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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我校中国籍硕士生,以及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硕士生,满足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第四条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
2、主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及成果创新等要求应符合学院及学科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学位论文评审第六条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自定的评审办法自主实施。第七条提交论文评审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XX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
3、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第十条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第十一条所在学科聘请3或5名中级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1名为申请者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
4、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L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2 .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3 .宣读论文评阅意见;4 .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5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6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7 .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第十三条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
5、位并提请所属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第十四条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不合格。答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L学位论文(电子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2 .学位申请表(纸质版)3 .答辩决议书(纸质版)4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第十六条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第十七条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
6、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第十八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审核;未通过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第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第二十条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1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7、,逾期不再受理。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XX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第二十三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等规定,按照医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学位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