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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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法,职工培训中心 张成有,物权法讲授提纲,概论第一章、物权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用益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五章、占有,概论,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体系三、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五年八审),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2006年12月2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物权法的体系,第一编,是物权的一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第二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第三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第四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是在原来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五编,规定的是占有。,三、物

3、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就是我们财富和人权的保护神。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第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第一章、物权总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二节、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第三节、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权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一、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4、物权。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用通俗地话说,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应该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可控制。,2、物权法调整对象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一是物权法律关系 二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3、物权法适用范围一是限于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民事行为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排除了行政、刑事关系。二是只限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排除了人身、债权等。,

5、第二节、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一物权法的宗旨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鼓励创造财富。首先,它划清物权的界限其次,新创造的财富仍然归属于自己再次,鼓励对财产的利用,第四,物权法鼓励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二、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其二是物尽其用。物权法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第二节、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权力排他权力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

6、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二、物权具有优先权,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

7、要求甲履行合同。,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法定,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对应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引发了很多人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平等法是违宪的,理由有两个:1、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8、”,没有说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说是平等保护就是违宪;2、现在社会两极化比较严重,平等保护只是针对富人。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只有平等保护才能有公平的交易、市场的竞争,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现在衡量我们国家是否市场经济也要看是否平等保护。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物权公示原则,合同法上允许当事人合同保密对应。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关于公示方法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三、物权公示原则,2、登记效力分两种,一种叫登记生效主义,一

9、种叫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很严,不经登记不生效。如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比较宽松,虽然没有登记,权利已经变动,权利已经发生,只是权利没有经登记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和飞行器、机动车采取登记为公示方法。,3、预告登记“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10、记。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涂销或变更不动产记载的事项,也不发生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而只是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进而对想交易该不动产的人予以警示。,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请求权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11、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物权的请求,一、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

12、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损害赔偿。,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三节、相邻权第四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节、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一、概念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分类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

13、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第五十八条 集体

14、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4、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一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

15、二是强制性,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是否取得所有权。征收实质是强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补偿金为代价,属于有偿取得;征用是对私人和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的强制使用,并不取得什么权利,强行使用之后物归原主,损坏了不能归还的照价赔偿。我们部队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用了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就是讲征用。从法律上说,征用就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发生权利转移。这和征收不一样,征收要发生权利移转。二是适用环境,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二、内容三、业主大会,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

16、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区分所有权是要与一般的所有权、共有权区分开。这种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集合的权利,由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财产权或者特殊的所有权。,二、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

17、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权利限制:“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三、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指的是业主所联合组成的管理业主共

18、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机构,或者说是业主成立的一个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是管理业主事务最高的权利机关,也是管理他们事务的意思形成机关,所有的重大事务都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业主委员会只不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19、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企业:“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三节 相邻权,一、概念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

20、方方面面,例如在阳台晾晒衣物、养花、种草、养鸽子宠物、楼上噪音、通风采光都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第三节 相邻权,2、条件不动产相邻“必要便利”提供的便利范围前提是自愿的 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四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所有权的取得 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归属,一、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第一、生产。第二、先占。第三、添附。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二、善意取得,1.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无权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21、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2)受让人须合理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4)已登记或交付,3、原所有人利益保护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三、遗失物的归属,1、遗失物的概念是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2、条件A、有主动产不是无主B、占有人丧失占有失去控制和支配,不是临时脱离所有人。C、无人占有不同于遗忘物,三、遗失物的归属,3、遗失物的归属A、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

22、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B、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4、失得人或保管人的补偿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

23、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三章、用益物权,一、概述二、特许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地役权,一、概述,1、用益物权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特许物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一、概述,2、特征: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二、特许物权,特许

24、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也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三、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期限:耕地

25、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变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获得相应补偿。,四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建设用

26、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出让。,3、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签定出让合同,并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力和义务权利: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义务: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五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

27、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2、条件: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是一家一处宅基地是用益物权,3、特点依法取得,永久使用,随房转移。4、流转成为可能 15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地役权,1、概念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对土地即需役地的使用便利,因此,地役权的功能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需役地和供役地。,2、相邻权与地役权二者的主要区别,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

28、第一节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二、浮动抵押,或称企业担保,浮动抵押,或称企业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总财产,包括企业全部的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及各种法律关系。在担保设定之后,企业可以继续以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正常使用收益及处分,而新取得的财产则自动纳入担保物中。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产

29、或破产清算等时,担保物才特定化、浮动担保遂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我国物权法仅规定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等动产做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

30、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主要有:第一、通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而设定。第二、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这种抵押权又叫法定抵押权。,三、生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抵押财产(一)

3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

32、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第三节质权,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

33、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条件是不为法律禁止。,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

34、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四节留置权,二、留置权的设定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第四节留置权,三、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第一、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它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35、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节留置权,四、留置权的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五章、占有,一、占有概念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的控制或支配某物。,第五章、占有,二、占有的特征第一、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权利。第二、占有具有公信力,并可能使占有人获得占有物的实体权利。第三、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某物。第四、占有人在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第五、占有是现存的财产秩序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安全利益。,第五章、占有,三、占有的内容 1、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占有权。2、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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