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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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业务培训,沙井分局综合业务科 陈晓星,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目录,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解读,非居民涉税四大事项,审批要点及反避税案例,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解读,一、“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引入“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25

2、%(有固定场所)工程&劳务,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收入,来源于境内的所得10%(无固定场所)源泉扣缴,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有设立,但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解读,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销售货物: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负担、支付所

3、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目录,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解读,非居民涉税四大事项,审批要点及反避税案例,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境内,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法定源泉扣缴,协定待遇备案及审批,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一、法定源泉扣缴,征税范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

4、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 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基本事项,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备案时限 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汇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5、税所得额。,7%,5%,0等,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主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开具对外支付证明等相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1月30日公务邮件),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扣缴所得税合同备案涉及到扣缴增值税的问题。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增

6、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税率:适用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6%),应税服务提供方或 接受方在境内。一般情况,来备案的企业即服务接受方是在境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服务、商标和著作权的转让、知识产权、鉴证咨询服务等。,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税款计算,扣缴增值税的计算:扣缴增值税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或协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7、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扣缴的增值税,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扣缴税款举例,A企业与境外非居民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期限为一年,金额为106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所有税款均由境外非居民公司负担。增值税:106/(1+0.6)*0.6=6万元所得税:(106-6)*10%=10万元合同备案金额:106-6=100万元(含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涉及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

8、非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财税2013106号文所规定税收优惠项目:1、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十号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2、暂将该免税备案办理在扣缴义务人名下(部分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3、无需再进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凭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等资料为境内扣缴义务人开具对外支付证明。,注意:1、如企业的所得税属地税管辖,在国税只需缴纳增值税,则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做“扣缴义务人登记”后,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缴纳税款即可。如:某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对外支付特许权使

9、用费。2、如发生的是劳务,则必须填写境内机构发包工程和劳务项目报告表,进行劳务备案。3、如果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则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相关的优惠办理在非居民自己名下,不办理在扣缴义务人名下。,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受理及申报,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附报资料:a.合同复印件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扣缴有关的其他资料。注: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申报方式途径一:申报征收岗通过“申报征收申报非居民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纳税人申报。途径二:企业直接登陆国税网站“办税区非居民税收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办理申报。

10、,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1、股息、红利。企业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而不是对外支付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2、导管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可以被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2)间接转让。实施条列并没有对非居民纳税人间接转让中国

11、境内企业股权所得的课税问题做出直接规定。征管上也存在一定难度。,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2、导管公司(续)举例:美国A公司,要在中国投资,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津设立导管公司B公司,通过B公司投资中国C公司。日后如果转让C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出售B公司实现,避开中国的税收。,A,C,C,B,A,境外,境内,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2、导管公司(续)导管公司的判断。参考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601号 oecd税收协定范本)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12、。,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3、股权转让所得 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财税200959号),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3、股权转让所得(续)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

13、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填写申报表时,由于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申报表时,将计算出的所得换算成人民币,填写在所得一栏,收入和成本倒推。,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3、股权转让所得(续)举例:A公司为非居民公司,2014年5月转让B公司(居民公司)100%的股权,合同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同日完

14、成股权转让。转让价款为700万元人民币。2009年A公司取得B公司时的成本为100万美元。1、换算汇率:将700万元人民币按照2014年5月1日的汇率换算为美元。700/6.10=114.75(万美元)2、计算所得:收入-成本=114.75-100=14.75(万美元)3、填写申报表:将14.75万美元的所得按照申报扣缴所得税当日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填写申报表。先填写所得,收入、成本倒推。,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取得时的币种,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3、股权转让所得(续)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

15、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办理流程:(1)填写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按需)(2)取得所得的企业办理零散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可选择按次)(3)进行扣缴所得税合同备案,如果特殊性税务处理审批通过,则附上相关审批文件,并选择“免税”。(4)税款缴纳按照“代缴库税款”进行缴纳。,无法定扣缴义务人,纸质资料报市局,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境内,非居民涉税事项四大内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法定源泉扣缴,协定待遇备案及审批,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

16、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基本概念: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征税机关:主管国家税务局。(无论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或地税征管),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主要政策依据,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9号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17、知(财税2013106号),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登记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临时税务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变更、注销 非居民企业

18、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发包机构及个人义务 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

19、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自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

20、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自行申报(续)(4)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

21、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指定扣缴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2、没有办理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据实申报与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

22、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据实申报与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法(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

