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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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建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2、、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搬迁村建设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四)审核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行政许可;(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收取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费;(六)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建设

3、工地文明施工,渣土建材运输、渣土消纳的日常监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依法出具意见。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第六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管理过程中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市交警大队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审验车辆外观和相关技术标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第七条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

4、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按处置的建筑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型号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计量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倾倒和消纳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

5、场地。第十二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第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推平、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冲洗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要求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二)四周设置界桩;(三)消纳场必须按照“先

6、拦后弃”的原则,修建好挡渣墙等工程设施后方可弃置渣土,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四)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硬化、整洁、畅通,出入车辆保持干净整洁;(五)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六)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七)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八)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不得将建筑垃

7、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时应保持全程密闭,并按核准的期限、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二)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四)具有多种规模且合法的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包含多种轴数的车型和少量适用于城中村、背街小巷运输的小型专业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格证;在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市城管局、市治超办、市公安交警大队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五)具

8、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管理制度;(七)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市城市规划区进行统一管理并编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现有在经营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达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标准的,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出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的条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合法;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统一为绿色,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大号牌;(二)具备合格密闭装置;(三)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四)具备有效的

9、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六)安装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监控系统并与市数字城管平台系统兼容相匹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驾驶大型货运车辆的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二)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三)一年内未发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的;(四)依法与运输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经过核准后,按照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二)处置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料;(三

10、)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六)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七)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完整干净;(八)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申办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 .道路运输证;3 .工商营业执照;4 .税务登记证;5 .组织机构代码证;6 .企业章程;7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8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资料。(二)

11、市城管局受理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和勘验;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四条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须提供的资料:(-)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委托公司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承包合同;(三)发改部门出具的计划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四)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五)建筑垃圾消纳场协议;(六)卫生保洁措施及承诺(签订的

12、承诺书);(七)安装监控设施;(八)现场文明施工:设置施工围挡、冲洗平台、过水槽、沉淀池、进出口道路硬化、出口处必须铺设覆盖物(钢板、织物、地毯等),所有文明施工设施必须能够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日申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每天处置建筑垃圾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计划,当班执法队到现场核查工地泥土的干湿、道路硬化、冲洗平台、冲洗设施、施工场内降尘措施、水电是否到位、保洁人员是否到位、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点、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口道路、运输车辆等情况,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准许运输。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配足保洁人员,另安排一名渣土监管员对工地

13、运输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高压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和监管人员;(二)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限额装载、密封清运,沿途不得滴、洒、漏,未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三)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四)空车驶回时必须保持车轮干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证等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资料。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利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二十八条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

14、当持处置建筑垃圾单位证明、需求数量、运输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城管局申报后方可利用。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随时接受市城管局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城管局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文明施工监管员对出入口进行碎硬化,配备高压冲洗设备,设置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第三十条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有效隔离施工区域,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所有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场作业,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必须实行洒水降尘,避免扬尘污染,管理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现场文明施工严格实施。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必要的人力、

15、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污染的保洁工作。第三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进行有效覆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

16、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

17、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以及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有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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