则孳息归乙所有。(7)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马 题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83、设
12、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令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作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期限的合同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匹马卖给
13、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 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2000年,第四节、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56条。由国家财产神圣到平等保护。2、任何社会,国家拥有财产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前提。3、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45条。统一领导(国务院),分级管理。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46-52条。国家专有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国防、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方面的特点:主体:权利主体的唯一性
14、和占有主体的多元性。客体:权利客体的统一性和无限广泛性。三、国家所有权的行使:1、国家从宏观方面行使财产所有权: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财政预决算 2、国家从微观方面行使财产所有权:国家占有权能行使:国家是间接占有人,登记给直接占有人,检查 国家使用权能行使:国家对直接使用人监督,违法使用则收回制裁 国家受益权能行使:除国家机关单位无偿使用外,其余均有偿使用。国家处分权能行使:三种:在全社会对国有财产合理分配;对使用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流失;对国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四、国家财产的两权分离:以前提到两权分离仅指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现在两权分离扩大化,只要是国家财产交
15、给国家机关、企事业、集体或个人等主体管理经营,均被认为是所有权与经营权或使用权分离。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财产的有效利用问题。来源于马克思原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政企分开,可以各负其责,由会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既有激励机制,又会提高效益。国家所有权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使用权相分离,既是一种合理分配,也明确了国有财产的管理义务人。物权法53、54、55、67、68等法条对此予以规范。五、国家财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而且主要是内部人员对国有财产的侵害。针对上述问题,物权法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
16、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节、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1、概念: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2、特征:与国家所有权相比:主体具有多元性。客体不具统一性。客体类型不具广泛性。集体财产之所有与占有既有分离也有统一。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有以下类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
17、括乡集体组织、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2、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工业园、联合会。3、合作组织:由劳动群众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有 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及其他。4、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根据宪法赋予的集会、结社自由,自愿 组织起来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群众性组织。集体所有寺庙。(二)客体:依法归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58条。1、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三、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权能:占有(直接+间接)、使用、收益、处分。行使:自然资源承包经营;集
18、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物权法58-63条。,第六节、个人所有权一、个人所有权的概念:64-69条 1、概念:指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以前叫公民所有权(排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物权法称私人所有权,称个人所有权合适。3、承认个人所有权的地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二、个人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1、主体:自然人个人 2、客体: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依64、65条,主要有:合法收入 房屋 储蓄 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 林木、牲畜 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人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行使:主要以直接占有的方式行使权能
19、。也有间接占有:炒股。,第七节、共有 物权法93105条。民通78条解释88-92条一、共有概述:1、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A、对所有权质的分割产生他物权,量的分割产生共有。B、共有是一种具有内外两重关系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外部关系:共有人与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之间。具有绝对性 内部关系:共有人与特定的共有人之间。具有相对性。2、特征:主体多元客体的统一性内容的平行性不是所有权类型 共有与公有区别:共有财产主体多元-共有组织(合伙)不是共有财产主体-不是所有权类型 公有财产-主体单一-公有组织是公有财产的主体-是所有权类型 3、分类:德日民法只有按份共有。苏俄和我国一样,二者皆
20、有。按份共有:有份额。共同共有:夫妻、家庭、继承 4、准共有:所有权共有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105条 例如:他物权、知识产权,二、按份共有:94条。如:共有企业、共有房屋 1、概念: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2、特征:份额 共有人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公有财产(共有牛、共有小车)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相当于分别所有。可分割和继承。3、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分:管理: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但除修缮行为外须协商一致96条。处分:否则按份额3分之2以上共有人意见处理。物权法97条。注意:2/3以上共有人处分意见不得损害少数人利益。否则赔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第三人的,可使用善意取得。
21、协商一致原则也适用共同共有。4、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01条:处分自己份额(出卖赠与、抛弃。抛弃后归谁?)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有优先权 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物权法未规定。公司股东的股份只能转让不能分出。)义务:按份承担义务。义务有:保管费、修缮费、改良费、税费等 对内有份。98条 对外: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102条。也适用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95条 1、概念: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2、特征:不分份额;较按份共有更紧密;只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仅存在具有一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3、类型: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22、、继承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分割之提出:99条。共有人原则上享有分割请求权,但约定不分割或共同共有基础关系未消灭时,请求分割会受到一定限制,因分割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赔偿。(二)分割原则:1、遵守法律原则: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合伙法等 2、遵守约定原则:3、平等协商原则:(三)分割方法:实物分割法、变价分割法、作价补偿法 3、分割效力:共有关系消灭、由共有变单独所有、瑕疵担保责任 注意:物权法103条与民通意见88条有冲突。民通88:在不能确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依物权法103条应为按份共有。,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
23、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2003 2、丁海俊所有权p275案例,第八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物权法70条1、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构成的复合性权利。2、特征:主体的重合性。内容具有复合性。专有权+共有权=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2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71条 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范围:包括室内建筑、水电管线、电话线、储藏室、车库等。3、专有权在建筑物所有权中具有主导地位。4、业主行使专有权不得损害建筑物以及其他业主的利益。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72条 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范围:专有部分以外。包括支柱、屋顶、外墙、墙壁、楼梯、走廊绿地 3、73、74条对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车位的共有问题做了规定。4、共有权分类:自己看。5、共有权的性质:有总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三种观点。我们支持按份四、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业主委员会对物和人管理。75-83条。76为重点法条。,案 例 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没有接受。后因住房改革,双方都交款买了住房的所有权。刘又向张提出拆除隔断,张仍然不同意。刘便向法院提出诉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假设张某在一楼的墙外堆了一大堆煤,已经影响到了楼房的安全,谁有权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