2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利润率 1、核定20%利润率的项目类型: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交通运输。3、核定40%利润率的项目类型:仓储租赁。旅游娱乐。受聘管理。其他。,利润率 2、核定30%利润率的项目类型:承包工程。修理修配。来华参展。设计劳务。技术服务。咨询经纪。,据实申报与核定征收,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和劳务项目报告表及相关资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相关资料,享受协定(不选指定扣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开具支付证明,实际办理流程:,指定扣缴,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非居民涉

24、税事项四大内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法定源泉扣缴,协定待遇备案及审批,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三、税收协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有减免(不予征税)国际运输收入条款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的要求执行 此处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主要政策依据,1、国家税

25、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非居民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14104号),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审批类与备案类,审批类:(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备案类:(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其他税收协定条款。,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

26、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常用审批类税收协定(香港),一、股息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 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常用审批类税收协定(香港),二、利息 1、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

27、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常用审批类税收协定(香港),三、特许权使用费 1、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审批类应填报及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28、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按照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所下发的42个国家(地区)证明样式,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审核比对,如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有困难的,可通过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9、向对方国家税务主管进行确认。,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同一项税收协定多次享受,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本条第一款所述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

30、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常用备案类税收协定(香港),营业利润条款 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常用备案类税收协定(香港),常设机构条款: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

31、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详细解释、解读,请参考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备案类应填报及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境内劳务的,需报送外籍来华人员境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相关证明材料;(4)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

32、面授权委托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非居民涉税事项四大内容,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法定源泉扣缴,协定待遇备案及

33、审批,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1、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2、更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改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需做备案;3、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4、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

34、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5、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2014年4月调整非居民征管工作规程,(一)纳税人选择首先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在纳税人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同时,征管系统(CTAIS)会自动生成一项待办事宜给对应的税管员,税管员需要就该笔支付项目是否已经办理了非居民涉税事项的合同备案进行核

35、实。(二)纳税人选择先合同备案,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按照旧有的非居民管理模式办理,不产生税管员的待办事宜。,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目录,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解读,非居民涉税四大事项,审批要点及反避税案例,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审批要点,1、基础信息核对:金额、币种、申请的类别;2、案头审核:查看企业总体情况:税负、亏损情况、净利率、前期已经备案、支付的金额,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可能。(主要针对关联公司)3、源泉扣缴类:(股权转让,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股息红利为正常的利润分配)4、劳务类:最常见的申请:母公司对境内居民子公司提供的一揽子的企业

36、管理服务,包括:物流、财务、法律、咨询等。审批要点:业务真实、定价合理公允。(1)劳务成本可计量;(2)成本分摊协议(总局),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案例: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1),A公司申请两份备案,第一份是转让技术使用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做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申请;第二份是技术服务,按照境外劳务进行备案申请。经审核与沟通,发现该公司的技术服务是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服务的,是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有时比较隐蔽,不是一起申请,这样情况需要核实企业之前的备案,了解清楚服务和支持的对象,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技术附件。),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特许

37、权使用费与劳务(2),B公司按照销售收入5%支付佣金给母公司。经调查,总部介绍自己的客户给B公司,而这些客户是美国总部多年来逐渐开发出来的、并与美国总部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已经成为了美国总部的市场资源。属于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营销型无形资产”。(营销性无形资产是指有助于产品或劳务商业性开发利用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客户名单、分销渠道,以及在产品推广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独特的名称、标志和图片。)最终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的情报交换和调查发现,佣金的猫腻很大,很多为虚假经济业务。对于目前关联公司之间支付佣金基本是按照销售收入百分比确认金额,按照客户所在地划分境内境外。,本课件仅供参

38、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3),C公司申请技术服务费备案,经了解,该笔费用为母公司分摊的支付给第三方的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及服务器租金,日方未提供任何其他服务。根据中日税收协定中及国税函2009507号,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最终核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汇往境外避税地,新赞公司申请对外支付佣金,合同简单、宽泛。劳务发生地为赛舌尔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经与企业沟通,怀疑其将利润汇往避税地。要求其提供进一

39、步资料,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并判断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条件。该公司未能提供资料,也再未来税务机关申请。,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不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德亨达公司支付股息给其香港关联公司,备案后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按照5%的税率缴税。经了解,其香港关联公司在香港租有一间办公室,仅有办公人员1人,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从事业务为:投资,借款。要求该公司提供了其香港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后,判定其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该公司“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

40、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拆分劳务以享受协定待遇,吉田建材:从日本母公司购进一批设备,母公司对这批设备提供技术指导、维修服务。该公司将该合同拆分,从日本公司每来一次人、每提供一次服务,就签订一份“小”合同,同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1075号文,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德亨达:公司仅有2人,在香港租有一间办公室,公司的业务为:投资,借款。受益所有人的审核。(国税函2009601号)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2)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3)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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