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与典型案例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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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规及典型案例解析,二一六年五月,一、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解读二、典型案例分析,一、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解读(一)实体法律法规(含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3.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二)程序法律法规(含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公益诉讼(第二百八

2、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环境保护法,修法过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 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 2012年8月 开始进行审议修订 2012年8月 第一次审议 2013年6月 第二次审议 2013年10月 第三次审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修法过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

3、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新法三大突破,突破一、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新法三大突破,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

4、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法三大突破,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对环保部门

5、自身的严厉问责措施。,新法亮点,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新法亮点,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

6、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亮点,3、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新法亮点,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九条)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

7、是首次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或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新法亮点,5、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第四十四条)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新法亮点,6、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八条)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建立了“黑名单”制度。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新法亮点,7、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第五十八条)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新修订环保法还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

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新法亮点,8、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六十一条)新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法亮点,9、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第五十九条)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10、续处罚,上不封顶。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新法亮点,10、环境机构担责(第六十五条)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亮点,11、包庇环境违法,官员引咎辞职(第六十八

11、条)根据新修订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法亮点,12、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

12、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新法亮点,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新法亮点,(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13、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法缓冲期,新修订的环保法于4月24日通过,但正式施行却是从2015年的1月1日起,中间预留了8个多月的时间。也许有人会问,环境问题不是很严峻了吗?为什么时间还要拖那么长?实施这样一部涉及面如此之广、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企业、公民,都面临着理念转变的问题,既需要精神的准备,也离不开物质的支撑。对于公民,低碳生活需要从每一个人做起。,新法缓冲期,对于执法机构,认识与手段都需要跟上。这就需要对环保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的人员加强宣传和培训,在理念和素

14、养上与新环保法的要求实现对接。同时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在人员配备和技术检测手段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企业,减少排污才是出路。当前企业超标排污现象较为严重,这就需要企业转到绿色发展的轨道上来,做好迎接“最严”环保法的准备,切实采取除尘、治污等技术,减少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企业如果在这期间仍旧无所作为,遭遇新法的重处也就是咎由自取了。给各方充足时间做准备,让相关各方在这期间弥补自身的短板,以使法律更好地施行,这正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部分条款解读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1.环境

15、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是广义的环境;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4.被侵权人范围是“造成损害”而不是“造成他人损害”;5.责任方式范围广泛。,(二)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三个要件: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诉讼时效: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退订与举证责任倒置)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

16、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2)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3)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4)污染者举证的不同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1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19、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

20、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21、根据。,第十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

22、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第十五条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

23、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十七条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24、,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1.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依法提起私益诉讼2.民事私益诉讼的受理也不影响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

25、问题1:两个诉讼并行时程序的处理问题?(谁先谁后?)实践中,可以考虑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对两个案件能够先后处理。私益诉讼的原告以公益诉讼已经提起为由申请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先待私益诉讼审理完再恢复审理。另一个可以考虑的因素是在先受理的案件的审理阶段,如果先诉已经开完庭,即将作出裁判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宜再中止诉讼。问题2:两个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

26、害关系,如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损害某一环保组织的利益,但破坏了环境的,该环保组织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3.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

27、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问题: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没有规定,但倾向于不予准许。,案例1: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一)基本案情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28、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

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

30、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

31、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32、。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

33、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案例2: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

34、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

35、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

36、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

37、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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