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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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三

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五)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上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六)采购人,是指采购活动中的需求主体为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代理人。(七)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采购项目隶属管理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第四条应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项目主管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属于招标范围的其他各类项目,均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提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第六条“中国政

3、府采购网”是目前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实行全流程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公开。第七条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第八条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全程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招标委员会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资产、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4、、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社科(科技)处、图书馆、法律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S)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四)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主管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招标采购工作;(六)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校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罚建议。第十条招标办公室是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

5、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商务、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四)按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依法采购;(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负责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校内招标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七)对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A)组织或参与学校重点项目的前期考察调研

6、及项目验收工作;(九)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十)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商务、技术要求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招标采购计划及大学招标申请表;(二)按照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前期的项目立项、论证、落实经费来源等准备工作;(三)经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校分管领导审签后,向招标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需求。包括:L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

7、、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5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6 .采购标的验收标准;7 .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核实经费来源及付款方式的认定,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主管单位编报、追加、调整年度采购预算,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第十三条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监督项目评审和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第三章招标采购预算和计划第十四条学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8、,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以及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项目支出资金,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按照省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汇总、审核、提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财务处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录入并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工作。对于经省审批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财务处确认经费来源,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处负责上报、财政厅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准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第十六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相

9、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同

10、一预算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合计超过200万元的,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品目的预算金额为确定依据,不再以二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单个品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的招标标准分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为单项合同2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为单项合同10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单项合同50万元。(S)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

11、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

12、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七)批量集中采购。全校累计采购20台以上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采购5台以上打印机、投影仪,采购1台以上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均应采用批量集中采购。(A)协议供货。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类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除小型机、车辆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外,年度内实施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九)定点采购。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单项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第十九条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3、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S)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L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

14、人紧急需要的;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L政府购买服务项目;5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以下原则确定:L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6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15、购的;7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8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

16、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10日;如采购进口设备且不在集中采购进口目录内,需公告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工作程序(一)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采购项目核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项目的立项、论证、商务、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相关人员审签意见、采购申请等材料。项目主管单位应早打算、早论证、早安排,避免因工作拖沓而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进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自接收项目主管单位采购项目材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二)招标委员会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书

17、;(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五)项目主管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六)招标委员会确定采购人代表,并现场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确定拟中标(成交)候选人;(七)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A)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费发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九)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对招标材料归档。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

18、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O(一)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二)“二上”预算指标基本明确但尚未批

19、复下达的项目;(三)年中追加预算且经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四)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五)实施全省统一采购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六)部分资金需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采购项目。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学校代表应当回避;对于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验收。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二十六条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

20、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学校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加强对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评审专家、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内控机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21、申请其回避。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第三十一条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二)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S)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准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理赔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四)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依法做好相关采购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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