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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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厅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一、水文资料使用审批(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水文资料使用审批”。(二)范围1、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2、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3、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4、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三)条件1、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资质单位提供;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3、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四)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2、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五)期限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六)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2、水文资料提供单位资质证书;3、水文资料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4、使用的水文资料内容;5、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一)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3、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7号令)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二)条件1、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

4、,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5名骨干;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业仪器设备。(三) 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

5、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 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申请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申请单位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业绩证明;6、申请单位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申请单位章程或者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三、设立水文测站审批(一)依据1、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2、江苏

6、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条:为获取基本水文资料而设立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因专门业务的需要设立水文测站,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条件1、具备相应水文水资源测报及管理等技术资质的人员;2、设站位置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范,符合站网规划技术导则和其它技术要求;3、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落实设站和运行的经费。(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

7、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设立水文测站审批申请书;2、设立水文测站所依据的文件;3、水文测站选址位置示意图、水系示意图和选址论证材料;4、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四、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水文测报设施迁移批准(一)依据1、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2、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

8、、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条件1、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裁撤的批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满足或者已经失去原设站目的;(2)因规划与建设需要。2、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迁移或水文测报设施迁移的批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规划需要;(2)因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3、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改级或观测项目增减的批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规划需要;(2)部分设站目的已经完成;(3)原有水文站网功能无法满足现实生产和管理需要。(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

9、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项目批准申请书;2、项目申请所依据的文件;3、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或水文测报设施迁移)分析报告;4、站点变更前后位置图;5、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五、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水文站或者水文设施审批(一)依据1、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10、苏政发200464号)2、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或者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建费用及所增加的运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条件1、迁站位置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范,符合站网规划技术导则和其它技术要求;2、已落实迁建和运行经费。(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

11、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项目审批申请书;2、项目申请所依据的文件;3、项目建设位置示意图、水系示意图;4、项目建设方案;5、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六、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二)范围1、从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的单位;2、从事水利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3、从事水利工程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的单位。(三)条件1、能独立

12、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2、检测人员应掌握水利工程有关质量标准;3、申请各类检测资格的单位,至少应具备相应项目参数(详见附表)的检测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四)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对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质量监督中心站审查;质量监督中心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订是否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发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五)期限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

13、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六)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年检记录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3、单位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4、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5、质量手册(计量认证通过); 6、从事检测工作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文件一览表(一份);7、以往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说明材料(

14、一份)。(八)附表:各类检测资格必备检测项目及参数表检测类别检测项目及参数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砼配合比设计:坍落度、维勃稠度、含气量、水灰比(水胶比)分析;砼物理力学性能: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渗性能;建筑用砂: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含水量、坚固性;建筑卵石、碎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砼外加剂:凝结时间差、收缩率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建筑砂浆物理力学性能:配合比、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抗渗、稠度;水泥:胶砂强度、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建筑钢材及止水铜片: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伸长率、冷弯及反复弯

15、曲、钢筋焊接性能;粉煤灰:含水量、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抗压强度比;土工合成材料:单位面积质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顶破强度;沥青:软化点、针入度、延度;土工(室内):含水量、密度、比重、击实;土工(室外):密实度、含水量。水工建筑物(土建)及护砌在具备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类检测能力的基础上还应具备:水工砼及砌体结构:高程、沉降、位移、垂直度、平整度、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裂缝、外形尺寸、砼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地基及基桩标准贯入、轻便触探、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安装材料: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结构、埋件及启闭机:外形尺寸、水平度、

16、垂直度、位置、高程、防腐涂层厚度、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机泵及电气设备安装机泵设备安装:高程、位置、水平度、垂直度、同轴度 摆度、间隙、流量、扬程、转速、温度、振动、噪音、效率;电气设备安装:电流、电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及吸收比、直流电阻、电容、功率因素、耐压试验、继电器动作值校验。河道及堤防填筑土工(室内):含水量、密度、比重、击实;土工(室外):密实度、含水量、钻孔取样土工试验;断面测量:陆上断面、水下断面。水利工程安全检测土建及金属结构沉降、倾斜、滑移、裂缝(砼、砌体结构)或裂纹(金属构件)、碳化、变形、砼强度(回弹法、钻芯法)、磨损、腐蚀(剥蚀、气蚀、锈蚀)、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闸

17、门启闭力、结构应力、启闭机(静载、动载)试验。机泵及电气设备水泵部件的汽蚀、磨蚀、锈蚀;叶片调节机构的精确度、灵活性、可靠性;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耐压;机组的振动、噪声、温升、装置效率;电气设备的电流、电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及吸收比、直流电阻、电容、功率因素、耐压试验、继电器动作值校验。堤坝具备河道及堤防填筑类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增加外形尺寸、渗流、变形、裂缝、位移。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二)范围1、农业灌溉为主的省管水库、河

18、道、渠道中的水;2、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省管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设施;3、跨省辖市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4、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的省级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三)条件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四)程序省水利厅受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农水处审查办理。农水处在法

19、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五)期限自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六)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补

20、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5、占用跨省辖市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八、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二)条件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2、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4、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5、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

21、工需要。(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基本建设处审查办理。厅基本建设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中标通知书;5、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22、。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二)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2、通过省或者省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5名以上专家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23、,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厅水资源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专家评审组的审查意见;4、经审定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一)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24、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二)条件1、资历和信誉(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

2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

26、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技术装备(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2)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3)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1)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2)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三)程序1、水利部乙级资质总量控制计划下达后,省水利厅向社会进行公示,明确申报的期限和申报要求。2、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27、申请。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单位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4、水资源处自公示截止之日起,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材料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评分,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得分多少和水利部的总量控制计划,确定拟认定的乙级资质单位名单,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证书。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期限自省水利厅公示的截止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表一式四份;2、法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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