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196158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某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重 庆 阳 光 新 苑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阳光新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业主)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重庆缘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对阳光新苑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

2、积: 建筑面积: 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1和附件2。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等。2、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等。3、市政共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

3、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等。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的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巡视和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9、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0、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11、 装修管理。12、 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

4、商定)。13、 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14、 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他服务事项。其他:双方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1、户内有偿维修服务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有偿家政服务、待办服务、特约服务3、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3)。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

5、务费用标准如下(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 安置住宅:0.8元/月/平方米(2) 多层商品住宅:0.8元/月/平方米(3) 门面及商铺:1.6元/月/平方米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七条 共有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八条 业主应于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之次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乙方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全额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1、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安置、出售,或者因开发商(或相关政府安置部门)未能交给物业所有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或相关政府

6、安置部门)按全额交纳;已安置或出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均未走动的,业主应按50%交纳物业服务费。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规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相关费用的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3、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20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第九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享有的权利:1、 有权了解

7、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2、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 有权参与制订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1、 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2、 物业安置(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 乙方承接物业时,开发商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开发商应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

8、求;(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要求;(3)垃圾桶、公告栏可投入使用;(4)供水、供电、通讯、消防、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4、在查验过程中,开发商应对双方查验过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予以确认,开发商确定以上问题解决办法、解决时间,应就以上问题与乙方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开发商应认真完善和处理本物业的遗留问题,以达到本条开发商应履行的义务中第3项的要求。5、 乙方承接物业时,开发商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

9、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2)规划设计资料;(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6、开发商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竣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7、本物业交付使用后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9、因维修物业或者甲方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10、,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1、不得擅自处分广大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1、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2、 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开发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3、 可以依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4、 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

11、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5、 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6、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 履行本合同、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2、 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3、 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4、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5、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

12、,维修保养计划,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6、 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违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7、 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安管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8、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知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13、,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9、 非经开发商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10、 未经开发商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1、 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2、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政府规定、物业销售(安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业主乱收费;13、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开发商代管;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依

14、据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止约定服务直至履行缴费义务。第六章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续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七条 开发商应于交房前6

15、0日内提供员工宿舍用房,交房前60日,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开发商代管。第八章 合同期限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开发商应在此期间选聘

16、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开发商违反第十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2项,致使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要求开发商督促业主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同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开发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开发商、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乙方应给予开发商、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应的赔偿。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

17、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物业管理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乙方管理服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相关业主相应的损失;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三项以上的“物业管理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及相关业主相应的损失。第二十六条 开发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缴纳本金外,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

18、开发商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但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贬损;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直接损害;3、因维修、养护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有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三十日内办理交接。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

19、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销售物业时,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随之转移。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物业交房前30日,根据开发商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第三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直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1、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 2、共有设施设备明细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总结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