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略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楼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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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方略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小型联检办公楼工程 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方略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小型联检办公楼招 标 人: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2011年5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目 录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的授予一、投标须

2、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小型联检办公楼21.1建设地点山西省侯马市合欢街31.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剪力墙结构与钢结构,建筑面积为2100m2。地上三层,(复图纸)43.1资金来源自筹51.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62.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内工程7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82.2工期要求2011年8月19日计划开工,2012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212天。91.1质量标准合格104.1投标人资质投标人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1113.1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料单价法1215.1投标有效期为 3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

3、日算起)1315.1发售招标文件(含图纸)时间: 2011年7月20日8时至2011年8月22日18 时单位地点: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145.1勘踏现场及招标答疑自行勘踏施工现场:招标答疑:2011年8月12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1517.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1618.1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壹份副本1720.1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及截止时 间收件地点: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时 间:2011年8月18日14时30分1824.1开 标开标时间:2011年8月18日14时30分地 点: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1926.1评标方法合理低

4、价中标2035.5履约担保金额 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5.1招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

5、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

6、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投标文件信用标部分格式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

7、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

8、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

9、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 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说明;(2)投标报价汇总表;(3)施工图预算书。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

10、 (1)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3)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 (4)材料供应安排合理;(5)关键部分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 (6)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7)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 (8)工期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9)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10)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11)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

11、.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1)投标报价应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价目汇总表;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山西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价目汇总表;山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临汾市2011年3-4月份材料指导价格侯马价部分。(2)材差文件执行临汾市2011年3-4月份材料指导价格侯马价部分。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

12、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13.5采用工料单价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13.6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所有费用。13.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13、.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担保金额为贰万元人民币。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

14、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2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后第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投标人拒绝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7.1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换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

15、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用标准A4纸正规装订成

16、册 19.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再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包装内。19.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9.4.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邮编:19.4.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日期;(3) 2011年8月18日14:30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7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公章、法人章。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技术标、信用标、商

17、务标分别装订成册。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21.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 标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4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24.3开标程序:24.3.1开标会议在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联检大楼三层会议室召开,由招标人组织主持。24.3.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4.3.3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并持身份证及与资格预审相符的资质证书签名报到。24.3.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其一未在规定的开标宣布开会时到达,或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4.4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4.5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19、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4.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7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6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六)评 标26、投标人在开评标时应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用工程施工图预算合理低价综合评标。27、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信用标,后评审商务标。对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时,投标报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后为无效投

20、标:投标报价低于该企业成本价的;经评审,投标报价有哄抬造价、故意压价行为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投标总价与各单项工程费汇总价、单项工程费汇总价与各单位工程费汇总价、单位工程费汇总价与各项清单计价合价、各项清单综合单价与单价分析不一致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28、技术标(1)、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概述,组织机构设置。(2)、劳动力组织、机械、材料投入计划,调配投入计划。(3)、施工段划分布局,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平面、临时设施总体布置。(4、)施工技术方案,现场生产设施安排,主要项目施工方法。(5)、施工质量、技术管理措施,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分。(6)

21、、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安全、文明生产,环保、降噪、消防等措施分。(7)、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措施及方法分。29、商务标投标预算 (七)合同的授予30、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评标后所确定的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都不能满足中标文件要求时,将依法重新招标。31.招标人拒绝投标人的权力

22、31.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2.中标通知书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3.2招标人如不按规定的时间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2 %的罚款。33.3中标人如不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

23、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3.5.2若中标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山 西 省 建 设 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24、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5、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

26、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27、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程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

28、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相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

29、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造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

30、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

31、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

32、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

33、议的约定处理。5.5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

34、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35、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

36、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

37、,履行前任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调,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

38、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条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39、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4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

42、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43、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1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

44、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

4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和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至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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